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青海省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1996年9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对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进市场繁荣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条例已不适应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同时,出版物管理工作也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2009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将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局合并为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行政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二是2011年国务院修订了《出版管理条例》,同年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联合颁布《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与“出版物”概念相比,条例所称“图书报刊”未能涵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新兴出版物,不能适应管理的新要求。三是国家开展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先照后证”等制度,条例有关许可前置的规定明显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四是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屡禁不止,一些含有宣扬恐怖主义、宗教极端思想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损害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需要加大监管力度。
为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发行管理,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加快文化名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废止条例,制定《青海省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和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省文化新闻出版厅起草了《青海省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承办后,广泛征求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协社法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立法工作联系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后,召开由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协社法委、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成员、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部分出版物发行企业代表参加的论证会。根据论证会意见,修改形成《青海省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称草案)。8月7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与省政府法制办专程派员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法规司、发行司进行立法工作对接,并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草案总体上肯定,也提出了具体修改建议,我们及时做了修改完善。8月12日,省文化新闻出版厅与省政府法制办召开立法座谈会,再次征求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协社法委、省委宣传部,省编办、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民宗委、邮政管理局和西宁市政府、西宁海关,部分一线执法单位的意见,会后对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草案已经2015年9月2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草案名称
2015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的本立法项目名称为《青海省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在征求意见和论证中,有意见认为“出版物市场”概念外延宽泛,并且容易与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规范的出版物印刷、复制等管理相混淆,引发针对“市场”进行管理的歧义,建议抓住出版物“发行”这个关键,建立出版物发行全面严格管控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违禁非法出版物进入市场流通。为此,将名称改为《青海省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
(二)关于发行许可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据此,草案明确规定批发、零售出版物应当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批发、零售出版物。在此基础上,对批发、零售出版物应当具备的条件,提出申请需要的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的办理期限、相关事项等作了明确规定(第六条至第十一条)。考虑到国家和省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出版物发行许可事项、审批层级可能会下放和调整,为与改革工作相衔接,体现立法前瞻性,草案未明确批发业务许可审批主体的层级,原则规定为“有行政许可权”的部门(第八条)。并且,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际,明确出版物出租实行事后备案(第十二条)。
(三)关于发行管理
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出版物发行经营者应当遵守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针对举办出版物展销活动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草案明确主办单位提前1个月报展销地市、州政府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备案(第十九条)。根据国家证照年检、年审制度改革要求,草案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年检、核验,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并提出具体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同时,明确了相关部门以及违禁、非法出版物认定主体的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四)关于部门协作
出版物发行管理涉及面广、牵扯部门多,为加强部门间联系协作,将“扫黄打非”工作机制与出版物发行管理相结合,形成合力,及时有效打击违禁、非法出版物,草案就出版物发行管理的部门协作,作了规定,明确要求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五)关于服务保障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名省建设的要求,草案第四章“服务保障”从制定出版物发行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出版物发行网点、强化部门主动服务意识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对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服务功能、建立完善行业诚信体系,推进行业自律,加强对出版物发行行业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等方面也作了相应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青海省出版物发行管理 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期: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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