Qinghai Renda 《青海人大》公报版 GONG BAO BAN 目 录 MU LU 特稿 4/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青海省工业转型升 级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6/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对《关于三江源地区、环 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柴达木地区、祁连山 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 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常委会公报 8/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纪要 10/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二号) 11/ 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16/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行政 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17/ 关于《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草 案)》的说明 /马文邦 19/ 青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青海省 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 见(书面) 21/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行政许 可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简松山 24/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行政许 可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 汇报(书面) 25/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表彰省十二届人大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26/ 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表彰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27/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 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 物项目数方案的决定 28/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查批准《青海省 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 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 数方案》的议案 29/ 关于《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 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 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情况说明 /陈锋 31/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环 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 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书面) 33/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 立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34/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设立青海省 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议案 35/ 关于提请批准设立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 院议案的说明 /訚柏 37/ 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的报告 /姚琳 45/ 关于全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的调研 报告(书面) 50/ 关于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 柴达木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 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情况的报告 /田锦尘 55/ 关于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 柴达木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与 环境综合治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60/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督办省十二届人大 六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 况的报告(书面) 64/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 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张黄元 68/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省十二届人大 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的 报告(书面) 72/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青海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73/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 张国生辞去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74/ 关于提请接受张国生辞去青海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议案 74/ 辞呈 75/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 韩德荣辞去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决定 76/ 关于提请接受韩德荣辞去青海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请求的议案 76/ 辞呈 77/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77/ 关于提请审议程胜菊免职的议案 78/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职名单 78/ 关于提请魏海文等同志免职的议案 79/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议程 80/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日程 82/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83/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86/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纪要 87/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调整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87/ 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青海省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 议案 88/ 关于调整十三届省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时间 的说明 /杜捷 89/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议程 90/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日程 91/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92/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大事记 95/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大事记 封面图片: 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伟 深入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县,就脱贫工作 和地方立法工作进行调研。 樊静 摄 主 管: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主 办: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人大》编委会 主 任:穆东升 副主任:贾应忠 张 飞 赵宏强 委 员(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新平 冉世宽 邢小方 刘建军 多杰群增 杨牧飞 杜贵生 张永德 张蓝青 周国建 高大伟 执行主编:李白玉 责任编辑:王勇峰 汪春风 编 辑:韩英超 吕 波 李贝贝 编辑出版:《青海人大》编辑部 电 话:0971—8457042 8455589 传 真:0971—8450795 邮 编:810000 信 箱:qhrdzzs@163.com 地 址:西宁市五一路16号 国际标准刊号:ISSN2095-3739 国内统一刊号:GN63-1057/D 印 刷:青海日报印刷厂 《青海人大》公报版 2017年第12期(总第198期) 12月30日出版 特稿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十三五”以来,面对国内外错综复杂的经济发展环境,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四个转变”治青理政新思路,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工业转型升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赞同这个报告。同时指出,工业转型升级仍面临着创新驱动和人才支撑不足、资源要素优势不断弱化等困难和挑战。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发挥比较优势和特色优势,推动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推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为此,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建议。 一、全面深化改革,增强工业发展活力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着力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组合和供给结构,提高供给质量。一是积极主动去产能。压减水泥、电解铝等落后产能,强化兼并重组措施,有效提升传统产能,妥善处置“僵尸企业”。二是拓展市场去库存。提高工业品质量,增强产品综合竞争力,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降低产品库存率。三是防范风险去杠杆。大力引导金融业“脱虚向实”,着力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积极发展资本市场融资,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四是多措并举降成本。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站式”服务,营造办事创业良好环境。五是集中精力补短板。以补科技创新短板为突破点,打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完善创新体系。六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有效提振民营企业信心和动力,积极发挥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在转型升级中创新推动作用。 二、明确转型升级重点方向,积极融入国家战略 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庞大的工程,具有复杂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必须积极融入国家战略。一是拓展工业发展空间,瞄准跟进国家高新产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光伏光热、特色化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和节能环保等主导产业,大力提升盐湖化工、能源化工、有色金属等特色优势产业。二是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建设为重点,深入实施专利、品牌、标准等创新战略。三是加快发展为工业配套的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实施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四是立足创新驱动,建设和发展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推动科技创新和企业制度创新。五是以建设循环经济先行区为目标,加快建立循环型工业体系,促进企业、园区、行业、区域间的链接共生和协同利用,推动创建低碳工业园区。 三、狠抓项目投资,持续优化工业经济结构 工业转型升级必须提振工业投资,保持工业投资的持续增长。一是建立健全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库,实行年度筛选、动态跟踪、年度储备,着力培育发展一批适合我省产业发展优势和特点的新兴产业项目。二是狠抓招商引资工作,坚持顶层设计、目标导向,围绕产业链谋划项目,强化项目库招商,做实招商项目,深入开展“亲商暖商”行动。三是扎实推进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的服务协调工作,认真梳理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重大项目开(复)工投产见效,推进“双百”工程,通过大项目带动产业大发展。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转型升级支撑力 人才制约是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短板。一是强化创新性人才队伍建设,培育造就一批领军拔尖人才、高层次科技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应用型人才,实施好“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青海学者计划”等重点人才聚集、提升和使用工程。二是继续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校企协作和实践基地建设,弘扬工匠精神,促进我省产业工人职业素质不断提升,为转型升级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报告》 的审议意见 特稿 特稿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柴达木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情况的报告》,并以联组会议形式进行了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努力实现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的转变”为方向,认真谋划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新思路,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加快实施生态保护重大工程,坚决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报告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我省“五大生态板块”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取得的成效,认真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提出了今后的思路和重点举措。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同时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将审议意见转发你们。 一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步伐。中央制定出台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搭建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为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提供了行动纲领。目前,我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补偿与矿业权退出机制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尚不健全。要结合省情实际,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明确我省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积极承接国家改革试点和专项改革部署。力争在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提升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突破,为美丽青海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二要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决扛起保护生态的重大责任,坚持保护优先,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我省经济欠发达、发展后劲不足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发展而忽视生态保护,也不能因为生态保护而过分降速甚至放弃发展。一方面,要依赖经济发展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另一方面,利用良好的生态环境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通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生态保护、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多赢”。 三要建立健全绿色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我省生态保护投入机制尚未建立,绿色发展新动能不足,战略新兴产业、资源有效利用、生态农牧业等绿色产业发展缓慢。针对我省生态地位及生态特征,加快建立环境治理、生态保护、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具有青海特点的绿色产业发展体系,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形成生态文明引领、资源高效利用、产业相互融合、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模式。以建设高原旅游名省为切入点,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打造精品生态旅游,推动生态保护与文化、体育、旅游融合发展。 四要进一步提升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能力。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体系。以问题为导向,针对“五大生态板块”生态环境状况,建立保护与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重点抓好“五大生态板块”生态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切实巩固生态保护建设成果。着力推动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为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建设提供可借鉴、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持续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强化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快实施湟水流域和青海湖流域新一轮综合治理规划。大力加强农牧区垃圾处理,坚持不懈推进“厕所革命”,探索开展城镇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试点工作,实现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努力推进美丽城镇建设。加大对历史遗留矿山的治理力度,因地制宜,切合实际,一矿一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对《关于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 河湟地区、柴达木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 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情况 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特稿 常委会公报 11月28日至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在西宁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国生、常委会副主任苏宁主持了全体会议。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张光荣、昂毛、曹文虎、曹宏,秘书长贾应忠及委员共44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田锦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董开军、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雅频,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及办公厅有关部门负责人,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下列事项: 一、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表彰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查批准《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议案; 四、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设立青海省西平人民检察院的议案; 五、有关人事议案。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五大生态板块”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了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全省工业转型升级和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着力推动“四个转变”,不断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思路,推进全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取得新进展。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谋划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新思路,进一步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与会人员对以上两个报告表示满意和赞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本次会议还就“五大生态板块”专题询问应答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会议还审议了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的督办报告,与会人员在审议时认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积极履职尽责,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建议办理方式,主动创新办理方法,积极拓展办理渠道,办理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建议办理质量整体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与会人员表示满意,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 会议还表决了《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表彰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草案)》,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18家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颁发了荣誉证书。 会议闭幕后举行了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十五讲——由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司长赵振华主讲《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形势与任务》。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纪要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二号) 常委会公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管理 第三章 行政许可服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许可以及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统筹管理,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做好行政许可以及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健全人员配置、环境设施、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投诉处置等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监察机关、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举报、投诉行政许可违纪违法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行政许可管理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通过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以及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包括编码、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主要内容。 纳入清单的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在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条件等方面应当统一规范。 第九条 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事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条 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及时调整公布。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情况,及时清理相关的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向制定机关提出清理建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法将其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方面对行政许可进行专项评价。 经过评价,认为需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提出调整意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应当采取调研、听证、论证、网络征询等方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 进行行政许可评价,可以根据需要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三章 行政许可服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将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行政许可服务平台,推进综合受理、信息共享、网上许可。 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相应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明确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期限、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的材料、格式文本、监督投诉渠道、注意事项等内容。 服务指南应当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并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更新服务指南。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事项。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减少许可环节、优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期限,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擅自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环节、步骤拆分实施,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服务指南公布的申请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文明服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预约办理等服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电话、邮件等方式提供服务,及时解答申请人疑问。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的有偿服务,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实验等中介服务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人员、机构。