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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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由曹文虎副主任任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对全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527日,检查组召开全体会议,听取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水利厅、省农牧厅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情况的工作汇报,邀请省内环保专家结合我省水污染防治总体形势,对《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行了解读。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提供了书面材料。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穆东升出席会议并对执法检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528日至63日,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围绕检查重点,采取实地检查与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与委托检查、听取工作汇报与座谈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与三家媒体记者一同深入海南州、海北州、西宁市、海东市,实地察看了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畜禽养殖场、屠宰厂、重点企业等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运行及饮用水源地保护等情况,听取了两市两州政府的工作汇报。同时,对大通县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不达标及青海明胶有限责任公司、民和县红卫屠宰厂、海北州青海夏华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了抽查,提出了意见建议。检查组还委托海西、黄南、玉树、果洛州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区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情况开展检查,报送了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的主要措施和成效

从执法检查的情况看,全省各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采取措施,严格执法,水污染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全省重点饮用水源地水质良好,地表水质持续保持稳定,湟水干流国控断面水质达标率在75%以上,湟水河水质明显改善。长江、澜沧江、黄河干流水质状况为优,黑河、大通河和格尔木河水质均保持良好。

(一)出台政策措施,强化监督检查。2011年,省委省政府作出“还青海人民一条清澈的母亲河”承诺,提出了污染物排放推行“全收集、全处理、全测控”的治理措施。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先后审议通过了《青海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水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为水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制保障。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对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专题询问。2013年,对专题询问应答事项进行跟踪督办,进一步加大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力度。市、州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检查,促进了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落实。省政府在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处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配套文件,加快推进流域水污染治理。各地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狠抓措施落实,水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二)积极融资建设水污染防治项目,严把环境准入关。一是省政府积极推行特许经营模式,在8个污水处理厂采用BOTBT等模式实行特许经营。海东市在全省率先采用PPP模式启动乐都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强化运营管理,组织开展了污水处理厂管理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二是环保部门积极推行空间、总量和项目准入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制度,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的项目、对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项目、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标准、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环评审批,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加强“三同时”制度落实,努力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三)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一是全省大部分地区开展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同时,对115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保护工程,拉设隔离栏308公里,保障了农村牧区饮用水安全。二是强化黑泉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管理。西宁市在黑泉水库保护区上下游建成运行2个车辆检查站,解决了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库区带来的风险隐患。环保部门安排专项资金对黑泉水库周边四个村实施农村连片整治项目,有效防范了面源污染。三是水利部门公布了《青海省重要及一般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第一批)》,修改完善了《青海省水利厅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为水源地分级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并积极落实资金,配备了应急监测设备。

(四)强化工程措施落实,综合治理水污染。一是集中攻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扩能提标。截至2014年底,全省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52座,其中建成运行30座(试运行10座),总规模达48.5万吨/日,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53.58%。实施了2座污水处理厂建设和12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扩能工程,有效解决了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低和部分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的状况。二是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建设。近年来,争取中央资金6.3亿多元,省政府投资3.91亿元,建成644公里的污水管网,实施了730个排污口整治工作。西宁市、海东市加大污水管网改造力度,完成城镇配套管网建设改造236公里,建设乡村管网368公里,有效缓解了污水管网不配套、老化失修等突出问题。三是狠抓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省财政累计安排补助资金1312万元,支持重点行业企业新建改造废(污)水处理设施。西宁特钢等40多家重点企业实施废水深度治理。同时,对16家涉水企业按照废水综排或行业一级排放标准实行限期治理并全部建成,提高了废水循环利用率。四是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河道治理。环保部门对全省2015个村庄实施了以水源地保护、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为重点的综合治理。省农牧部门制定了《青海省畜禽规模养殖场认定管理办法》,已通过认定的畜禽养殖场达1003家,并严格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建立农田残膜回收奖励机制,加强农药化肥监测,开展蔬菜农残超标、假劣农资等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发展秸秆青贮氨化,使秸秆利用率提高到50%。国土资源部门持续开展砂石资源开采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共整治河道采洗砂场366家。水利部门在三江源地区实施了3条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75.2平方公里。西宁市采用“生态护岸”模式完成南川河治理和北川河核心段河道生态综合治理主体工程。五是积极开展铬渣及污染场地治理。2012年,完成历史遗留铬渣无害化处置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先后投入近3300万元,完成原海北化工厂5万吨重污染土壤的无害化处置,进一步降低了湟水源头铬污染风险。同时,完成7处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场地前期治理工作,消除污染隐患。

