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意见落实措施的函

日期:20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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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政府《关于2013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关于2012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充分肯定了政府审计工作,并就进一步做好审计工作提出审议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审议意见,我们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措施,现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对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的措施
      (一)加强国有企业运营情况审计。关注国有企业外部效应,促进规范国有企业发展方向和行业方向。关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经营管理的规范性和创新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发现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确保国有资产健康、安全、高效运行。关注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建立和运行情况,发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风险,提高决策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升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审计。关注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市场主体发展、扶持实体经济、创新驱动发展和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相关部门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共生共存、互惠互利,健康发展。关注区域性金融风险,积极反映我省地方金融机构资本流动趋势,及时协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等相关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提出对策建议,堵塞漏洞、防范风险。
      (三)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完善经济责任评价体系,突出对重点国有企业及关键岗位领导人员的审计,着力监督检查领导人员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坚持任中与离任审计相结合,  由现在每年审计1至2个企业增加至4个左右,争取做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和追责问责等制度,对审计出的问题问责到底、追责到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依法廉洁履职。
      二、进一步强化公共资金管理使用审计监督的措施
      (一)深化财政审计,促进健全统一完整的政府预算体系。结合财税体制改革,调整审计内容和重点,以推动健全政府预算体系、规范资金分配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为目标,重点关注中央宏观政策贯彻落实、政府预算体系建设、预算编制和执行、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利用。重点关注政府行政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每年单独安排或与其他项目合并安排监督检查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加强重点民生资金和民生项目审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要求,继续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三农”、社会保障、教育、  医疗、扶贫、救灾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力度,重点发现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管理不善、效益不佳和严重影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重点反映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各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重点关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分配、运营,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以前年度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促进中央和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全面落实。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重点项目、资金的监督力度,查处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重大案件。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坚决查深查实,追究责任。注重发现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的漏洞,推动反腐倡廉制度创新。
      三、进一步强化审计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的措施
      (一)明确整改责任。按照资金“谁审核、谁监督”的原则,指导、监督资金使用部门履行整改责任,及时纠正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被审计单位“一把手”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报告必须由主要领导签发。审计机关及时收集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按要求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项报告。
      (二)加强督促整改。完善审计整改督促落实制度,由审计机关会同政府督查、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发展改革、国资等部门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联合督查,重点跟踪检查违规违纪情节重、金额大和屡查屡犯等典型性问题的整改情况,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加强综合分析,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层面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查找规律,客观反映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有效对策建议,促进完善管理机制。
      (三)严肃整改问责。建立审计整改约谈制度,对未按审计结论性文书整改到位的,由审计机关会同纪检监察、组织、国资等部门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责成限期整改。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或者约谈后拒不纠正的、整改不力和屡审屡犯的,由审计机关会同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严格追责问责。
      四、进一步推进审计信息公开的措施
      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坚持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除特殊情况外对所有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全部向社会进行公告,重点公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拓展审计公开渠道,在审计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公告审计结果。同时,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和程序,切实发挥审计监督作用。
      下一步,我们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