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内部监管制度,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程序,明确内部许可职责权限,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内部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程序、收费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服务指南的建立、更新情况; (三)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四)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公布情况; (五)是否存在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环节、步骤拆分实施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要求申请人提交服务指南公布的申请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情况; (八)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运行情况; (九)是否存在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指定中介机构服务等情况; (十)相关档案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情况; (十一)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二)行政许可内部监管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一)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全面检查、重点抽查或者专项检查; (二)调阅有关案卷、文书、档案等资料; (三)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活动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电子监察; (五)向有关单位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调查情况,调阅有关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反馈。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按照监督检查意见,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进服务水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监督检查机关。 监督检查结果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以及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调整后,其配套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及时进行清理的,应当向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清理意见,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予以清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加强日常监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需要继续实施监管的,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不得变相实施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查,并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上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编制、更新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 (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未在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场所和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公布的; (三)未根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调整情况,及时清理相关的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提出清理建议的; (四)未建立健全和执行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的; (五)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内部监管职责的; (六)未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 (七)未依法受理投诉举报或者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未及时核实处理的。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未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未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四)擅自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环节、步骤拆分实施的; (五)要求申请人提交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布的申请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或者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的; (六)要求申请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人员、组织提供有偿服务的; (七)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人员、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 第三十一条 负有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机关,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已经2017年9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长 王建军 2017年9月7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 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 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3年以来,根据国务院部署和省政府 “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努力把我省打造成行政审批事项最少、审批效率最高、创新创业环境最优的省份之一”的改革目标,我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截至目前,对省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9次集中清理,共取消下放616项,调整184项,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下放总数与2013年底省级保留的731项行政审批事项相比精简幅度达64%。目前省级各部门保留行政审批263项,在全国属于较少、西北最少省份。 在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的过程中,我省根据国家改革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积极探索努力,在大幅削减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建立公布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工商登记前置事项改后置事项,清理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两集中两到位”,大力优化审批流程等等,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好经验好做法,需要认真总结运用。同时政策中存在的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等形式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过程复杂、效率低,重许可、轻监管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解决。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方面也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需要规范执行和落实。因此,制定《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对巩固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都显得非常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政府2017立法工作计划和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计划,省编办总结经验、结合实际,起草了条例送审稿,并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一同征求了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法制委和内司委、省政协社法委,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立法工作联系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后,召开由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法制委和内司委、省政协社法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部分成员、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17年9月4日,省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草案名称。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的名称为《青海省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条例》,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要求,以及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和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要求,国家已明确废止非行政许可审批概念,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经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经和中央编办沟通,并参考广东、江苏的立法经验,将条例名称改为《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二)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我省已全面清理了非行政许可审批,但是公共服务、中介服务等事项还大量存在,且存在监管空白,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将与行政许可相关的公共服务、中介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纳入适用范围,符合“放管服”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精神,草案规定“本省行政许可以及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二条)。 (三)关于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规范。为了确保行政许可实施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履职,草案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经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后,通过政府公报和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以及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程序及时调整公布(第九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法定行政许可条件或者将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环节、步骤拆分实施,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服务指南公布的申请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第八条、第十七条);另外,对行政许可的评价也作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优化许可服务。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草案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行政许可服务平台,推进综合受理、信息共享、网上许可。推行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窗口综合受理、办理。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相应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第十三条);二是建立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第十四条);三是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的编制、公布和具体内容作了明确(第十五条);四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减少许可环节、优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十六条);五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并联办理、限时办结、文明服务、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预约办理等服务(第十八条)。 (五)关于监督检查。为督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草案一方面规定了上级主管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另一方面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内部监管制度(第二十一条),同时,草案对监督检查的事项、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常委会公报 关于《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的说明 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马文邦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为了做好《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工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前介入,主动参与草案起草阶段的相关工作。同时,认真组织开展了审议前期工作,组成考察组赴上海市、浙江省学习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及地方立法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召开立法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赴西宁市、海东市进行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9月14日,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我委认为,近年来,我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大幅精减,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服务不断优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良好进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为了将这些好经验、好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巩固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衔接,制定条例很有必要。草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对草案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立法目的 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立法的主要目的是贯彻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效能、转变政府职能,草案的主要内容也是围绕这个目的安排的。因此,建议在第一条中“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之前,增加“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服务水平”的内容;在第三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之前,增加“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服务创新”的内容。 二、关于行政许可标准化 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是有效解决“审批难”、约束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许可效率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联合制定的《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行政许可标准化包含行政许可事项管理规范、行政许可流程管理规范、行政许可服务规范、行政许可受理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评价规范等内容,行政许可标准化是对实施行政许可全过程的要求,而草案将这一重要内容放在第三章行政许可服务中的第十四条加以规范,存在局限性,甚至容易产生行政许可标准化仅为行政许可服务范畴的歧义,因此,建议将该条内容充实完善后调整到总则中。 三、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草案第七条罗列了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如“编码、事项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这一规定对于有效控制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但在该条中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最关心的“收费依据”没有规定,虽然其中的“等”字可以包含未列举内容,但按照增强地方立法操作性的要求,建议将“收费依据”明确列出。 四、关于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服务 在当前的行政许可管理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在许可审批环节互设前置要求,而且先后流程不清,造成变相推诿,影响了许可工作效率,建议在草案中作出必要的规范。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对行政许可评价规定了委托第三方评价的机制,建议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也引入第三方机制,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充实完善。 五、关于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法第五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费用,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才能收费。草案第十九条扩大了可以规定收费的规范性文件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扩大为“法律、法规”,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建议将该条中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关于语言文字表述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建议将草案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违法违纪”修改为“违法”,这样规定也与草案第五条规定相一致。 (二)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推行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窗口综合受理、办理。”与第一款“推进综合受理”的内容重复,建议删去。 (三)建议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将草案第十五、十六、二十二、三十条中的“时限”改为“期限”。 (四)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应当遵循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句多余,建议删去。该条第二款中的“减少许可环节”是否合适,需研究。 (五)建议将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布”修改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的审议意见(书面) ——2017年9月25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7年9月2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内容全面,结构合理,较好地体现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符合我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已比较成熟。同时,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常委会会议一审后,法工委将条例草案初步修改,印送海东市、各自治州和格尔木市、湟中县、乐都区人大常委会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书面征求意见;同省编办组成调研组赴西宁市、海西州进行了立法调研,听取了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分别召开了有常委会法制咨询组成员、省政府相关部门等参加的论证会和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深入研究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讨论稿)。11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七次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了条例草案修改稿。11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07次主任会议进行了审议。会后,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将条例草案修改稿送省政府办公厅,征求了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意见。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法制咨询组成员提出,为了使相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中的职责更清晰,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职责内容,调整到第四条作为第一款。同时,立法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草案第四条关于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应当明确其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有协助职能。根据这些意见,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四条修改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统筹管理,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做好行政许可以及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应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的内容充实完善后调整到总则中规定。经研究认为,行政许可标准化包括行政许可的事项管理、流程、服务、受理场所、监督检查等方面,是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应当在总则中加以规定。因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修改后作为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的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建立健全人员配置、环境设施、服务规范、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投诉处置等行政许可标准化制度。”(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三、征求意见和立法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条例草案第五条关于接受行政许可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并核实处理的主体中,应当增加监察机关。经研究认为,监察机关有接受、处理举报投诉违纪违法行为的权限。因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五条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上级行政机关、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和行政许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举报、投诉行政许可违纪违法行为,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 四、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内容有重复,建议整合。根据这个意见,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将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行政许可服务平台,推进综合受理、信息共享、网上许可。”(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一款) 五、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提出,条例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部分内容表述不够精炼,建议进一步修改。根据这个意见,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事项。”(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第一款) 六、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法制咨询组成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的规定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经研究认为,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的收费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因此,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 七、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单位和专家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项中的“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时限、流程、收费依据以及标准和申请的材料、格式文本、监督投诉渠道等”指的就是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建议简化表述。同时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增加“实施程序”的内容。根据这个意见,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二项中的“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时限、流程、收费依据以及标准和申请的材料、格式文本、监督投诉渠道等”修改为“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将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实施程序、收费是否合法”。(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八、征求意见和立法调研中有的单位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的规定中,应当增加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的规定。经研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行政许可工作情况,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自查,并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上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此外,还对条例草案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草案修改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7年11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简松山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充分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内司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咨询组成员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内容全面,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和我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可操作性较强,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11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十八次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与第二十二条的内容重复,建议删除第二十四条。经研究认为,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与第二十二条的内容确有部分重复,且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属于日常具体工作,条例对此可不作规定。