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委托开展执法检查的要求和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计划,5月5日至15日,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以常委会副主任马伟为组长、部分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委员和省人大代表为成员的执法检查组,选择全省城镇、农村、牧区三个不同类型地区,先后赴西宁市城西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果洛藏族自治州及玛沁县、班玛县、久治县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了执法检查。
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改进执法检查方式,将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实施情况结合起来,分别听取了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有关州(市)、县(区)政府的专题汇报,同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司法、教育、民政、文化、科技、工商、质监、共青团、妇联等有关职能部门和组织以及街道社区的负责同志、部分人大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进行了座谈,并深入部分中小学校、少儿活动中心、法院少年庭、儿童福利院、图书馆、科技馆、街道社区实地查看,听取了意见建议。同时,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在《青海日报》刊登执法检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执法检查组还组织召开立法后评估会,对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出了客观评估。现将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基本情况
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统计,青海省0—18岁未成年人151.6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6.2%。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法院、检察院,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中小学校和城镇农村基层组织,都很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立足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格局基本形成。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全省六州二市均已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区县以上均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等组织,并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基本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2012年7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这一专项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还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义务教育、法律援助、母婴保健、人口和计划生育、残疾人保障等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建设,并有效地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制定出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信息报送办法、未成年人保护事务社会调查员办法、未成年人保护重特大事件联系协商办法;联合有关单位制定共青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和深入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意见。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西宁市、果洛州及一些区县,也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加强统筹协调,有效推进了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强化法制教育,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宣教活动比较扎实。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颁布实施后,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加强宣传工作,制作推出了五集原创动漫宣传片《义务宣传员》(该片获得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短剧类三等奖),并将该片译制成藏语,先后在青海电视台和青海藏语卫视播放40集(次)。制作发放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汉藏双文单行本、动漫宣传片、漫画口袋本、彩页宣传册,开展法规知识访谈、有奖征文等活动,开展“青春与法同行”、“青春伴成长、家长大课堂”教育活动,并经常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巡回宣讲,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针对省内外发生的校园安全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团省委向全省发布中小学生自我保护和中小学校园“双八条”安全提示,组织开展“珍爱生命、健康成长”主题教育活动和中小学寒暑假自护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应急和避险演练,增强了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2012年以来,全省各地共开展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我与父母同学法”、“红盾维权进校园”等主题活动1539次。全省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配备率为100%,并通过组织开展“少年模拟法庭”、“法官进校园”、“我与司法零距离”等活动,进一步增强了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创新工作方式,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环境进一步优化。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全省各地将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放到重要位置,创新工作方式,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团省委开展“励志文化进校园”活动,筹集资金为全省783所中小学校配发 “励志语”挂图,营造校园励志文化氛围。省新闻出版厅编辑出版贴近少数民族地区少年儿童学习生活的《藏汉双语知识启蒙丛书》等80余种优秀少年儿童读物,还出版全国唯一的藏文少年报《刚坚少年报》等优秀期刊,制作我省双语原创动漫《寻找智慧精灵》等优秀动漫作品,为广大未成年人所喜爱;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年享受600元的营养膳食补助,同时,加强了学校食堂大宗食材监管,保障学生饮食安全。全省加大对各地网吧、出版物、歌舞娱乐场所、网络的监管力度,对涉及暴力、恐怖、色情的出版物和场所坚决予以取缔查处。连续3年对省内校服生产企业、学生文具、幼儿园絮用纤维制品质量和儿童服装、玩具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力保少年儿童用品合格达标。大通县加大对非专用校车查处力度,不符合国家校车安全标准的专用校车全部停运,保障学生、幼儿出行安全。
(四)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特殊未成年人开展各类救助保护取得实效。着力开展流浪乞讨和孤残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全省符合参保条件的15829名孤儿及困境儿童都配发了“爱心保险卡”。各级团组织贴近农民工子女、残疾青少年等特殊群体需求,开展共青团“关爱行动”,建立“共青团关爱之家”30个,提供各类志愿服务。在全省组织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调查摸底工作,结对农民工子女70307人,结对率达67%。深入开展“放飞梦想·青海希望工程圆梦行动”,两年来资助全省贫困未成年学生2670名。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全省基本实现了州级城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全覆盖,并新建13个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构。2013年,全省共救助流浪未成年人300余人次,未成年人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占比由2012年以前的30%降至目前的2%。今年开展了“救助孤贫先心病儿童活动”,对201名先天性心脏病儿童进行了康复手术和医疗救助。省妇联组织我省家庭教育专家赴8个县市区举办10期全省家庭教育及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监护人培训,3000名家长和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监护人从培训中受益。创建了140所省级“农村留守儿童之家”,为“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的1286名贫困、孤残留守儿童提供生活补助。久治县对社会闲散青少年进行就业创业培训,为他们成才、就业提供帮助。西宁市城西区2013年建成未成年人校外心理辅导站,11所区属学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室、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开设电话咨询平台和信箱,全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干预辅导,受到了学生和家长的普遍好评。
