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执行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情况
(一)关于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宣传活动情况
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按照中央、全省民族工作、藏区工作、全国城市民族工作等重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族工作的新要求,始终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作为贯彻民族政策、推动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省委、省政府在制定《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等工作时,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作了重点部署。各级宣传、新闻出版、司法普法、民宗等部门,采取法制讲座、举办培训班等形式,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工作。按时举办民族自治地方成立逢10周年庆祝,集中展示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成就,展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展示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特殊关怀,大力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宣传活动。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情况监督检查,每年对省政府各部门和西宁等4个辖有自治县的市(州)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了相关工作落实。
(二)关于进一步加大少数民族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公务员“双语”人员招录情况
加强少数民族专业人才培养。民族自治地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不用参加外语考试。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教学、新闻、出版、播音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级职称时,用民族语文参加考试。针对我省蒙藏医药传承实际,将蒙藏医药纳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助推蒙藏医药人才培养。
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干部选拔任用。截止2015年底,全省55964名公务员中少数民族为24219人,占全省干部总数的43.3%。省管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配备率为79.7%。全省州级党政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占40.68%,县级党政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占50%。
招录和培养“双语”干部。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对报考市州及以下职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的优惠政策,各自治州可设置面向本地户籍考录的职位,其中海西、海南、海北按40%,黄南、果洛、玉树按50%的职位面向本地户籍的考生考录,可设置汉藏(蒙)“双语”职位,考生笔试《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地民族语言答题。近三年来,全省招录公务员8462名,少数民族4677名,占55.27%;全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20695名,其中六个自治州招聘11093名,占比54%;全省教师、医护等事业单位招聘人员中六个自治州占比分别为79%、73.9%。省公务员局每年举办藏区基层公务员能力建设培训班和藏汉双语培训班,重点学习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民族宗教理论、社会管理、藏汉双语等方面的内容,累计培训1400人,少数民族公务员占参训人员的60%以上。
(三)关于进一步重视民族地区小学教育的投入和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情况
中小学教育发展方面,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21号)、《关于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实行15年免费教育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27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做出安排部署。2011年以来,民族地区教育累计投入达143.56亿元,占全省教育项目总投入的68.5%。先后投资97.17亿元的中小学校安工程和总投资48.16亿元的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工程,基本完成1083所中小学标准化建设任务,40余万学生享受到标准化成果,占全省中小学学生总数的51%。截止2015年底,民族地区教育资助资金投入达9.3亿元,67万余人次学生受益,有效保障了民族地区学生享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建立了三江源地区“1+9+3”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六州异地办学奖补机制,在三江源地区实现了从学前一年到中职教育的全免费教育。严格落实《关于加强中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2013年一次性新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2137名,其中藏区六州新增编制2105名,占全省新增编制的99%。
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方面,认真实施《青海藏区卫生事业发展项目规划(2008—2015年)》《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支持果洛州、玉树州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不断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累计投资20.7亿元,实施建设项目2470个。投入1.13亿元,搭建完成跨行业健康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66.5%的基层卫生机构实现了信息系统区域内互联互通。坚持人才兴医战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方式,强化培训工作,累计投入资金1.4亿元,培训各类卫生计生人员13.9万人次。出台了《青海省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6—2020年),加大筛查力度,对新发现患者及时、对症、有效治疗,对符合手术治疗条件的实行救治并给予人均8000元补助。2016年,已安排下达卫生计生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2.72亿元,重点支持县级医院、地市级医院、儿童医疗服务等24个项目建设。
(四)关于进一步减免配套资金情况
我省已取消藏区基础设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州、县两级政府投资配套。2015年,安排各类省级资金156亿元,包括藏区专项、城镇污水垃圾、政法、建筑节能改造等中央投资的配套补助,以及城镇基础设施、农牧区基础设施、交通、水利、产业发展、民生建设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配套资金。2016年,我省取消了藏区县的基础设施建设地方财政配套部分,全部改由省级财政负担,已下达专项资金86.26亿元,支持实施了藏区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巴音河蓄积峡水利枢纽等重大工程以及节水改造、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项目。同时,取消了6州及所属各县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均由省级全额安排解决。
(五)关于进一步重视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在资源开发方面。加强与自治地方衔接,稳妥实施重大项目。水利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将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水利项目列入国家规划,并取得资金支持。在安排重大水利项目时,主动征求自治地方意见建议,确保安排的项目符合国家政策,符合相关行业和部门规划,符合群众生产生活及生态保护需求。在重大水利工程可研报告审批前,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土地、建设、环评等专题论证报告,并认真做好自治地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评估工作,确保工程安全、人员安全。城镇保障住房建设。每年与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并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各地有关部门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项目核准文件核发勘察设计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地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整治实施方案进行技术审查,把控好建筑设计原则和建筑风貌。重点重大项目均由市(州)、县政府或住房建设(规划)部门完成从项目核准到竣工验收所有程序。环境保护。将基础设施、生态保护、轻工、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环境影响较小,关乎民生的行业类别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地方管理,并积极指导各地落实环评审批承接任务。对于地方辖区内的省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事项,以地方环保部门的预审意见为审批的必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及时公开环保建设项目环评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推进环评管理民主决策。土地开发利用。加快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自治地方10个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了规划调整,指导用地预审和报批工作,明确双方职责义务。为保障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有关部门及时召开征地前期工作会议,踏勘红线范围内征收的地类、权属等,提前做好各自治地方的征地补偿款等费用的测算。2015年,共办理民族自治地方涉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109件,涉及土地总面积11.63万亩;初审7件,涉及土地总面积6.36万亩。