因此,建议删除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二、建议将条例的施行日期定为2018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条例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 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2017年11月30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省人大代表建议各承办单位按照《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制度》等法规和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助推经济发展、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完善办理制度,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届省人大代表建议全部按期办结,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深入开展,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先进单位评选办法》等规定,决定对省十二届人大期间办理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牧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水利厅、西宁市人民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18个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继续发扬成绩,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和水平。各承办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注重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沟通,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加规范、富有成效地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表彰省十二届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等规定,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深入开展。经主任会议研究,须对本届以来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作出表彰决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7年11月15日 关于提请审议《关于表彰省十二届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同意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我省不再增加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适用税额标准和项目数作出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已经2017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长 王建军 2017年10月1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提请审查批准《青海省环境保护税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议案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作如下说明。 一、环境保护税改革的总体要求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清费立税,取消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下放税权,授权各省在大气和水污染物设定幅度税额内,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要求,确定具体适用税额以及同一排污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确定“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税法实施前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研究是否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税额标准方案,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程序,还需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我省排污费征管现状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一)排污费征收情况 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辖区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征收排污费。2014年至2016年,全省共征收排污费24825万元,其中2014年7611万元;2015年7862万元;2016年9351万元。分地区看,西宁、海西、海东是我省排污费征收重点地区。以2016年为例,西宁、海东、海西三地合计占全省95.5%。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1.大气污染物。全省大气污染物主要有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般性粉尘、烟尘、氯气及氟化物等6类污染因子。 2.水污染物。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和第二类水污染物,截至目前,全省基本实现了第一类水污染物的零排放。全省第二类水污染物主要有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总磷等6项污染因子。 (三)排污费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排污费征收制度对我省防治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环境监察机构和监测人员配置不足、排污费征收效率不高、部分企业环保缴费意识较弱、排污费征收执法刚性不足、行政干预较多等问题。 三、我省税额标准和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的意见建议 (一)遵循的原则 我们在拟定税额标准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时主要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准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在控制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进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加快推动实现我省由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的转变。另一方面,全面落实国家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在不增加企业总体负担的情况下实现排污费改征环境保护税,实现我省生态效益最大化和稳定企业税费负担并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实现收费标准向税额标准的平稳转换。鉴于目前我省执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是按照国家最低限标准确定的,有些排污项目征收标准还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标准。同时考虑到环境保护税政策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按照循序渐进、便于征管的原则,从低适用税额,以确保环境保护税在我省平稳实施。未来可根据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需要以及征管水平的提高,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再对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3.与周边省份标准相协调。为实现既有利于贯彻落实生态保护理念,又有利于减轻税法落实压力和矛盾的目标,避免我省成为环境保护税“高地”,影响招商引资。在制定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时,我们参照宁夏、甘肃、新疆、江西、浙江等省区采取“税负平移”的做法,总体平移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以《环境保护税法》确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下限作为适用税额。 (二)具体内容 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确定的改革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我省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项目数安排如下。 1.税额标准。总体平移我省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以《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下限作为我省的具体适用税额,即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4元。 2.每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考虑到我省现行排污费征收没有增加同一排放口缴费污染物的项目数,同时从其他省份了解的情况来看,也没有提出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意见。因此,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境保护税。 (三)收入测算情况 按照我省拟定的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以2016年全省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量静态数据和我省“十三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为基数进行测算,预计2018年我省环境保护税收入约为1.03亿元左右,2019年收入约为1.1亿元左右,2020年收入约为1.16亿元左右,与排污费大体相当。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企业税负 环境保护税开征后,部分污染物税额标准较排污费标准提高了一倍,但排放量都很小。同时,税法还增加了一档减免税优惠政策,扩大了优惠范围,一些主动治污减排的企业应纳税额还会有所减少。据测算,环境保护税占企业缴纳税费的比重较低,一般在1%以下,费改税后对企业负担影响不大。 (二)关于企业和基层财政、税务部门的意见 调研中,我们征求了重点排污企业、基层财政、税务等各方面的意见,均建议在制定税额标准时,应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状况、企业污染治理投入、现有环保监测能力、税务征管能力等,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同时,不大幅度增加企业负担,按最低税额标准确定我省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 (三)关于收入分成 环境保护税属于地方税,中央不参与分成,省以下收入分成办法由各省自行制定。我省环境保护税具体分成办法,另行文呈报省政府确定。 以上说明连同《方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 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情况说明 省财政厅副厅长 陈锋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 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书面) ——2017年11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该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以及是否增加本地区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确定的改革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财税等部门按照平衡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实现收费标准向税额标准的平稳转换、与周边省份标准相协调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综合考虑我省环境治理状况、污染物排放种类、经济发展趋势、企业承受能力等因素,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方案建议:(一)总体平移我省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以《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应税大气和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下限作为我省的具体适用税额,即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二)我省不再增加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境保护税。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切合我省实际,是可行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为确保我省环境保护税在2018年1月1日顺利开征,按照低适用税额标准起步,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再进行动态调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环境保护税法》,严格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积极开展税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及时做好信息资料对接,实现涉税信息数据交换共享,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设立青海省西平地区 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设立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为青海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提请批准设立青海省西平地区 人民检察院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为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监管场所的法律监督,依法保障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经中共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设立: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已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委政法委、省编办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一、隶属关系 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为省人民检察院派出院,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职权。 二、人事任免 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办公地设置 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地设在西宁市。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24日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就关于提请批准设立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提请批准设立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理由 (一)是改变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层级错位、职权不顺现状的需要 目前我省现有的西宁监狱、西川监狱、女子监狱、东川监狱、建新监狱、门源监狱、柴达木监狱、康宁监狱等8所监狱及正在筹建中的大通监狱,均为省监狱管理局下属的省属正处级单位,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院承担着对西宁监狱、西川监狱、女子监狱、东川监狱和建新监狱的法律监督职能,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派驻柴达木监狱检察室承担着对柴达木监狱的法律监督职能,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派驻门源监狱检察室承担着对门源监狱的法律监督职能。 在现有派驻检察工作模式下,存在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派驻柴达木监狱检察室、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派驻门源监狱检察室以市级院名义开展监督工作,属于市级单位监督省级单位,存在承担监督职责的派出院和派驻检察室与被监督单位级别不对等。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经核定为副处级单位,其所监督的五所监狱均为正处级监狱,开展监督工作难度较大,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派驻柴达木监狱检察室、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派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在监督过程中同样存在该问题:监督层级错位,职权不顺。 (二)是解决现行派出派驻模式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不相适应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我省目前设置派出院的模式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不相适应。 (三)是履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需要 设立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将监禁刑执行监督职能从市州人民检察院职能中剥离出来交由专门的人民检察院履行,是我省全面深入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符合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发展要求,能够进一步提升监禁刑执行检察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程度;可改变我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格局,实现对省属各监狱的平等监督;有利于更好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发展。 综合以上情况,建议将西宁市南滩地区人民检察院、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派驻柴达木监狱检察室、海北州人民检察院派驻门源监狱检察室职能、机构划归由省检察院派出的专门检察院管辖,设立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二、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提请批准的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1.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监狱交付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监狱侦查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监狱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8.对人民法院、监狱刑罚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二)提请批准的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隶属关系 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为省人民检察院派出院,受省检察院领导,并定期向省检察院报告工作;行使县级人民检察院职权。 (三)提请批准的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人事任免 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委员、检察员由省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纪检组长及其他综合部门的领导、派驻检察室主任职务等,由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提请省检察院党组任免。根据人民检察队伍建设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除具备法律规定的一般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相关的检察工作经验。 (四)提请批准的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命名依据 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行使职权范围为全省全部监狱,名称应代表全省区域,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置派出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中关于“派出人民检察院的称谓”的要求、借鉴兄弟省份相关检察院的取名规则,取古代管辖青海的旧称“西平”两字,同时“西平”更带有“公平”“平安”的字面语义,故命名为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提请批准设立青海省西平地区 人民检察院议案的说明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訚柏 (2017年11月28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近年来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支持下,全省工业系统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转变”新思路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主动适应新常态、把握新机遇,围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不断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迈向中高端,全省工业转型升级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一是工业发展质量逐步提升。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均保持10.3%的中高速增长,累计完成一般性工业投资3849亿元,年均增长13.4%,其中制造业投资占比由2012年的79.6%提高到2016年的 87.2 %;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五年累计增加167户,增长40%;培育形成了100亿元以上规上工业企业5户、50—100亿元4户、10—50亿元24户。 二是结构调整出现可喜变化。全省规模以上轻重工业占全部工业增加值比重由2012年的8∶92调整为2016年的19∶81;六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增速由2012年的14.5%下降至2016年的4.9%;消费品工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年均增速分别达到28.7%和26.6%,占工业增加值比重从2012年的8.1%、1.45%增加到2016年的19.1%、6.5%,提高了11个百分点和5.5个百分点。 三是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目前,全省建成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61家、重点实验室61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6家、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34家,建立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科技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3.1%。全省工业领域实施科技创新项目892个、获各类科技成果146项、具备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技术73项,创新驱动发展取得显著成效。 四是节能降耗取得积极进展。“十二五”全省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1.9%,圆满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2016年全省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7.93%,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完成“十三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进度的79.3%;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4110.51万吨标煤,较2015年下降23.49万吨标煤,能耗增量控制在年度目标以内。2017年前三季度,纳入国家考核的37种主要单位产品能耗中,有17种同比下降,下降面达45.9%。 五是两化融合水平不断提升。2012年以来,省级财政累计支持“两化”融合项目专项资金达1.8亿元,带动两化融合投资42亿元;培育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优秀企业43户,其中16户被确定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争取国家电信普遍服务专项资金5.3亿元,每年完成信息技术设施投资超百亿元,累计完成信息消费规模641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 六是循环经济体系初具规模。全省重点打造和构建了“盐湖资源开发氯平衡产业链”“盐湖化工综合利用产业链”“锂电循环经济产业链”“铝及铝深加工产业链”“铜及铜深加工产业链”“铅锌冶炼及深加工产业链”“有色金属综合利用硫平衡产业链”“钢铁产业链”“煤化工产业链”“光伏制造及应用产业链”“藏毯绒纺产业链”“特色生物资源开发及深加工产业链”12条对全省工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条,循环经济工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的60%以上,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56%。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海东工业园三大园区工业增加值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74%,产业链上下延伸、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绿色低碳循环特征明显的工业体系初具规模。 二、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主要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先后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建设重大产业基地实施意见》《关于促进开发区(园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海省投资推动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从顶层设计上为全省工业转型升级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又对实施创新驱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作出了全面部署,特别是“四个转变”治青理政新思路高瞻远瞩、系统全面,从战略高度进一步明确加快我省工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切入点。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委坚持以深入推进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从八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动全省工业转型升级迈上新台阶。 (一)着力提高思想行动自觉,始终遵循转型升级科学路径。2016年8月22日至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调研考察,对青海工作提出“四个扎扎实实”的重大要求,特别对我省工业转型升级发展作出了“积极改造传统产业,通过技术升级、产业链延长、资源综合利用、提高附加值等举措,全面提高盐湖化工、有色冶金、能源化工、特色轻工、建筑材料等传统产业的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使老树发新芽、长新枝、开新花、结新果”的重要指示,成为全省工业系统武装头脑、谋划思路、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省工业系统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增强了加快促进全省工业转型升级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从中收获了进一步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新思想、新理念和新方法,找到了加快推动我省工业结构从低端向中高端迈进,走出一条具有青海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的科学路径。 (二)着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促进转型升级整体跃升。坚持把推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作为工业经济扩大增量、盘活存量、提升效益的有效举措,连续两年滚动实施百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百项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加大延链补链、技术改造、两化融合等方式,全面提高盐湖化工、有色冶金、能源化工、特色轻工、建筑材料等传统产业的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等水平。目前,以钾盐为核心、钠镁锂硼等盐湖多元素开发的产业体系初步形成;电解铝、铅锌冶炼、铁合金、水泥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综合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建成世界唯一超大荷载具备挤压和模锻两大功能的6.8万吨压机,可煅压核电用管、连杆、曲柄和轮盘等产品,同时在蓝宝石晶体切磨抛专用设备研制上取得突破;形成了以毛纺为主、多品种织机并存、产品配套齐全、国内最大的地毯生产基地。2012年以来,共实施各类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业项目485项,项目总投资5338亿元,累计完成投资2617亿元,占全省一般性工业投资完成额的68%,其中336个项目建成投产或部分投产,占总项目数的71.3%。 (三)着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积极推动转型升级重点突破。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和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制订了《青海省新材料产业2025发展规划》《青海省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青海省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等政策文件,滚动实施百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着力培育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产业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促进工业经济由投资要素拉动向科技创新驱动转变。