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正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重大决策。我省自上世纪8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累计少出生人口220万,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得到明显改善,为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积极贡献。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并授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具体政策规定。2016年1月15日,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政府提交的《青海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修正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的《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以及省委工作部署,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修正条例十分必要。
二、修正过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精神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以及我省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方案的要求,省卫生计生委起草了《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省政协社法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20余个部门和各市州、互助县、循化县人民政府及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并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形成修改稿后,又邀请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和法制委、省政协社法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以及省电力公司、西宁市礼让街办事处、无党派人士代表和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意见建议,与有关方面沟通协商,对修改稿做了相应修改。期间,就修正情况专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省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了汇报,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领导的意见,对修改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6年2月26日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修改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牧区少数民族牧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符合全面两孩生育规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草案第一条)。同时,对符合再生育政策的特殊情形也作了相应规定(草案第二条)。
(二)关于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政策。经过协调相关方面,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和省外已出台的相关规定,采用大多数省(市、区)确定的婚育假期天数,明确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延长女方产假60日,给予其配偶看护假15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假期内按出全勤发工资,不影响调资、晋级、福利待遇和评奖(草案第四条)。
(三)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衔接。为做好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衔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草案第五条)。
(四)关于其他方面的修改。为适应新的生育政策要求,对应上位法修正规定,在计生服务等方面作了必要的修改,如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为育龄夫妻提供优生优育技术服务(草案第八条),并将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实施假节育手术”的内容删除(草案第九条)。此外,草案还对不适应当前政策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删除了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报销学校收取的杂费,医疗费报销不低于百分之六十至14周岁的内容(草案第六条)。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6-06-13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