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黄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制定《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遵循的法律依据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黄南藏族自治州是以藏族为主体的多民族聚居和多宗教并存的少数民族地区。长期以来,自治州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维护藏区稳定,始终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统领,保证了全州社会大局的安定团结。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更好地为全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法制保障,以地方法规形式规范和完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制定这一条例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创建活动的要求及我州实际;符合全州各族人民群众思稳定、谋发展、促和谐的根本愿望。对统一全州各族群众思想和行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遵循的法律依据: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制定本《条例》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州委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于2015年9月成立了《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先后两次召开州委常委会,专题对制定《条例》工作进行了具体研究部署。州人大常委会提前指派人员,全程介入《条例》起草工作,及时与省人大相关专委会进行衔接沟通,将《条例》的制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条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开展调研和考察学习,多次召开专题会、征求意见会、立法论证会等,历时近3个月,九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经州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大常委会结合黄南实际,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建议意见,对《条例(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并经州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后,提交2016年3月3日召开的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现在的《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25条,主要在工作职责、权利责任、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第一条至第五条
阐明了《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二)第六条至第九条(共四条)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职责和人大的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12项工作职责和行政主管部门的7项工作职责。
(三)第十条至第十九条(共十条)
明确了自治州内一切组织和公民的权利责任,对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参与管理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相互尊重历史文化、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权利作出规定;对州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责任予以规定;提出了禁止性行为。
(四)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一条(共二条)
规定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保障措施。
(五)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共三条)
对各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结合黄南实际,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整个《条例》结合黄南实际,针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为顺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条例》就加强藏汉双语教育,实行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等方面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关于制定《黄南藏族自治州 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说明
日期:20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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