目前,民族自治地方共批准重点重大建设用地48件。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完善顶层设计,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年度工作要点》“1+1”的整体部署和推进体系,系统确定了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2015年印发实施《中国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将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举措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对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认真实施重大生态工程,投资76.5亿元的三江源生态保护和建设一期工程圆满完成,投资160亿元的二期工程全面启动,已落实投资75.21亿元;投资36.5亿元的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工程全面启动,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6.31亿元;投资15.67亿元的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程已接近尾声;率先在全国启动实施湿地生态管护员制度和生态资产评估工作。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林业重大工程有序推进,治理区生态环境明显好转。优化调整保护区,坚持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相结合,通过科学考察、审慎研究和综合论证,提出关于开展三江源自然保护区中铁—军功分区功能区调整的意见得到国家支持,优化调整方案既坚持了生态保护优先、增强生态功能的原则,又有利于开发黄河上游水电资源,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实现生态保护与区域协调发展的双赢。加大综合治理,2015年,安排省级专项资金1.5亿元,支持建设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人工湿地、中水回用等10项工程。制定《青海省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全省各类排放总量均控制在国家下达目标之内。健全补偿机制,“十二五”时期,安排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资金97.35亿元,惠及草原禁牧面积2.45亿亩、禁牧区域外草畜平衡面积2.29亿亩;安排国家公益林中央财政森林效益补偿资金35亿元,惠及我省496万公顷公益林;落实天然林管护补助资金15亿元,年均补助资金3亿元;安排湿地生态效益试点补偿资金1.265亿元,年均2000万元左右;累计拨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76.5亿元,年均补助资金15.3亿元。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草原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试点,目前共设立森林、湿地、草原公益性岗位26765个,为全面推行生态保护长效机制积累了经验。
(六)关于进一步加快配套法规建设情况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已列入省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有关部门正在开展前期工作。全省13个自治地方在修订自治条例的基础上,配套制定了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批单行条例。目前,全省共制定民族区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122件,涉及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宗教、民族团结、生态建设等领域;6个自治州均已制定民族语文工作单行条例。省政府制定了《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办法》《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规章;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审议通过了《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启动《青海省三江源生态保护办法》立法工作,正在结合相关工作进行调研和草案起草。
二、存在的问题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我省的成功实践,赢得了各族人民的坚决支持和衷心拥护,推动了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特殊的自然、历史和基础条件等因素制约,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学习宣传和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一法一规”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学习贯彻力度不够,在制定政策和工作措施时忽视“省情”和“家底”,忽视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特点、社会特点、区域特点和地区差异,对民族自治地方在立法和政策执行中的变通缺乏必要的理解和支持,不能有效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自治权。对民族区域自治的相关政策缺乏深入了解,简单片面地认为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国家和上级部门给予更多优惠和照顾,依法行使自治权的意识不强。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身发展能力不足。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仍存在一些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生态环境脆弱,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差,公共服务投资成本高,教育、卫生、文化、科技等社会事业滞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较低,贫困人口仍占较大比例。
(三)配套法规制度建设滞后。全省46个县(市、区)中,有38个属民族自治地方,省级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力不从心,需进一步争取国家扶持或倾斜政策。作为欠发达省份,省级层面很难把对自治地方的倾斜、照顾进行制度化,成为我省制定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配套法规的最大困难。
(四)城市中小学设置“双语”班问题。《审议意见》提出“要考虑州县少数民族搬迁到城市,在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区域,建设双语学校或在城市中小学设置双语班问题”,省教育厅进行了深入研究。目前各自治地方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双语学校,位于西宁市的三江源民族中学专门面向六州招收少数民族学生。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加强学习宣传教育。认真学习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论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的认识。加大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习宣传力度,帮助民族自治地区用好用足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主动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努力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宣传教育格局。
(二)深入推进创建工作。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实施纲要》《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实施意见》(青发〔2015〕1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做好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基层基础、矛盾纠纷排查、民族宗教、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点工作,继续高标准、全方位推进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建设,筑牢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根基,营造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继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实施倾斜政策,加快各项事业发展步伐。积极争取中央各类投资项目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省级项目重点投向民族自治地方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等领域。研究制定落实民族地区配套资金减免的具体政策,对减免项目种类、减免比例、使用监督等进行细化。规范和完善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和措施,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健全稳定增长机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解决财力困难。完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适度提高补偿标准,统筹解决生态移民的后续产业发展和长远生计等问题。
(四)加快配套法规建设。结合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省情实际,认真梳理研究国家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财税政策、生态补偿政策、扶贫政策、干部和人才政策等方面,梳理出较具体、可操作的制度性法规规定,明确相关主体责任、法律责任,推动《青海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尽早出台。鼓励民族自治地方善用自治立法权和立法变通权,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出台具有地方特色、满足自身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五)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人大常委会提出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意见和要求。继续坚持每年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监督检查,推动检查工作制度化,提升检查效果,及时研究解决贯彻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 落实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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