目前,全省多晶硅生产综合经济指标跃居世界先进水平,多晶硅光伏级与电子级并重,配套发展单晶硅、切片、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光伏制造产业链,电子级多晶硅生产得到了工信部的高度关注和支持,产品质量得到集成电路生产厂家的广泛认可;盐湖提锂突破技术瓶颈,形成规模化生产;以动力及储能电池为核心,正负极材料、电解质、锂电铜箔、电子铝箔等相配套的锂电池完整产业体系初具雏形;蓝宝石晶体、电子级碳化硅、聚苯硫醚、铝镁钛轻金属合金等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虫草、枸杞、沙棘、菊芋等提取和精深加工形成了一批在国内有影响力的企业;拥有自主产权的一类降糖新药梓醇片获得国家临床批件,实现了我省国家中药一类新药临床审批零的突破。2012年以来,全省新能源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53.3%,新材料产业年均增长23.5%,生物医药产业年均增长20.3%,盐湖化工产业年均增长13.9%。 (四)着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不断强化转型升级有力支撑。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持续开展“百项创新攻坚工程”“百项改造提升工程”,支持和引导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力度,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科技创新的前瞻性、先导性和引领性,大力实施技术装备水平在国内、甚至国际领先的科技创新项目,重点紧盯产业链延伸、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等重点环节,支撑工业加快转型升级。通过产学研用精准发力、协同推进,一批制约工业转型升级的核心技术已经或正在加速攻克,一大批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加快推广应用,先后攻克盐湖提锂、高纯氧化铝、硅铁矿热炉余热发电等一批关键技术难关,实现了光纤预制棒及拉丝、蓝宝石晶体、磷酸铁锂正极材料、单晶硅切片等一批引进吸收再创新技术的产业化,突破了超薄型电解铜箔、高效单晶电池、高镁锂比盐湖卤水低成本提取电池级碳酸锂的关键技术,打通了锂电产业上下游链条;建成藏医药数据库8个,研发了安儿宁颗粒、珍龙醒脑胶囊等25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藏药新药和诃子益寿丸等38种新型藏药制剂产品并全部实现产业化;青海省光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青海省硅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藏医药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藏药新药开发国家重点实验室、青藏高原沙棘开发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企业自主研发机构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创新支撑。2012年以来,全省累计完成科技研发投入66.79亿元,培育建成省级工程技术中心39家、省级重点实验室30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10家、企业技术中心15家。 (五)着力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加速积聚转型升级强劲动能。制定出台《关于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出青海工业企业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办法,建立了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指标体系、两化融合统计分析平台,加快推进“互联网+”工业应用示范、大数据应用等骨干项目,在煤矿、钢铁、电力、盐湖化工等行业建立了以安全生产、自动化生产为重点的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培育了一批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和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构建形成硅系、箔系、锂系、光纤、半导体照明等电子信息制造产业体系,LED、蓝宝石晶体、电子级多晶硅、电解铜箔、化成箔等一批电子基础材料和电子信息制造业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建成了青藏高原大数据中心,藏文手写输入法和语音识别关键技术研发取得实质突破,全国首个藏文搜索引擎“云藏”上线运行。到今年10月底,84.3%的规上工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到59.5%,生产装备数控化率达到59.2%,电子商务应用率达到47.7%,全省两化融合指数为47。 (六)着力优化工业供给体系,全面拓宽转型升级发展空间。坚持把深入推进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推动产业向中高端迈进的有力抓手,制定出台《关于实施工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程的意见》《青海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青海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青海省国有出资企业处置“僵尸企业”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一方面通过淘汰退出落后产能提高产业发展水平,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改善供给质量,增强有效供给能力,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2012年以来,全省累计淘汰水泥、玻璃、印染等行业落后产能140.39万吨、110万重量箱、1845万米;全面完成压减钢铁过剩产能50万吨、煤炭过剩产能9万吨任务并顺利通过国家验收;今年全省132万吨煤炭去产能任务也已提前完成并通过省级考核验收;组织开展5轮“地条钢”查处行动,坚决打击“地条钢”违法生产活动。另一方面采取提升、改造、重组、退出“四个一批”的方式加快出清僵尸企业,有效节约成本和资源,促使更多的资金、技术、人力等生产要素向优势产业和企业积聚。截至目前,全省共处置僵尸企业30家,其中4户已处置完毕,8户基本完成处置工作,4户扭亏为盈,14户实现减亏。在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关停出清企业中,共争取中央奖补资金2.15亿元,通过内部退养、转岗分流等方式安置企业职工5034人,占关停出清职工总数的85.3%。 (七)着力提高绿色发展水平,切实增强转型升级质量效益。紧紧围绕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主动实施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加大对循环经济产业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持续推动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工作,坚决杜绝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标准的项目准入,有效抑制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依托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以氯、硫、氢、碳及副产物的平衡为核心,推进盐湖化工与能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与建材工业、冶金工业与烯烃产业的有机融合,加大对电解铝、铁合金、水泥、钢铁等传统行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不断提高工业绿色化程度和清洁生产水平,加快构建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可循环的现代产业体系。2012年以来,全省累计投入节能专项资金2.88亿元,共支持工业企业节能项目258项,实现年节约标煤107万吨,节能减排经济指标和节能技术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格尔木、德令哈、大柴旦3个工业园区通过了国家循环化改造终期验收,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东川及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格尔木、德令哈、大柴旦、乌兰6个工业园区获批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和格尔木昆仑技术开发区成为首批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盐湖股份公司纳入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累计争取到中央专项支持资金5.25亿元。循环经济类项目投资占一般性工业投资的70%以上;共对88个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展了节能评估审查工作,对铁合金、碳化硅、水泥和单独的焦炭、电石、甲醇等建设项目停止审批核准,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由2012年的增长13.05%回落至2016年的增长0.78%,回落12.27个百分点;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率由2012年的1.7%扩大至2016年的6.25%,降幅回落4.55个百分点。今年第十八届青洽会期间,连续7天168小时青海全境电力全部由清洁能源供应,实现用电零排放,此举在全国尚属首次,创世界范围内清洁能源连续供电时间最长纪录,对推进节能减排、促进绿色发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八)着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有效破解转型升级瓶颈制约。坚持把招商引资作为集聚生产要素、增强经济实力的迫切需要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从政策层面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青洽会”等对外交流平台的作用,加快引进建链、延链、补链和强链的工业项目,比亚迪动力锂电池及材料、广东明阳风力发电机组整机制造、青海恒信融锂业盐湖提锂、青海鲁丰高档铝板带材等一批规模较大、科技含量较高、产业带动作用较强的招商引资项目相继落户我省,壮大了产业基础,推动了产业结构升级,招商引资对改造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填补产业空白发挥了积极作用。2012年以来,青洽会累计签约项目 1919 个,签约金额达 8907亿元,其中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特色轻工等产业签约项目450个,签约金额3356.92亿元,占到签约总额的40%,签约项目资金到位率达到30%以上。 全省工业系统深刻认识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工业转型升级取得的这些阶段性发展成果,最根本的是得益于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的科学指引,得益于中央和省上制定出台的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战略举措、重大工作部署,得益于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四个转变”治青理政新思路的战略定向,得益于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支持。 三、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我省作为资源富集省份,工业一直以资源开发、重化工为主,产业结构偏重偏粗偏短的特征明显,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配套能力不强等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工业转型升级的难度和压力较大,一些瓶颈性困难和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全省工业转型升级。一是要素支撑能力日益趋弱。随着生产要素价格改革的推进与深化,电力能源成本比较优势逐步弱化,矿产资源开发限制条件增多,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依靠资源要素投入、粗放发展式的规模扩张难以为继,资源开发型企业产业转型升级面临较大困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方面的门槛高、手续繁琐、成本较高,新上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落地难,大部分中小微企业由于实力弱、抵押不足,贷款难度加大,融资难、融资贵已成为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因素。二是产业发展质量效益有待提高。我省工业产品大多数以基础原材料、中间产品为主,高耗能和资源消耗类产品比重大,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所占比重较低,产业整体的质量和效益不高。三是新旧动能转换任重道远。虽然全省高新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7.7%,但占规上工业比重仅为7.5%;新兴产业虽然实现较快增长,但总体上规模小,缺乏大项目支撑,难与传统产业等量齐观,发展壮大尚需时日。四是技术创新体系不够健全。近三年,全省R&D经费支出只占GDP的0.58%,远低于全国平均2.1%的水平。我省科技创新平台、第三方检测平台及产品标准体系建设仍显滞后,高端技术研发人才依然缺乏,大部分企业没有建立自己的技术中心,创新意识不强,研发投入不足,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亟待突破。五是绿色发展水平尚需提升。全省高耗能行业在经济结构中比重偏大的格局短期内还难以根本改变,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生产系统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不够紧密。以上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采取有力措施,认真研究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三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工业转型升级是新时代背景下有效缓解我省工业经济发展不平稳不充分矛盾的重要途径,对于提高工业经济发展质量、促进全省实体经济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委将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引,积极践行“四个转变”新思路,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不断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思路,强化有效工作措施,加快促进企业提质增效、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推进全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是坚持提质增效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准确把握十九大对我国经济发展作出的新部署新要求,准确理解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深刻内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制造2025》,继续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通过抓好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优化工业发展环境、做强做实工业园区、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等重点工作,支持和奖励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节能降耗、两化融合、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全面提高产品技术、工艺装备、能效环保和本质安全水平,促进产业由高消耗向高效率转变,由粗加工向深加工转变,由低端产品向高端产品转变,推进全省工业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是坚持科技创新驱动工业转型升级。主动顺应产业变革新趋势,以更大力度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普惠性支持政策,加强应用基础研究,拓展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鼓励新能源、新材料、盐湖化工、特色生物等领域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和实验室,着力突破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创新成果,聚焦战略性、引领性、重大基础共性需求,建成一批高水平产业创新中心,更加注重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需求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全省工业经济发展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 三是坚持重点产业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围绕“四个千亿产业”及特色轻工、生物医药、能源化工等重点领域,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新材料产业2025发展规划》《青海省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政策措施》《促进青海省锂电产业可持续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实施更加精准的产业政策,促进产业政策与财税支持、金融服务良性互动,谋划和储备一批新能源、新材料重大项目,加快招引集成电路用硅料、碳纤维材料、碳化硅衬底半导体材料等一批产业链延伸及补链项目,争取国家对我省申报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智能制造和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等方面给予支持,大力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统筹推进军民融合重大项目和专项工程,促进军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不断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切实增强全省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后劲。 四是坚持龙头企业引领工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创新驱动、经济转型中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以“两化”深度融合、推进智能制造为突破口,强化大企业辐射带动能力,突出重大项目示范带动,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把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与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结合起来,鼓励中小企业走差异化、专业化发展道路,积极引导盐湖股份、西部矿业、黄河上游水电开发公司等一批主业优势突出、具有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向中小企业延伸产业链、创新链和资本链,为配套或协作企业提供标准、技术、管理、市场等各类资源支撑,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作用,鼓励中小企业依托比较优势踊跃参与区域产业链的分工合作,在与龙头企业合作中做专做精做强,有效带动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形成企业龙头引领带动、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的产业转型升级新格局。 五是坚持绿色发展倒逼工业转型升级。牢固树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适时公布青海省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制定出台《青海省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方案》《青海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方案》,一企一策加强节能监管,组织开展产品能耗限额、用能设备运行情况执法监察,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积极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引导企业大力实施节能、节水、环保、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重点推进高耗能行业的重大节能技术改造,培育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少、经济效益好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全面推动我省工业由资源消耗型向绿色低碳循环型转型升级,坚定不移地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道路。 六是坚持招商引资带动工业转型升级。围绕“引大入青、引优入青、引新入青”的招商思路,瞄准发展方向、聚焦重点产业,结合重点工业园区产业布局,积极主动对接融入国家战略,深化省际、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项目谋划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完备、规范的招商项目库。高水平高标准办好青洽会,组织省内企业参加APEC展会、中博会以及境内外各类商贸交流活动,深入开展“亲商暖商”行动,落实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国家和省级惠企政策措施,实施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链招商,多渠道对外推介项目,通过龙头企业拉动、配套企业跟进、产业聚集发展,加快引进一批重点骨干项目,实现外来投资的数量稳步增长、质量不断提升,为全省工业转型升级注入强劲动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感谢省人大常委会对青海工业转型升级工作长期以来的关心和支持,我们认真地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们的监督批评,对提出的宝贵意见,将以钉钉子的精神,认真研究,抓好落实,不折不扣地扎实推进全省工业转型升级,努力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做出更大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7年11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姚琳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将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的报告,为做好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报告的服务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10月11日至10月20日,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委员及省经信委、省科技厅有关负责同志组成专题调研组,就“全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 调研期间,调研组一行听取了省经信委、省科技厅关于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的报告,赴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听取了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格尔木市、德令哈市人民政府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专题汇报,深入青海盐湖特立镁有限公司、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青海西豫有色金属有限公司、青海日晶光电有限公司、青海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青海华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16家企业和基地进行实地调研,较为详细地了解各地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现就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十三五”以来,我省全面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和“四个转变”治青理政新思路,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转型升级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一)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将创新驱动作为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主攻方向,把创新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优先支持重点产业和关键技术攻关,提升特色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一是完善规划体系。编制了《青海省重点产业技术创新“十三五”规划》,明确了“十三五”期间工业领域技术创新重点任务和主攻方向。二是积极推进创新工程。滚动实施“百项创新攻坚工程”,围绕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八个重点方向,着力突破盐湖提锂、低阶煤综合利用、电解铝脱氟、黄金无氰提取等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并转化一批创新成果。2016年全省100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获得22项科技成果和15件发明专利,取得32件实用新型专利。三是强化重点突破。突出重点优化项目安排,注重以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提升重点产业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截止2016年底,累计组建的59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通过技术入股、技术转让、工程承包和技术服务等方式累计转化成果126项,转化项目产值211.57亿元。四是加强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光伏产业产品检测、储能及锂电池检测、硅材料研发检测、新材料研发检测等研发检测平台,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由2010年的14个增加到2016年底的35个。组建“盐湖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7个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正在组建青海省锂产业创新研究院,将实现省内锂电资源开放共享,促进产业与资本融合发展。 (二)加快改造提升步伐,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将技术改造作为调整存量“加速器”,狠抓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技术进步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增强。一是强化政策引导。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改造指导意见》,从简化项目审批、强化要素支撑、完善激励机制等6个方面提出一系列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的政策措施,计划“十三五”期间完成技术改造投资1200亿元以上。二是聚焦重点行业。压减钢铁、煤炭等行业落后产能,重点在化工、冶金、建材等高载能行业,推广应用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信息化等先进应用制造技术装备,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传统产业向高质化方向发展。三是推进“双百”建设。以“百项改造提升项目”“百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为载体,制定年度“双百”项目实施方案,大力推进工业应用示范、大数据应用等骨干项目,促进传统产业向高新化方向转变。 (三)抢占发展制高点,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把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强化政策支持,积极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特色生物等产业。一是加强规划指引。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制订实施《中国制造2025青海行动方案》《青海省新材料产业 2025 发展规划》《关于促进青海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指导性文件,明确我省新兴产业的发展重点、目标和措施,全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二是重视项目引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推进项目建设,加快形成产业集聚和规模效应。利用青藏高原独特的动植物资源、气候资源,加快发展生物制品、中藏药、保健品、高原绿色食品以及光伏光热、风电等产业,引进比亚迪锂电池等大项目,延伸我省新兴产业链条。三是强化要素支撑。各地各部门加强对新兴产业资金、土地、技术等要素支持,全力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服务协调工作,着力争取和落实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积极协调各金融机构加大对我省新兴产业金融保障,确保重点项目顺利推进。以新材料产业为例,有关部门先后为青海泰丰等12家企业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13.55亿元。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始终把循环经济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具体措施来抓。一是打造循环型产业体系。通过产业间的横向耦合和产业链的纵向延伸,初步形成了盐湖化工综合利用、铝及铝深加工、铜及铜深加工、铅锌冶炼及深加工、煤化工、光伏、藏毯绒纺和特色生物资源开发及深加工等12条循环经济产业链。二是重点突破关键技术。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实施重大技术进步与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引导企业采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联合攻关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方式,着力在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延伸、有色(黑色)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和特色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突破了一批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三是加快园区循环化改造。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求,先后组织申报了4批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开展国家园区循环化改造。