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日期: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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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审查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条例符合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具有地方特色,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同意省人大民侨外委审查报告,并对条例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建议。524日,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第21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意见建议逐条进行研究,对条例作了必要修改,并征求海西州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形成了条例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七条第二款“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一语修改为“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建议表决稿第七条)

二、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保障自治机关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一语;将第二款“各级行政、司法、事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的照顾性措施”一语修改为“各级行政、司法、事业单位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针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的照顾性措施。”(建议表决稿第十五条)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十七条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建议删去。经与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商议,认为有必要保留民政部门的相关职责。该条修改为“州、县(市)、行委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适度普惠型民政建设,落实社会福利政策,保障各民族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建议表决稿第十六条)

四、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州、县(市)、行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民族地区特点,规划建设体现民族传统建筑风格的特色村镇,统筹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议表决稿第十七条)

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州、县(市)、行委文体广电部门,应当规划建设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培养民族优秀文化人才,加强对各民族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支持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促进民族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建议表决稿第十八条)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第二十一条第一句修改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生态保护规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调整增加了旅游部门的职责,即:“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打造民族地区特色文化和高原生态旅游品牌,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建议表决稿第二十条)

七、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州、县(市)人民政府、行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强化职能,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制,保障各民族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均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

八、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第二十六条“维护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一语。(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五条)

九、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进一步体现省委加强县乡人大工作的精神,发挥乡镇人大的作用,建议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乡镇人大的有关内容。委员会会议建议修改为“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对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检查。”(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删去第四条第一款“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一语。委员会会议认为,“八个坚持”是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是有机的整体,不宜删去。

此外,还对条例个别条款顺序、文字和标点符号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由原来的三十六条调整为三十四条。

以上汇报连同条例(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