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的说明

日期: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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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1533日审议通过了《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受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制定《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喇家遗址是我国目前发现的大型史前灾难遗址,2001625日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26月被评为2001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之一;2005年、2010年分别被列入国家“十一五”、“十二五”规划期间国家大遗址保护名录,201312月,国家文物局公布喇家遗址为第二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名单之一。随着喇家遗址考古的重大突破,其历史文化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和进一步升华,现喇家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规划与建设已正式启动。因此,制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显得十分必要:一是遗产价值的完整性、真实性、延续性都需要从立法层面对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加以规范。二是遗址保护区内由于生态环境恶化以及当地居民农业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加之当前建房修路等建设力度的加大,人为破坏因素较为严重,遗迹的完整性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迫切需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条例来规范遗址保护区域内的项目建设、考古发掘、旅游开发、生产生活等各种行为。三是条例的制定实施,有利于加强遗址周边环境的有效治理,对地方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四是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有效管理措施,部分村民文物保护法律意识淡薄,人为损毁文物的现象时有发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加强文物的抢救和保护,对遗址进行有效的管理、展示和利用。

二、《条例》起草的经过

根据2014年立法计划,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条例》,初稿形成后,县人大常委会及时介入,组织调研组到遗址所在地和相关单位进行专题调研,就《条例》内容较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安排有关人员赴河南洛阳、四川成都等地进行专题考察,积极借鉴吸纳外地遗址保护管理工作成功经验。同时,主动争取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帮助指导,对《条例》先后共进行了8次审查、修改,并经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县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条例》现基本成熟,已经县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本《条例》共二十九条,包括立法的依据;适用的范围;保护的主管部门、具体管理部门和协管部门及其职责;保护的原则;保护管理的具体要求和办法;保护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法律责任等。

四、关于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法律依据。条例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

(二)关于保护范围。喇家遗址保护范围的主要依据是国家文物局20129月审批通过的《喇家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因此《条例》第十二条将喇家遗址保护区划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规定了喇家遗址保护区具体四至界限,以喇家遗址保护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四至界限均由省政府批准和公布。

(三)关于管理体制。为进一步加强喇家遗址的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作了规定,并着重规定了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明确了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喇家遗址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四)关于保护资金。为了加强喇家遗址的保护工作,《条例》第五条将喇家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实际费用的增加而相应增加。同时,《条例》第七条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喇家遗址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喇家遗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五)关于法律责任。为保障对喇家遗址保护和管理各项职责、义务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已明确规定的,如非法收集文物、建设单位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等行为,文物保护法和我省实施办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条例》没有再作重复性规定。同时,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了细化,在不超越上位法规定罚款额度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罚款额度和标准,提高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六)其他。对遗址保护范围内原有村民住宅的改造和修缮,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给予一定的优惠补偿。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