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格尔木、德令哈、大柴旦、乌兰工业园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东川工业园先后被国家确定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累计落实中央资金5.25亿元。通过循环化改造项目的实施,园区主要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固体废物资源利用率、水循环利用率不断提升,循环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二、工业转型升级面临的问题 “十三五”以来,我省工业在园区建设、特色产业、产业结构和发展质量等方面好于“十二五”时期,但工业转型升级依然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主要是: (一)工业转型升级压力较大。当前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我省工业发展仍然没有摆脱以量取胜的外延式经济增长方式,企业规模偏小,创新能力不强,开放带动作用相对薄弱,以传统动能为主要支撑的经济发展格局面临挑战,传统增长点调整困难,新的发展动能尚不强大,新旧动能接续不足,给工业转型升级带来巨大挑战。 (二)工业项目投资建设缓慢。社会投资持观望情绪,导致一些利长远、调结构、促转型升级的投资项目进展缓慢,投资持续增长面临困难。同时,企业融资渠道狭窄,主要依靠银行信贷融资,工业项目建设资金紧张,资金瓶颈制约问题严重。 (三)智力支撑和创新驱动不足。企业创新意识还不够强,科技投入较低,支撑新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匮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重点产品较少。近三年全省科研经费支出只占GDP的0.58%,远低于全国平均2.1%的水平。同时,新产业、新项目的谋划、建设、运行、管理所需的高、中、低端人才普遍缺乏,人才引进、职业培训、职业教育不能满足产业快速发展需要。 (四)资源要素优势不断弱化。由于近年来生产要素成本不断攀升,资源环境约束持续强化,导致我省工业赖以发展的资源优势明显减弱。同时受到与周边省份产业同质化发展的影响,我省资源型企业产品竞争日趋激烈,多种资源的组合优势也难以充分发挥,给产业转型升级带来困难。 (五)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营造了较好的营商氛围,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依然较高、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仍较突出,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三、几点建议 按照党的十九大和省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和部署,根据调研情况,调研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贯彻新发展理念, 推进建立现代化产业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党的十九大指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变化,我国经济发展正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重大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把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作为主攻方向,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四位协同的产业体系。 (二)全面深入推进改革,增强工业发展活力 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着力优化生产要素配置组合和供给结构,提高供给质量。一是积极主动去产能。压减水泥、电解铝等落后产能,强化兼并重组措施,有效提升传统产能。二是拓展市场去库存。提高工业品质量,增强产品综合竞争力,拓展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降低产品库存率。三是防范风险去杠杆。大力引导金融业“脱虚向实”,积极发展资本市场融资,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四是多措并举降成本。深化“放管服”改革,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推进“一站式”服务,营造办事创业良好环境。五是集中精力补短板。以补科技创新短板为突破点,打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政策链,完善创新体系。六是深化国企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与竞争力。 (三)研判转型升级重点方向,积极融入国家战略 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庞大的工程,具有复杂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一是深入研究《中国制造2025》,研判未来工业的发展态势,准确把握工业转型升级的方向和路径,分析我省工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和现阶段的省情特征,积极融入国家发展战略。二是拓展工业发展空间,瞄准跟进国家高新产业,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光伏光热、特色化工、生物医药、装备制造和节能环保等主导产业,大力提升盐湖化工、能源化工、有色金属等特色优势产业竞争力。三是以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建设为重点,深入实施专利、品牌、标准等创新战略。四是加快发展为工业配套的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实施服务业集聚区建设。五是立足创新驱动,建设和发展工业互联网,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加快培育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推动科技创新、企业制度创新。六是以建设循环经济先行区为目标,加快建立循环型工业体系,促进企业、园区、行业、区域间的链接共生和协同利用,推动创建低碳工业园区。 (四)狠抓项目投资建设,持续优化工业经济结构 工业转型升级工作必须强力提振工业投资,保持工业投资的持续增长。一是建立健全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库,实行年度筛选、动态跟踪、年度储备,着力培育发展一批适合我省产业发展优势和特点的新兴产业项目。二是狠抓招商引资工作,扩大工业投资规模,做实招商项目,加强产业链招商,把好项目“入口关”,确保投资结构不断优化、投资质量效益不断提高。三是扎实推进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的服务协调工作,认真梳理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重大项目开(复)工投产见效,有效推进“双百”工程,通过大项目带动产业大发展。 (五)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业转型升级支撑力 创新驱动和人才队伍建设是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强劲支撑力。一是有针对性解决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在若干优势产业领域抢占科技制高点。二是建立技术创新能力评价制度,健全企业创新投入机制,加快形成以科技创新推动工业转型升级的新格局。三是强化创新性人才队伍建设,培育造就一批领军拔尖人才、高层次科技创新型人才和技能应用型人才,实施好“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青海学者计划”等重点人才聚集、提升和使用工程。四是继续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强校企协作和实践基地建设,弘扬工匠精神,促进我省产业工人职业素质不断提升,为转型升级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关于全省工业转型升级 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17年11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调研组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关于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 柴达木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 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情况的报告 ——2017年11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副省长 田锦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我代表省人民政府,就我省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柴达木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成效显著 青海省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和青藏高原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誉为“中华水塔”,是我国淡水资源的重要补给地、高原生物多样性的集中区,是亚洲、北半球乃至全球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生态功能构成了我国极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全局中占有特殊重要地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青海省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就青海生态保护工作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特别是在2016年8月视察青海时,对我省提出了“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以“努力实现从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的转变”为方向,认真谋划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新思路,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狠抓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解决,加快实施生态保护重大工程,坚决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使青海的河山之美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相得益彰、造福于民。 (一)强化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省委、省政府注重把握好国家顶层设计与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践的相互关系,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精神和要求,制定印发了《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确定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在此基础上,按照“全面布局、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的总体考虑,结合不同区域自然地理特点和资源禀赋特征,逐步完善了“五大生态板块”的综合治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先后编制并启动实施了《青海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规划》《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划》《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规划》,并抓紧谋划柴达木地区、河湟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强化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进一步从战略层面明确了工作思路,确定了工作重点。 (二)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一是加强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先后制定印发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青海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等规章制度。在10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开展了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试点工作。制定印发了《青海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方案》,启动了生态红线划定工作。二是积极推进环境监测监察体制改革。在省以下环保机构开展监测监察垂直管理改革,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初步形成了覆盖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天地一体化”的生态监测体系。三是继续强化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证改革。组织开展了全省重点工业污染源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举办了9期排污权竞买交易会,总成交金额达8271万元。四是扎实推进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组建了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和长江源、黄河源、澜沧江源三个园区管委会;颁布了《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积极推进三江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成立了三江源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同时,抓紧组织编制《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实施方案》,着手开展边界落地、机构组建等各项工作。五是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制度。2009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探索建立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和《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试行办法》,为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在国家的支持下,又先后实施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全面探索建立了生态管护公益岗位制度,共设置草原、森林、湿地生态管护公益岗位12.6万个。 (三)全面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颁布了《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将省域主体功能区划分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三类,90%的国土面积列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在尖扎、互助等6县开展了主体功能区规划试点,建立了与主体功能区制度相配套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政策体系。在格尔木、祁连、河南、贵德四县(市)开展了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多规合一”规划试点工作。完成了互助县、都兰县、海晏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规合一”试点工作。开展了涉及海北、海南、海西、果洛、玉树等5州20县1镇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工作。编制完成了《青海省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指标体系和技术方法研究报告》。 (四)统筹推进重大生态保护工程。为加快推进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柴达木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等“五大生态板块”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推进的原则,“十一五”以来,先后启动实施了三江源生态保护与建设一期和二期、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青海湖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等重大工程建设,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拓展、自然修复与人工促进、专业队伍与群众参与相结合,工程建设覆盖了全省国土面积的68%,累计落实各项投资达216亿元。同时,组织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等重点工程,年均投资达6亿元以上,有力支撑了“五大生态板块”的生态保护建设。 (五)抓好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以打造蓝天、碧水、净土的生态环境为目标,下大力气全面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推进工作由东部地区向六州拓展,针对采暖季和非采暖季污染特征,因地制宜、分类落实“抑尘、减煤、控车、治企”综合治理措施,实现了由重点区域治理向全面防治转变。2017年1至10月,全省8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93.3%,PM2.5未达标地区浓度同比下降18.9%。其中,西宁市、海东市环境空气优良天数比例分别为87.2%、81.8%。水污染防治方面,采取水陆统筹、水岸同治的治水方略,污染治理由工程及治污设施建设向综合系统治理转变,污染控制由城镇向乡村推进。协调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和水生态修复。2016年全省地表水优良比例达到94.7%,高于国家目标10.5个百分点。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全面启动了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农用地、牧草地、建设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主,完成布点采样工作。下一步将依据调查结果,对农用地、牧草地、建设用地实施分类分区分用途的科学管控治理。 经过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不懈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通过制度改革、理念更新、工程治理和自然修复的综合推进,在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专委会和各位人大代表的监督指导、调研呼吁和关注支持下,在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持之以恒的艰辛努力下,全省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十二五”以来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森林生态系统功能不断提高。累计完成营造林76.67万公顷,中幼林抚育9.42万公顷,森林覆盖率由2010年的5.23%提高到2015年的6.3%,森林蓄积量由2010年的4589万立方米提高到2015年的5010万立方米,分别提高了1.07个百分点、421万立方米。二是草原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1633万公顷中度以上退化草地实施政策性禁牧,累计建设退牧还草工程围栏380万公顷、完成草场补播改良22万公顷、治理黑土滩66万公顷,全省草原植被盖度由2010年的50.17%提高到2015年的53.58%,提高了3.41个百分点。三是荒漠生态系统面积持续缩减。累计完成沙化土地治理52万公顷,据第五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结果显示,监测期(2010—2014年)内我省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分别减少507平方公里、570平方公里。四是湿地生态系统面积不断增加。全省建立了19处国家湿地公园,湿地总面积达到814.36万公顷,跃居全国首位。五是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护。全省已建成自然保护区11处,面积21.77万平方公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环境明显改善,种群数量逐步回升。 二、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力度是史无前例的,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全省人民的期许,还存在一定差距。受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青藏高原气候暖湿化趋势正在加剧,冰川持续退缩、雪线不断升高、冻土逐渐消融,青藏高原气候调节功能在减弱,给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同时,在投入机制、绿色发展、科技支撑等方面,我们仍有一些不适应、不协调、不完善、不匹配的短板亟待补齐。 (一)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投入机制尚未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实际投入与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当前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主要依靠国家投资解决,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的投融资体系还不完善,吸引能力不足,缺乏稳定的资金保障。 (二)生态补偿机制尚不完善。国家虽然出台了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政策,我省也探索建立了地区性生态补偿制度,但这些补偿政策与农牧民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相比仍有一定差距,生态补偿的范围偏小、标准偏低,保护者和受益者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尚不完善。比如:草原生态奖励补助方面,根据我省第二次草地资源调查数据,尚有1.08亿亩可利用天然草地未纳入补助政策范围;天然林资源保护方面,海西州有近1890万亩天然林未纳入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补助范围。 (三)绿色发展新动能不足。受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双重限制,目前,三江源等地区农牧民收入主要依靠补偿性补助支撑,增收动能缺乏可持续性。“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经树立,但实践之路还有待进一步探索。我省在培育绿色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产业链条延伸、绿色产品开发及“双创”中绿色创业、绿色兴业的能力不足,绿色科技支撑保障和应用推广机制的基础薄弱。 (四)人才、技术依然是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 “瓶颈”。受社会发育水平的影响,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领域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高层次专家学者、技术带头人不足,特别是基层技术推广、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缺乏,人才队伍不稳定。科技创新、科技攻关等关键科研技术研发能力较弱,对科技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及利用程度较低。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足。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的部署要求,坚持以建设生态大省、生态强省为主攻方向,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以建设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为重点,以生态功能提升、资源节约提效、环境治理提质、国土绿化提速、生态制度构建为载体,努力开创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新局面。 (一)开展生态功能提升行动。继续加强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柴达木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 “五大生态板块”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推进,全面提升生态系统功能。积极向国家汇报衔接,恳请国家进一步加大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完善相关政策,积极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持续推进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二期工程实施,适时启动三期工程前期研究;加快实施祁连山生态保护与建设综合治理工程、青海湖国际重要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完善柴达木地区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规划并启动实施;在推进湟水河流域南北山绿化工程建设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启动湟水流域规模化国有林场建设。 (二)开展资源节约提效行动。增强资源环境管理约束的自觉性,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大幅降低资源消耗强度。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定开发建设空间指引,划分“三区三线”,即城镇、农业和生态空间,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继续推进“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确保生态用地面积。 (三)开展环境治理提质行动。深入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健全和落实重点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大力推进县城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全覆盖,有效改善环境质量。开展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以保障农牧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建设高原美丽乡村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各项举措,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提升城乡净化、美化、秩序化水平。 (四)开展国土绿化提速行动。围绕构建“一屏两带”生态安全格局,用3年时间,统筹河湟绿色屏障构建行动、重点工程造林绿化行动、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行动、森林质量提升行动、绿色产业富民行动、城乡绿化美化行动、高标准绿色通道建设行动、全民义务植树行动等8大绿化行动,使全省国土绿化工作得到全面提速。到2020年完成1200万亩以上国土绿化,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7.5%,森林质量不断提高。 (五)开展生态制度构建行动。在国家顶层设计主导下,加快形成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补偿的运行机制,激发生态保护内生动力。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推动建立流域水源生态补偿、湿地生态补偿政策,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等交易,引导市场主体积极保护生态环境。加快绿色发展新动能培育,构建正向激励绿色发展的制度体系,促进农牧民从绿色发展中得到实惠,减少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依赖,实现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双赢。加快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人才队伍、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完善相关政策,吸引各方面人才投身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实行最严格的生态责任追究,着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完善生态文明评价考核机制。 (六)加快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建设。全面完成中央确定的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任务,落实好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各项实施方案,做好三江源国家公园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工作,对照遗产地管理的标准做好可可西里世界自然遗产地的规划工作。按照中央关于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的安排部署要求,抓紧筹建试点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和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管理机构,积极推进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同时开展祁连山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配套政策等相关体制改革试点的研究工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们在实践中深刻认识到,实施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柴达木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战略任务,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着力推进“四个转变”,咬定青山、开拓创新,坚决把青海的生态环境保护好、建设好,不辜负全省人民群众的期望和付托。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为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柴达木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以下简称“五大生态板块”)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常委会组成调研组,在曹文虎副主任带领下,于6—9月份,结合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调研、燃气立法调研、《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2017江河源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重点代表建议督办及环保督查等重点工作,先后赴省内两市六州部分地区,通过听取专题汇报、座谈交流、实地察看等形式,对“五大生态板块”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五大生态板块”生态保护与治理情况及主要做法 在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指引下,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通过全省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生态环境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生态优势不断显现,国家生态安全屏障日益牢固,美丽青海建设取得长足进步。