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海东市、各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决定草案的依据
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并规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本省所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据此,我省海东市和六个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享有了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二、决定草案的形成过程
为了做好依法确定海东市、各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积极安排部署,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开展调研,掌握基本情况。按照常委会的安排,法工委于2015年4月,成立调研组赴海东市、各自治州开展了调研。通过调研,掌握了解了海东市、各自治州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立法需求、立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提出了开展此项工作的具体建议。二是拟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根据我省海东市、六个自治州目前立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行使地方立法权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的实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工作要求,学习借鉴外省人大开展此项工作的经验,提出了《关于确定海东市、各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的工作建议》。为了推进此项工作的开展,去年11月,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进海东市、各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海东市、各自治州开展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海东市、各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本地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的落实。三是及时请示汇报,认真研究工作中的问题。2015年9月初召开的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对进一步推进设区的市、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开展此项工作的目标任务。会后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了地方立法研讨会的精神,提出了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并书面向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骆惠宁作了汇报,骆惠宁书记作出了重要批示。根据骆惠宁书记的批示,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会议,听取了常委会法工委关于海东市、各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的推进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汇报。同时,根据立法法赋予海东市、各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后,针对我省省级人大的立法工作任务将大大增加,现有人员力量不足以及海东市、各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机构不健全、立法能力薄弱等实际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于2016年2月向省委报送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推进海东市、各自治州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的请示》,就加强市、州人大立法机构建设、充实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机构人员、依法作出行使地方立法权决定等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为了推动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报送推进行使地方立法权有关情况的通知》要求,5月初,常委会法工委赴海东市和海西、海南、海北州对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了督促检查,汇总梳理了各地开展工作的情况。总的来看,海东市、各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对推进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非常重视,认真研究部署,积极组织落实,在摸清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立法需求的基础上,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立法能力不足的问题,主动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得到同级党委的支持,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为行使地方立法权奠定了工作基础。目前,海东市人大常委会经请示市委同意,在市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市人大法制和内务司法委员会合署办公,并相应增加工作人员;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已研究并报州编委增设常委会法工委,增加工作人员编制;海北州人大常委会研究并向州委上报了关于单设法制委员会和增设州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人大常委会也分别向州委作了汇报,拟在换届时同步考虑加强立法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
综上所述,按照立法法关于综合考虑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五个方面的因素,确定其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和步骤的规定来看,海东市和各自治州基本符合要求,具备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条件。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决定,一方面可以使我省此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海东市、各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换届时根据立法法的要求和工作实际,统筹考虑加强立法机构和立法队伍建设等问题。
三、决定草案的内容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海东市、各自治州地区差异较大、立法能力参差不齐的实际,在决定中采取一次性批准、分步实施的办法,确定海东市、海西州、海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7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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