(五)强化能力建设,提升环境监管水平。一是水利部门强化了对功能区、地下水、入河排污口和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水质站点由30余处扩展到234处,实现了对70条重要河流(湖泊)全年监测,监测河长达到1.12万公里。二是环保部门对黄河、长江、澜沧江、黑河等河流实施水质监测,坚持实行水质周报月报制度。在湟水流域新建了3座水质自动站,实现了各县域断面均建有水质监测站。湟水流域实行了县域水质断面考核通报制度,促进了地方政府的水污染治理责任。全省投运的污水处理厂均已建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实现了对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情况远程连续监控。三是按照“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原则和新《环保法》的要求,加强对矿山和尾矿库、城镇污水处理及化工、涉重金属等行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对青海俊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存在利用暗渠和渗坑偷排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作为我省首例“环境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对青海明胶、青海大自然地毯纱两家企业废水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案件,分别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和强制查封,对私设暗管偷排废水的青海明胶公司移送司法机关,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查组认为,虽然全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水污染防治特别是湟水流域污染治理工作仍面临很大压力,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对《水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和相关知识普及不够深入,少数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对水污染防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干部群众对水污染防治的社会责任感和忧患意识不强。

(二)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近年来,农业生产施用农药化肥多,施用有机肥少,生活垃圾、地膜回收不全,部分规模化养殖场污染物治理设施不规范,个别畜禽养殖场和屠宰厂污水处理设施简陋,排放不达标,湟水河个别支流存在非法采砂、洗砂现象,对砂石过采区没有及时开展生态恢复治理,造成了面源污染。

(三)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镇污水处理运营管理经费严重不足。一是污水处理率低。目前,全省52个污水处理厂中,有37个处理规模在0.5万吨/日以下,个别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仅0.1万吨/日,处理能力远远低于实际排污的需求。二是现有污水处理配套收集管网建设滞后。一些已建的管网质量不高、漏损严重、雨污未分离,部分污水处理厂由于地下水渗入管网,致使进水浓度偏低,影响了污水的收集和处理效率。三是目前全省仅有西宁市和格尔木市建设运行再生水回用工程,中水回用率偏低。四是我省污水处理费在自来水费中征收,标准为每吨0.82元,而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在每吨1.2元左右,青南和部分地区运行成本更高,运营经费严重不足,导致部分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不正常,超标或未经处理排放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执法监管能力薄弱,污水处理建设运营管理体制不顺。一是基层环保部门机构不健全、编制少,执法力量不足,大部分地区环境执法监察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严重缺乏。二是基层环境监测能力弱,经费保障不足,特别是在水源地监测方面,大多是委托监测,无法保证监测的频次。三是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和执法成本高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在环保部门检查时运行正常,而检查后停止运行,存在偷排行为,监管难度大。四是管理体制不顺,州(市)县污水处理厂存在多头管理。建设运营有住建、发改部门管理的,也有水务、环保等部门管理的,体制不顺,存在多龙治污的现象,弱化了管理职能。

三、意见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当前实际,检查组提出如下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水污染防治意识。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等宣传水污染防治的重大意义,使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人心,为改善水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综合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一要大力开展小流域治理,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开采砂石行为。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指导和帮助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加强对生活垃圾、地膜等废弃物的管理,降低污染隐患。二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积极促进和探索规模化禽畜养殖污染防治,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置。三要各级财政加大对农村牧区环境综合整治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长效运行管理机制,解决农村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的瓶颈问题。

(三)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处理能力。一要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开工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并如期投入使用,同时探索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污水收集和处理能力。二要努力提高现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能力。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强化污水处理在线监测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加强中水回用相关政策的研究,大力提高中水回用率。三要切实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建立完备高效的污染治理设施,大幅度提高生产废水、废渣的循环利用率和外排达标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四要针对我省污水处理厂地处高寒高海拔地区,缺氧、规模偏小、运行成本高等实际困难,引导全省污水处理建设运营和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集约化发展,解决目前污水处理厂运营补助资金困难的问题。

(四)加强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理顺管理职能。一是健全环保机构,增加环保编制,扩大环保执法队伍,引进技术人才,为切实做好青海环保工作提供人力保障。二是增加投入,支持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标准购置和配备监测、检查设备,加快环保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环保部门的水污染监测和检查能力。三是进一步协调理顺城镇污水处理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及部门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