总的来看,这几年是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力度最大、举措最实、推进最快、成效最好的时期。 (一)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党的十八大以来,省委省政府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重大要求,自觉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理念,牢牢把握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科学自然观,牢牢把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牢牢把握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基本民生观,牢牢把握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系统观,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深入开展拉网式环保督查,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积极实施生态立省战略,以建设三江源国家公园为重点,抓住生态功能提升、资源节约提效、环境治理提质、国土绿化提速、生态制度构建五大载体,推进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推动绿色发展走向绿色繁荣。同时,大力构建生态文明教育体系,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开展生态环保主题实践活动,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社会风尚逐步形成。 (二)生态系统功能明显提升。基于青海特殊的生态地位和生态价值,我省围绕“五大生态板块”保护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积极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加大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生态保护力度,先后建立了一批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及国家森林地质公园。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柴达木、湟水流域南北山绿化、天然林保护、退牧还草、退耕还林、防沙治沙等重大生态保护工程深入推进。经过多年不懈努力,三江源地区、祁连山南麓、青海湖流域等重点工程治理区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已得到初步遏制,主要生态指标水平明显提高,水源涵养能力、河流径流量、植被覆盖率不断提升,水土流失现象得到局部改善,全省荒漠化面积和沙化面积呈现“双下降”态势,藏羚羊、普氏原羚、黑颈鹤、青海湖裸鲤等珍稀物种逐年增加,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黄河源头再现“千湖景观”。 (三)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突出重点区域,扎实开展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健全跨区域污染防治协调机制,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环境治理能力不断提升,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全面推行河长制,水污染生态化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全省地表水优良比例达到94.7%,高于国家目标10.5个百分点,湟水河出境断面Ⅳ类水质达标率为83.3%,并首次出现Ⅲ类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优良。以西宁市为重点的东部城市群,通过南北山绿化、工业废气治理、煤烟型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控制及城市扬尘综合整治等措施,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今年以来,我省8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5%,PM2.5未达标地区浓度同比下降18.9%。开展了“家园美化行动”和城镇清洁环境行动,在全省8个市州村庄实施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截止目前,已完成3015个村庄和游牧民定居点的整治项目。 (四)绿色产业体系初步构建。依托资源优势,打造以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工业园三大园区为主的循环产业基地,推进特色优势产业融合发展。一是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西宁经济开发区电力、石油天然气化工、盐湖化工、煤化工、有色金属、建筑材料等产业已横向连接,初步构建了循环型产业链,建成了全国最大的光伏发电基地。二是生态型农牧业循环经济已具雏形,建立了以东部农业区为代表的设施农业集中园区、环湖地区为代表的生态畜牧业园区、河南县为代表的有机产品带动园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为代表的枸杞产业园区、西宁市为代表的都市休闲观光农业园区等一批现代农牧业产业园区,形成“特色鲜明、集约经营、产业循环、安全高效、发展持续”的高原特色生态农牧业发展格局。三是生态旅游业和高原民族地方特色生态文化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建成了一批以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弘扬生态文化为主题的生态旅游区。2016年,我省循环经济工业增加值占比已达80%,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较2015年下降7.9%,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7.6%,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保持在30%以上。 (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坚持试点先行和整体推进相结合,进一步细化区域功能,制定出台了《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总体方案》《青海省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先行区行动方案》《青海省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等40多个方案报告和意见办法,编制实施了“五大生态板块”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总体规划,覆盖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天地一体化”生态监测评估预警体系初步形成。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完善,12.6万名管护员端上“生态饭碗”,三江源等重点生态功能区贫困农牧户每户有1人从事生态公益管护,生态惠民政策更加均衡公平可持续。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建立,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忽视生态环境保护的状况明显改变。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省“五大生态板块”生态保护与环境综合治理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生态保护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通过近几年生态治理,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局部地区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得到了初步遏制,但仍有近80%的黑土滩退化草地、90%的沙化土地未治理,生态工程覆盖面还不到应治理的40%,鼠虫害、荒漠化、水土流失、超载过牧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柴达木地区和河湟地区尚未开展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山水林田湖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系统性及内在规律尚未真正形成。总体上看,生态环境总体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离实现“整体恢复、全面好转、生态健康、功能稳定”的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二)地方财政投资压力增大。我省重大生态保护工程投资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三江源二期、祁连山规划期末目标任务完成难度大,地方配套资金很难落实,省级财政垫付项目资金,加重了财政负担,青海湖流域及周边地区再次投入资金,需巩固扩大一期工程建设成效,但国家工程性资金投入有限,生态保护建设投入机制没有真正建立,保护建设成果面临巩固难、保障难的局面。 (三)绿色产业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绿色产业发展资金投入不足,战略新兴产业、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生态农牧业等绿色产业发展缓慢。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多为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区域,与大部分资源地重叠,矿产、水电、中藏药等资源开发利用受到严格限制。虽然我省特色生态农牧业发展较快,但产业发展链条没有成功构建,景观促生态的旅游模式还未建立,生态旅游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绿色发展新动能不足。 (四)突出生态环境短板尚未补齐。全省大气颗粒物浓度背景值偏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形势不容乐观,流域缺水性污染问题突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难度较大,重金属污染治理的主动性不高,历史遗留铬渣处置问题仍是影响西宁市及湟水流域的重大污染隐患。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平衡,与城市相比,广大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尚未形成,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形势严峻。同时,我省基层环境监管力量较为薄弱,部分权责不明确,污染治理进展不平衡,个别地区出现整治后反弹现象。 (五)生态保护制度尚不完善。主体功能区规划未能全面组织实施,划定生态红线工作尚未全面落实,自然资源监管体制不健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不明确。尚未建立起规范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区域间补偿缺乏政策依据,流域间补偿尚处空白,急需从国家层面建立起规范系统全面的生态补偿机制。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不完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体制尚不健全,缺少相关配套政策。 三、意见和建议 党的十九大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部署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四项任务,为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好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一)以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政治站位,坚定“四个意识”,系统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方略,以“四个转变”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清醒认识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正确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在工作导向、政策取向、绩效考核上,充分体现绿色发展的要求,因地制宜发展生态产业,实现保护生态、改善民生、区域发展的“多赢”。同时,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生态文明教育,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培育绿色生活方式,完善公众参与制度,以生态文化引领生态文明建设。 (二)以绿色产业发展为方向,促进发展方式转型升级。以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为核心,以主体功能区战略为依托,把生态保护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紧密结合起来,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结合起来,优化产业布局,以新材料产业、特色生物资源开发和电子信息为重点,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着力推进光伏、光热、盐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延伸下游加工产业链,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加快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提升产业层次和高新产业比重,形成生态文明引领、资源高效利用、产业相互融合的循环性工业体系。以建设高原旅游名省为切入点,以“智慧旅游”统领青海省旅游业,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打造精品旅游景区景点,推动生态保护与文化、体育、旅游融合发展,走出一条“生态富民”的绿色发展之路。 (三)以生态项目建设为载体,推动生态功能进一步提升。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和修复,全面提升生态系统功能,重点抓好“五大生态板块”生态工程建设,切实巩固生态保护建设成果。着力推动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建设,为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建设提供可借鉴、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加大环青海湖地区、柴达木地区和东部干旱山区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着力探索利用科技手段治理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绿色矿山示范区。 (四)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导向,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持续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以东部城市群为重点,健全和落实重点区域环境联防联控机制,全面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计划,推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快实施湟水流域和青海湖流域新一轮综合治理规划,探索开展垃圾分类收集处理试点工作,实现生活污水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覆盖,努力推进美丽城镇建设。积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五)以制度创新为驱动,不断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进一步明确我省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积极承接国家改革试点和专项改革部署,结合青海实际,选择具有突破性和牵引性的领域及改革举措予以重点推进。力争在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县域资源环境综合执法模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及国家公园体制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突破,为美丽青海建设提供制度支撑,努力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关于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 柴达木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 与环境综合治理情况的调研报告(书面) ——2017年11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将督办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代表建议的基本情况 2017年是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在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代表们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向大会提交建议361件。这些建议中工业交通基础设施类建议83件,占建议总数的23%;农牧类建议26件,占建议总数的7.2%;环保类建议33件,占建议总数的9.1%;财政经济类建议66件,占建议总数的18.3%;教科文卫类建议65件,占建议总数的 18%;政治法律类建议22件,占建议总数的6.1%;民族宗教类建议3件,占建议总数的0.8%;社会管理和其他类建议63件,占建议总数的17.5%。总体上看,六次会议的代表建议着重围绕建设信息青海、法治青海、信用青海、健康青海、美丽青海等目标,就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按照习总书记对青海“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生态环境保护这个特殊责任建言献策。建议内容丰富,涵盖面广,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反映问题实在,提出建议合理,多数建议具有宏观性和前瞻性,充分体现了省人大代表助推青海发展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 省人大常委会经过分析梳理,及时交“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办理。其中,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承办356件、省人民检察院承办2件(其中与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办理1件),其他单位承办4件,分别交59家承办单位办理。从办理时限看,所有代表建议在法定时间内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从办理结果看,代表所提问题已获解决或基本解决的(A类)120件,占33.2%;代表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B类)216件,占59.8%;因目前条件所限或政策不允许暂时难以解决或留作参考的25件(C类),占6.9%;从 代表反馈意见看,所有建议交办率100%,答复率100%,代表对办理结果满意率97%,收到了很好效果。 二、办理工作的主要特点 各承办单位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着力把办理好代表建议作为践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具体行动,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提升工作水平的大事来抓,建议办理质量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领导重视,责任到位。省政府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王建军省长对建议办理工作提出要求,同时对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要求逐条分解,归口办理。杨逢春副省长在省政府建议办理工作交办会上对建议办理工作也提出明确要求。各副省长认真协调解决问题,积极推动办理工作顺利开展。省政府多次发文,对未按时领办建议、未按时完成建议办理工作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公安厅等承办单位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普遍做到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三到位,保证了建议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健全制度,规范办理。各承办单位总结建议办理工作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办理工作制度,着力推进建议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比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建议接收到答复归档明确了六项办理制度,形成了一套操作完备的建议办理机制;省农牧厅内部对建议办理先进部门和个人进行评选表彰,激励干部办理工作积极性。三是积极作为,增强实效。在办理过程中,部分承办单位主动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积极征求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注重办理工作实效。比如,省商务厅整合4件涉及电子商务发展的代表建议,在多次实地调研,前期积累的基础上,与中央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将都兰、玉树、久治等7个县列入第四批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10500万元,有力促进了我省农村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 三、督办工作的主要做法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督办工作,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强化沟通协作,改进督办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促进办理工作落实。 (一)拓展渠道,强化经常督办。省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代表充分发挥作用,畅通和拓宽代表提出建议、督办建议的渠道,促使代表更直接、更迅速、更有效的参与监督。一是利用平台随时督。升级青海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以网络平台跟踪办理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进,全面掌握建议办理进度,并积极协调指导办理工作中的难题。二是发挥优势重点督。组织代表专业小组,围绕行业重点、热点问题进行视察、调研。有效发挥代表熟悉本专业、本行业情况和规律的优势,增强对专业问题办理意见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供参考意见,提高了代表建议办成率。比如,今年农牧专业小组专题视察引大济湟工程、林业和国土绿化工作;教科文卫专业小组围绕《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和基层全民健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业代表活动;民族宗教专业小组专题视察了省侨务外事工作。三是公开建议全面督。将年度代表建议及办理情况在青海日报、网络等媒体平台公开,并汇编成册印发代表,接受监督。 (二)围绕热点,强化重点督办。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督办工作,主任会议专题确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的6件建议为重点建议,由主任会议成员带队进行重点督办。今年7—9月,邓本太、苏宁、昂毛、曹文虎、马伟、曹宏副主任牵头,省人大农牧委、教科文卫委、民侨外委、环资委、内司委、财经委分别组成重点建议检查组对“关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议”(第2111号)、“关于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社区(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更好的满足城乡居民医疗需求的建议”(第1014号)、“关于国家扶持藏区政策覆盖海东的建议”(第2315号)、“关于加大旅游景区污水处理体系建设的建议”(第5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低保监管的建议”(第1016号)、“关于促进我省农牧区电商发展的建议”(第1023号、第1038号、第1043号)等建议进行督办检查,通过多次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实地调研检查,提出建议意见,使这些建议得到了妥善解决和有效落实。 (三)形成合力,强化多样督办。把建议督办与人大工作的各个方面紧密结合,做到“四注重”:一是注重督办与视察、检查、调研、座谈的结合。组织代表到承办单位视察、检查、调研,召开建议工作座谈会,听取办理情况意见,充分发挥代表督办的主体作用;二是注重督办与各专委的工作结合。对涉及各专委各自工作范围的建议由各专委负责督办,发挥各专委工作对口、业务熟悉的优势,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督办工作。比如省人大农牧委、环资委专门召开农牧、环保方面的建议督办会,听取相关厅局汇报,进行专题检查,实地调研,整体督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三是注重督办与“一府两院”协调联动相结合。人大各专委、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加强与“一府两院”工作部门的协调和联系,了解其相关督办事项执行过程中的工作进度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掌握情况,加强交流,促成建议意见的落实和相关问题的解决。四是注重督办与表彰先进的结合。为表彰先进,激励进步,省人大常委会以领导重视程度、规范办理情况、密切联系代表情况、办理成效等为准,综合考虑办理数量、办复率、解决率、代表满意率等分类统计,量化处理,表彰一批建议办理优秀的单位,以进一步增强建议承办单位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进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水平整体上升。 (四)务求实效,强化跟踪督办。一是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9月份印发《关于做好省十二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承办单位对本届办理的代表建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尤其是对承诺解决、计划解决和需跨年度落实的建议进行“回头看”,及时清理复查,对条件成熟能办理的建议,明确办理要求,落实办理责任,保证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安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在9月底召开的常委会第36次会议上汇报办理工作情况,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及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的意见建议,提出改进办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得到有效落实。三是督促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总结。总结十二届以来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建议办理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与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沟通联系及答复情况;工作中值得推广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等。通过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提炼有益做法,巩固和继承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果。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一是部分承办单位在办理比较复杂的代表建议时,解决问题的思路还不够宽,调查研究不够深入,与代表联系沟通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个别承办单位存在前松后紧,超期办理的现象。明年是新一届人大履新,为进一步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我们将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强化代表培训、完善“两室一平台”服务保障、丰富代表履职活动、加强代表建议督办工作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代表建议质量和办理督办工作水平,使新一届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和督办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再上一个新台阶。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督办省十二届人大 六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7年11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政府系统办理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意见建议工作情况。 一、代表建议及办理的基本情况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省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361件,交由政府系统办理356件,占总数的98.6%。建议内容涉及工业交通方面82件,占23%;财政经济方面66件,占18.5%;教科文卫方面65件占18.3%;环保方面33件,占9.3%;农牧方面26件,占7.3%;政治法律方面21件,占5.9%;民族宗教方面3件,占0.8%;社会管理及其他方面60件;占16.9%。代表建议按期办复率达100%,其中,所提建议已经解决或采纳的(A类)119件,占33.4%;所提问题列入计划拟逐步解决或采纳的(B类)212件,占59.6%;因目前条件所限,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C类)25件,占7%。办理满意率、采纳率、落实率较去年均有所提高。此外,对代表在会议期间审议讨论《政府工作报告》过程中提出的125条意见建议,全部按事权分送至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作为重要工作参考。 今年的代表建议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代表们更加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深层次问题,主要集中在推动经济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二是代表们持续关注民生改善。围绕精准扶贫、生态环保、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问题提出的建议数量较多,为政府着力解决民生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民意来源。三是综合性建议增加。需多个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办理的建议185件,占总数的52%,较去年增加3个百分点,建议办理的综合性持续增强。 二、代表建议办理的主要做法 省政府坚持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以“四个转变”落实“四个扎扎实实” 重大要求的重要载体,把建议办理作为依法接受监督、完善工作举措、推动经济发展、加强政府建设的有效途径,主动创新办理方法,积极拓展办理渠道,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并以此来推动政府工作开展,努力做到让代表满意、让群众受益。 (一)强化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 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王建军省长对建议办理工作专门作出批示,要求各承办地区和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建议办理工作,扎实履职尽责,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建议办理方式,提高办理质量,以此推动省政府系统各项工作。各副省长认真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办理工作顺利开展。省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全省建议提案工作交办会议,专题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并印发通知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各承办单位全面落实“一把手”责任制,将建议办理与中心工作一并考虑、一体部署、一同推进,所有建议办理复函均由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审签。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人社厅等办理任务较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布置交办、督查协调到答复审核,层层把关,为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立足工作实际,注重解决问题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落脚点,在于解决实际问题。各承办单位不断创新思路,努力在提升实效上下功夫。一是健全办理制度,规范办理程序。各承办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了具有行业和部门特点的办理制度。省农牧、住建、水利、林业、工商、食药监等单位推行主管、督办与承办“三位一体” 的工作责任体系;省公安厅专门成立了建议办理工作小组;省交通运输厅建立办理台账,实行每月督办制度;省旅游发展委建立了办理工作联络员制度;省发改、财政、人社、国土、金融办等单位将建议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建议办理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是强化部门联动,提高办理质量。省政府办公厅强化协调服务,主动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建议办理阶段性成果,共商改进办理方法。如,在办理刘建昱、马金星代表提出的“关于扶持拉面产业发展的建议”(第2504号)时,省政府办公厅主动介入,加强与省人社、财政、商务、农牧、金融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拉面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对加速我省“拉面经济”扩面、提档、升级,推动“拉面经济” 品牌化、特色化、连锁化发展,持续增加农牧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注重调查研究,增强办理的针对性。各承办单位强化建议分析,坚持调查研究,切实拿出有针对性的举措,增强办理实效。如,在办理周吉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果洛州玛多县贫困牧民整体脱贫扶持力度的建议” (第7017号)时,省扶贫局多次组织人员,赴玛多县实地走访调研,综合考虑玛多县基础设施薄弱、社会发育程度低、贫困程度深等因素,与发改、财政等部门多次衔接,不断加大各项资金奖补扶持力度,年内落实异地搬迁、扶贫产业园建设和旅游扶贫资金9300余万元,有力推动了玛多县贫困牧民整体脱贫进度。四是注重联系沟通,提高代表满意度。省发改、民政、人社、卫计等部门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年度重点督办建议的推进情况,并积极配合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座谈工作,当面倾听代表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升和改进办理工作,努力将意见建议转变为解决问题的有益之策。各承办单位地区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虚心听取代表意见,推动问题解决。如,在办理李志坚代表提出的“关于增强城东区中小学教育资源的建议” (第1020号)时,西宁市政府高度重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与代表多次沟通,研究制定了《关于解决西宁市城区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的实施意见》,有针对性地倾斜优质教育资源,先后实施了德树小学、园山小学、康南小学等新建及改扩建项目,有效缓解了当地适龄儿童就学压力,较好地解决了城东区教育资源紧缺和“大班额” 问题,办理结果反馈后,代表感到满意,给予肯定的评价。 (三)注重结果公开,接受代表监督 为回应社会关切, 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省发改、财政、环保、水利、国土等单位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办理复文在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社会反响较好。省人社、旅游、国土等单位就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向省人大常委会做了专题汇报,自觉接受人大和代表的监督。 三、代表建议办理的主要成效 代表建议是反映民声、民情、民意的重要平台,也是助推政府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的重要途径。通过建议办理,一大批意见建议转化为优化经济结构、提档生态环保、推动民生改善的具体举措,对推进青海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是助推了全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西成铁路、西宁机场三期、特高压直流输变电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月取得实质性进展。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持续推进,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年度目标基本完成,去库存步伐不断加快。需求结构持续调整,投资在空前压力下保持增长, 生态产业、民生领域投资水平和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步伐加快,打造了有机、富硒等绿色品牌,都兰枸杞园入选国家现代农产园。内外贸易繁荣活跃,消费贡献力度不断加大,现代服务业增长强劲。 二是保证了全省生态环境持续优化。以“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统领全局,各项重大生态工程稳步实施,三江源二期工程已完成省级评估工作,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全面启动。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批准下发,三江源国家公园发布了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有序开展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河长制全面推行,五位一体水安全治理体系构建迈出了坚实步伐。扩大生态监测网络覆盖范围,主要市县空气优良天数比例达91.7%,湟水河出境断面Ⅳ类水质达标率100%。 三是促进了全省民生福祉持续改善。城乡居民收入保持较高增长,民生实事稳步推进,民生指标调整到位,提前完成社保扩面,实现了全国异地就医无障碍直接结算。义务教育学校、养老服务机构等一批惠民项目建设步伐加快,职教发展逐步进入快车道,保障房建设按期完成了进度任务。全省城镇新增就业5.4万人,“拉面经济”效果初显。全省物价水平保持平稳,“菜篮子”工程建设持续推进。落实扶贫资金90亿元,到户产业项,目实现了全覆盖,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公路改建、饮水安全巩固等项目全部开工,苏青东西扶贫协作全面启动。 四是推动了关键领域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扎实推进,取消调整行政审批44项,报建审批事项调整为33项, 同步实行企业“36证合一”和个体户“5证合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扎实推进,信用体系政策框架基本形成,普惠金融试点走在全国前列。国企国资改革试点全部落实,“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加快推进,国企办教育医疗分类处理顺利启动。连续开行两趟中欧班列,成功举办了“环湖赛”、旅游文化节等赛事展会,改革促进开放的成效日趋明显。 受建军省长、予波常务副省长委托,借此机会,谨代表省政府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全体代表,五年来的建言献策和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关注、辛勤履职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后,我们将进一步畅通办理单位同代表的双向联系渠道,进一步完善办理办法,积极探索拓展办理方式,不断创新办理机制,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审议。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17年11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青海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张黄元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以来,我院收到省人大常委会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2件,即严寿春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检察院人事管辖界限的建议”和林培芳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惩罚力度,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收到建议后,省检察院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并将办理建议的进展情况及时向人大代表进行了反馈,通过回访,两位代表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现将省检察院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始终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手段来抓,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阅批,对办结期限、办理质量等提出明确要求。办公室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代表建议及时进行任务分解并下发督办通知,明确办理部门和期限,要求承办部门尽快与代表联系,进一步听取意见,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并督促相关部门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员,认真抓好落实。 二、主动担责,认真抓好代表建议的落实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检察院人事管辖界限的建议 在推进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进程中,对“人”“事”省级统一管理事项进行省域顶层设计,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印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管理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青组字〔2015〕229号); 目前对检察人员的管理和相关审批事项均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229号文件。一是2016年3月为进一步明确全省法检系统人员省一级统管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人社厅联合下发电话通知,要求法检系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继续执行《关于做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期间全省法检系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和要求;同时各级法院、检察院在编在职人员的调配、警衔晋升、工资变动、退休审批、养老保险的经办,在编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丧葬费、抚恤金以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审批事项,仍按原审批方式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二是为理顺省以下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等的变动相关事宜,省检察院印发《关于做好全省检察机关人员调配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青检政〔2016〕54号),对员额检察官的辞职、调离等事项必须按时履行审批手续,其他人员的调入、调出由各级院层报省院审批。三是2017年以来,针对开展的检察津贴补发、员额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工资改革、检察人员绩效考核奖金的核发等重大改革内容,严格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相关工作要求,均由省检察院组织省以下检察院相关人员学习政策后进行核算,并报省人社、财政发放,全省执行统一的标准。四是根据中央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和青海省委有关要求,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实行双重管理,地方检察院班子成员和中层领导干部依然由地方组织部门负主要管理责任;省院和市州院加大干部协管力度,把选好配强各级院领导班子作为事关检察工作发展的大事认真对待,及时与地方党委协调沟通,主动汇报有关情况,提出上级检察机关人选建议和交流工作方案,积极参与换届检察长人选考察,认真把好政治关、业务关和任职资格关,使上级院在协管干部工作中有更多的“话语权”。五是针对部分地区反映的人事审批事项不顺的情况,经省院协调省直有关部门,由省人社厅组织召开了全省人社部门相关工作会议,对法检两院有关人事审批事宜进行了明确;对涉及省以下检察院的考核奖金等福利,经省院与省考核办、财政、人社等部门协调,仍按原隶属关系和程序办理;另外2016年省检察院召开了全省检察机关政治部主任司法改革座谈会,对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一管理改革后相关制度设计及安排进行了明确,干部委托市州管理的机制基本形成,从目前的运行状况来看,没有发现突出问题。后期我们将对各地实施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对存在问题的地区加强指导,督促各级院协调职能部门严格落实省域顶层设计和人事管理制度。 (二)关于加大惩罚力度,保障食品安全的建议 一是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进一步提高群众饮食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提升群众的食品消费信心,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的食品安全环境,省院结合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制作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展板等方式,集中开展宣传活动。结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八进”活动和检察机关法律“八进”活动要求,协调职务犯罪预防职能部门举办以食品安全为主题的法律宣传活动,通过设立法治宣传台、悬挂横幅、摆放宣传展板、讲解法律法规、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促进潜在的社会矛盾得到及时有效化解,动员群众积极举报检举有关刑事犯罪,为有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解决有关矛盾纠纷夯实基础,形成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良好法治氛围。 二是进一步健全“两法”衔接机制。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适时介入侦查、个案研讨等方法,在引导侦查取证、统一执法标准、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 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并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随后,省高法、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召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强调进一步健全联合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与会单位通报了本部门 2016年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情况,交流探讨了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就如何加强协调联动、行刑衔接、工作联络、信息交流共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进行沟通交流并达成共识。会议审议了《青海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 2017年1月,省高法、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时转发各地,并制定出台了我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细则》共七章四十条,分别对食品药品案件移送、涉案物品处置、涉案物品检定与认定、各部门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等作出明确规定,从制度层面解决了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涉案物品检验认定难、案件查办协调配合不到位、信息通报不及时、办案经费难落实等具体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职责,细化了相关工作程序和措施,突出了操作性、协作性和规范性,对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提供了制度机制支撑。 三、加强联络,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 坚持做好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是检察机关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重要纽带,也是检察机关推动“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的重要抓手,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从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中寻找差距、补齐短板、改进工作。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们认真落实《监督法》和《青海省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意见》,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主动联系、经常汇报,努力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实效,切实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及代表的监督。一是坚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每年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就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情况进行专门汇报,针对审议提出的意见,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或整改措施。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汇报高检院重要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邀请人大常委会领导出席全省检察长会议等,加强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二是坚持经常性向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制度。把及时联系代表、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把握代表建议内涵、完善办理措施、规范办理程序,贯穿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全过程,保障办理工作落到实处。每年年初年底,组织开展对省人大代表走访活动,全省三级检察机关的领导登门走访人大代表,介绍检察职能,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随时了解掌握,及时跟踪解决。听取代表审议十二届人大历次会议省检察院工作报告意见建议,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分解,制定分工落实方案切实加以解决。三是加强与代表的日常联络。每年联络代表次数不少于4次;每季度通过电话、信息、微信等多种形式同代表联系一次;每月坚持向代表、委员赠阅《人民监督》《检察日报》《方圆》等刊物,协助代表加强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关注。四是坚持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制度。深化检务公开,通过检察开放日等活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到检察机关视察工作、参与庭审观摩,特别是2017年8月1日至4日,省院配合最高检积极邀请江苏、青海两省14位全国人大代表视察了青海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及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工作情况,得到代表们的充分肯定。这些努力都有力促进了包括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在内的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增强了检察机关做好群众工作、自觉接受代表监督的意识。同时,也及时发现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力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创新开展。 今后,我们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监督法》等法律法规,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与检察工作结合起来,把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与全力服务大局结合起来,把服务保障“四个转变”与提升改革创新实效结合起来,把办理人大 代表意见建议与加强民生检察工作结合起来,强化法律监督机关更要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加强领导,完善机制,落实责任,不断提高代表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水平。一是充分认识办理代表意见建议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把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建议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持续动力。二是加强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对代表的意见建议坚持逐一登记、逐一交办、逐一督查、逐一反馈,责任到人,层层督办,确保办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三是加强与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不断畅通联系渠道,创新联系方式,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把加深理解、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作为代表联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 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2017年11月28日在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月22日在西宁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青海省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青海省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和批准青海省2017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18年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青海省2018年省本级财政预算;听取和审议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决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选举;其他。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召开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国生辞去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张国生辞去青海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求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接受张国生辞去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7年11月15日 关于提请接受张国生辞去青海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职务请求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因任职年龄到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人申请辞去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衷心感谢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位委员在工作中给予我的关心、帮助和支持。 请辞人 张国生 2017年10月24日 辞 呈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韩德荣辞去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韩德荣辞去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请求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本人辞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提请接受韩德荣辞去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请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7年11月15日 关于提请接受韩德荣辞去青海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职务请求的议案 省人大常委会: 因任职年龄到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人申请辞去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衷心感谢常委会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和各位委员在工作中给予我的关心、帮助和支持。 请辞人 韩德荣 2017年10月18日 辞 呈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免去: 程胜菊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名单 (2017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为适应审判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七条规定,提请如下免职事项: 因退休,提请免去: 程胜菊的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请予审议。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董开军 2017年11月7日 关于提请审议程胜菊免职的议案 免去: 魏海文的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王絮的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职名单 (2017年11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官法》第十二条,《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请如下免职事项: 一、因退休,提请免去: 魏海文同志的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二、因工作变动,提请免去: 王絮同志的西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请审议。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訚柏 2017年11月3日 关于提请魏海文等同志免职的议案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议程 (2017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审议《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表彰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三、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查批准《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议案; 审议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对《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审查报告(书面) 四、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设立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议案》; 五、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的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柴达木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七、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督办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八、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书面); 十、审议关于召开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十一、审议人事任免议案; 十二、其他。 日 期 内 容 11月28日(星期二) 上 午: 9时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王国生主任主持 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 1.听取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简松山作关于《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 条例(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听取省财政厅副厅长陈锋作关于《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 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说明 3.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审查报告(书面) 4.听取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雅频作关于提请批准设立青海省西平地区人 民检察院议案的说明 5.听取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田锦尘作关于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 柴达木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情况的报告 6.听取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张黄元作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7.听取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姚琳作关于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的报告 8.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督办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见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 9.审议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 报告(书面) 下 午: 分组审议 1.青海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2.青海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及同一排放口应 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 11月29日(星期三) 上 午: 分组审议 1.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表彰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草案) 2.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批准设立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议案 3.关于召开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草案) 4.人事任免议案 5.关于三江源地区、环青海湖地区、河湟地区、柴达木地区、祁连山水源涵养区 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情况的报告 下 午: 3时在省人大机关二楼会议室召开联组会议 曹文虎副主任主持 结合听取和审议“五大生态板块”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情况的报告开 展专题询问 11月30日(星期四) 上 午: 分组审议 1.关于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工作情况的报告 2.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督办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 情况的报告 3.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4.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 报告 (10时30分召开第108次主任会议 穆东升副主任主持) 下 午: 3时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苏宁副主任主持 通过地方性法规、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 闭会 就地举行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十五讲。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司长赵振华 主讲《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形势与任务》。 主持人:曹宏副主任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日程 (2017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出席名单(44人) 主 任:王国生 副主任:穆东升 张光荣 苏 宁 昂 毛 曹文虎 曹 宏 秘书长:贾应忠 委 员:王 奭 邓小川 朱春云 刘伟民 杜 捷 李居仁 杨牧飞 张国生 张爱军 陈世庆 昂旺索南 蔡德贵 马文邦 李永华 张建国 陈 志 陈显刚 金生光 高大伟 谢 琼 周新会 韩德荣 廖文顺 马连龙 赛赤·确吉洛智嘉措 王小娟 王光谦 石昆明 刘华芳 闫宝亮 李业奇 杨雄埃 张文林 赵永祥 赵喜平 魏 勤 请假名单(6人) 副主任:邓本太 马 伟 委 员:刘同德 王 舰 刘建军 肖惠宁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应出席50人,实出席44人)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田锦尘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董开军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朱雅频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永德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张 飞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赵宏强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公保才旦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冉世宽 省纪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组组长 魏 洪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 黄 城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 多杰群增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 简松山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袁 玲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新平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韦志义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马田忠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师学铁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康作新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 杜贵生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林红英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马海瑛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尚龙庆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委员 周国建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 张建国(湟川)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马 宏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王 刚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甘雨灵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杨忠丽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委员 邢小方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主任委员 贾恵清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尤良山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杨秀玲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宋维林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委员 张蓝青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多杰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蒋 全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程 苏(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省政协常委、民盟青海省原副主委 张生东(代表) 青海九洲富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 王永建(代表) 青海华电铁合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马复兴(代表) 湟中县汉东乡下麻尔村小学校长 杨英莲(代表) 省气象局高级工程师 李 萍(代表) 互助县中医院院长 元 宁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韩生才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焦环玉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三 措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游海洪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徐卫方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韩三存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云才让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吴海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徐 浩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 姚 琳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姚宽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杨汝坤 省环保厅厅长 张世丰 省水利厅厅长 林亚松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陈 锋 省财政厅副厅长 巩爱岐 省农牧厅副厅长 王恩光 省林业厅副厅长 孙青海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杜平贵 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李晓楠 省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局长 何玉邦 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 12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在西宁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国生主持了全体会议。常委会副主任邓本太、张光荣、苏宁、昂毛,秘书长贾应忠及委员共36人出席会议。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韩建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满志方、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雅频,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及办公厅有关部门负责人,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西宁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对《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进行了表决,对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作出了调整。会议要求,各选举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分配名额、代表结构、代表素质的规定和要求,把代表选举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位,确保在2018年1月10日前把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确保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顺利召开。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纪要 常委会公报 因工作需要,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调整为2018年1月10日前选出。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调整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2017年12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因工作需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订了《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2017年12月21日 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青海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 (草案)》的议案 常委会公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到目前,中央对我省的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尚未反馈,省上安排到各选举单位的参选代表无法确定。因此建议将省人大常委会决定2017年12月选举产生十三届省人大代表调整为2018年1月10日前选举产生十三届省人大代表,并同步调整市州人代会召开时间。 特此说明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 2017年12月25日 关于调整十三届省人大代表 选举产生时间的说明 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杜捷 常委会公报 一、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二、其他。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议程 (2017年12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日程 (2017年12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日 期 内 容 12月25日(星期一) 上 午: 9时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王国生主任主持 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 听取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杜捷作关于调整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选举时间的说明 全体会议之后分组审议决定草案 (9时30分召开第111次主任会议 邓本太副主任主持) 主任会议之后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邓本太副主任主持 通过决定草案 闭会 常委会公报 出席名单(36人) 主 任:王国生 副主任:邓本太 张光荣 苏 宁 昂 毛 秘书长:贾应忠 委 员:马连龙 王小娟 石昆明 刘建军 闫宝亮 李业奇 肖惠宁 赵永祥 赵喜平 魏 勤 王 奭 邓小川 朱春云 刘同德 杜 捷 李居仁 杨牧飞 张爱军 陈世庆 昂旺索南 蔡德贵 马文邦 王 舰 李永华 陈 志 高大伟 谢 琼 周新会 廖文顺 赛赤·确吉洛智嘉措 请假名单(12人) 副主任:穆东升 曹文虎 马 伟 曹 宏 委 员:王光谦 刘华芳 杨雄埃 张文林 刘伟民 张建国 陈显刚 金生光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出席、缺席人员名单 (应出席48人,实出席36人) 常委会公报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韩建华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满志方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朱雅频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永德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张 飞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赵宏强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公保才旦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冉世宽 省纪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组组长 魏 洪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 黄 城 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主任 多杰群增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主任 简松山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袁 玲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王新平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韦志义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杜贵生 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公保才让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邢小方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主任委员 贾恵清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谢 平 省人大农牧委员会副巡视员 李多杰 省人大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马海瑛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李加才让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主任 王元斌 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庞建亚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杨兆青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董福奎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 毅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云才让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常委会公报 ●10月11日至14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出席第五期全省人大法制机构立法工作人员培训班。 ●10月17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06次主任会议,常委会副主任邓本太、曹文虎、马伟、曹宏,秘书长贾应忠出席会议。会议讨论了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请示和办公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建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的安排,听取了相关专工委对会议建议议题准备情况的汇报。 ●10月18日 常委会副主任邓本太、马伟、曹宏在省委统一收听收看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式盛况。 ●10月19日 常委会副主任曹文虎主持召开五大生态板块专题询问工作汇报会。 ●10月20日 常委会党组书记穆东升主持召开常委会党组学习会,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组副书记邓本太,党组成员曹文虎、曹宏、贾应忠出席会议。 ●10月26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邓本太、曹宏列席十三届省委第14次常委(扩大)会议。 ●10月27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主持召开省人大常委会102次(扩大)会议,集体学习党的十九大作出的三个决议。 ●10月30日至31日 常委会副主任曹宏列席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 ●10月30日至11月4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列席会议。 ●11月1日 常委会党组成员曹宏主持召开常委会党组第103次(扩大)会议,传达学习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常委会党组成员曹文虎、曹宏、贾应忠出席,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 ●11月9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昂毛、曹文虎出席中央宣讲团党的十九大精神报告会。 ●11月10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列席十三届省委第16次常委会会议。 ●11月10日至14日 常委会副主任曹文虎赴湟源县调研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 ●11月11日至14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赴德令哈市开展调查研究,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 ●11月13日至17日 常委会副主任邓本太赴共和县开展调查研究,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 ●11月15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07次主任会议,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主持,副主任张光荣、昂毛、曹文虎、曹宏,秘书长贾应忠出席会议。会议听取了相关专工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议题准备情况的汇报,讨论了日程安排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库工作方案和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关于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听取了法制委关于第二十五次专题讲座准备情况的汇报。 ●同日 常委会党组书记穆东升主持召开常委会党组第104次会议,学习中央文件精神。党组副书记张光荣,党组成员曹文虎、曹宏、贾应忠出席会议,常委会副主任昂毛列席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出席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并讲话。 ●11月16日至17日 常委会副主任昂毛赴海晏县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宣讲调研活动。 ●11月17日 常委会副主任曹宏出席第六次全省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出席青海省第三届创业大赛颁奖仪式。 ●11月20日至22日 常委会副主任曹宏赴玉树州治多县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宣讲活动,并对治多县精准脱贫工作开展调研。 ●11月21日至22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赴尖扎县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调研脱贫攻坚情况。 ●11月24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列席十三届省委第17次常委会会议。 ●11月25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出席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出席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市(州),县(市、区)推进会。 ●11月29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深入门源回族自治县宣讲党的十九大精神,并就脱贫工作和地方立法工作开展调研。 ●11月28日至30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在西宁召开,常委会主任王国生,副主任穆东升、张光荣、苏宁、昂毛、曹文虎、曹宏,秘书长贾应忠出席会议。 ●11月30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08次主任会议,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主持会议,副主任邓本太、张光荣、苏宁、昂毛、曹文虎、马伟、曹宏,秘书长贾应忠出席会议。会议讨论了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的各项议题。 ●12月1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张光荣出席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工作第一次会议。 ●12月4日 苏宁副主任出席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动员大会。 ●12月7日至12日 常委会副主任苏宁带队赴福建、广东、四川三省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情况考察学习。 ●12月4日至12日 常委会副主任邓本太率青海代表团出访巴基斯坦、俄罗斯和塔吉克斯坦三国。 ●12月7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出席全省综治维稳工作表彰大会。 ●12月8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列席十三届省委第19次常委会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马伟出席青海省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开幕会议。 ●12月12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出席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第二次会议。 ●12月13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列席十三届省委第20次常委会会议。 ●12月14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邓本太、张光荣、曹文虎、马伟、曹宏参加省委全委(扩大)会议。 ●同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列席十三届省委第21次常委会会议。 ●12月15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09次主任会议,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张光荣、苏宁、曹文虎、马伟、曹宏,秘书长贾应忠出席会议。会议讨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建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的安排,听取了相关专工委对会议建议议题准备情况的汇报。 ●同日 常委会党组书记穆东升主持召开常委会党组第105次会议。学习中央文件精神。讨论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常委会的工作汇报(稿)和常委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修订稿)》。 党组副书记张光荣、苏宁,党组成员曹文虎、曹宏、贾应忠出席会议。 ●12月18日至22日 常委会副主任苏宁在中央党校参加第2期省级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 ●12月20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10次主任会议,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邓本太、张光荣、马伟、曹宏,秘书长贾应忠出席会议。会议讨论加开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的安排。 ●12月21日 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马伟参加省委常委(扩大)会议。 ●12月22日至27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常委会副主任曹宏列席会议。 ●12月24日 常委会副主任邓本太出席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青海省情况反馈会。 ●12月25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在西宁召开,常委会主任王国生,副主任邓本太、张光荣、苏宁、昂毛,秘书长贾应忠出席会议。 ●同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11次主任会议,常委会副主任邓本太主持会议,常委会副主任张光荣、苏宁、昂毛,秘书长贾应忠出席会议。会议讨论了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的议题。 ●同日 省长王建军来省人大听取对省人民政府工作的意见及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座谈会,常委会副主任邓本太、张光荣、苏宁,秘书长贾应忠等参加。 ●12月29日 常委会副主任穆东升、张光荣、苏宁、曹宏出席政协2018年新年茶话会。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大事记 (2017年10—12月) 大事记 大事记 大事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