(五)重视司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全省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审查批捕环节着力体现审慎把关,在审查起诉环节着力体现感化教育,在未成年人监所检查环节着力体现人文关怀。2008—2013年全省公安机关共破获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11起、儿童性侵案9起、拐卖儿童案5起,打掉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犯罪团伙3个。2013年全省共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303人,其中不起诉19人,对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处罚中适用非监禁刑170人。全省县级以上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55个,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445件。中级法院和部分县区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实行“圆桌审判”,建立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一体的专业人员审判制度,在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中注重把“寓审于教”贯穿于少年法庭工作全过程,认真落实分案审理、社会调查制度,探索犯罪记录封存、量刑规范化、民事和解等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了特殊有效的司法保护。同时,制定并实施《青海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加强对免缓刑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发挥了司法保护和社区矫正的作用。近年来,西宁市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仅为0.06%,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已经产生了积极效果。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执法检查组在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过程中,感到我省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工作在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依法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法制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有些部门和单位法律实施和工作职能未能有机结合,部门力量和社会资源尚未形成合力。一些学校教育中还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现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相对比较薄弱。
(二)执法工作差异明显。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客观条件的制约和思想认识等主观因素的影响,我省城镇未成年人保护的执法工作比较规范,农村、牧区未成年人保护的执法工作差距较为明显,特别是一些边远牧区未成年人保护的执法工作差距较大。从保护体系来看,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保护、司法保护机制和保护措施落实得比较好,但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农牧区青少年文化活动场所及设施条件滞后。农村牧区青少年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普遍滞后,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够理想。一些边远的县乡缺少青少年文化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的校内活动设施单一。有的县虽已建青少年活动中心,但因缺少资金,无力购置设施设备,甚至无法解决水电暖等基本问题。青少年文化活动场所普遍缺少专业师资力量,未能满足未成年人校外活动需求,也无法保证培训教学质量。
(四)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有待加强。不少中小学校周边不同程度地存在食品、交通安全隐患,需要加大整治力度,净化校园周边市场环境,保证学校周边交通安全。部分网吧、酒吧、游戏厅等场所管理不严,网络、新型媒体、卡通、图书中的一些不健康内容对未成年人影响较大,未成年人自我辨识和保护的知识和能力较弱,消极文化影响了部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五)特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困难较多。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帮扶工作还存在差距,一些地方的孤残儿童和困难家庭婴儿的救济存在困难,福利机构建设及其人员配备尚未完全到位,人员、经费紧缺问题比较突出,亟待进一步加强特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工作。
三、执法检查组的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组认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广大家庭的幸福、整个社会的和谐,是实现“中国梦”的一项战略工程和民心工程。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省各级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总结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针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保障措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根据这次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的情况,检查组就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建议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全社会的责任感。要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强化教育宣传手段,使“一法一条例”能够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共青团和司法行政、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宣教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重视和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健全工作体系。完善和巩固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工作落实。依法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经费。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是省州县三级应努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专门制度、专门机构,并有专业人员、专业程序、专业方法,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3.进一步加大特殊保护力度,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强化各级政府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群体的职责,特别是根据孤残、流浪、留守、贫困等未成年人群体的身心特点,完善特殊保护的制度措施,强化服务手段,提升未成年人的安全感、幸福感和尊严感,促进社会和谐。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因地制宜,重视对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的投入,积极开展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丰富活动,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4.进一步加强执法和司法监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深入贯彻司法体制改革的新精神,在具体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深入探索实践社区矫正的有效方法,完善执行和矫正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和积极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类犯罪,尽最大努力教育、感化和挽救有罪错的未成年人。
5.进一步促进齐抓共管,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合力。要根据我省实际,着力构建政府主导、各方配合、覆盖全面、运作有力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健全各项制度,特别是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等重要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和沟通,努力形成五位一体的执法合力。要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整治,依法查禁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加强网络监管,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关于适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作出了修正或修改,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赋予新的法律责任。目前,地方检察院、法院在处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中,因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犯罪记录封存、社会调查、社区矫正及与判决执行的衔接、非监禁刑适用等制度尚无具体条款和详尽解释,检察和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相关工作需要依法加以规范。建议国家相关机关加强调研论证,适时出台司法解释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范或适时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法律层面更加切实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评估意见
这次执法检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和常委会机关教育实践活动“自选动作”的有关安排和要求,尝试新的检查方式,对《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了立法后评估。总的来看,我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制定坚持“特殊、优先保护”的立法原则,从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自我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保护体系,同时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和办法,突出并细化政府对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责任,加强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责任,并专门规定学校教育教学、心理健康教育、卫生保健服务、突发事件应对、课外体育锻炼以及校车安全管理、寄宿制学校配备保安等保护制度,而且增加未成年人“自我保护”专章的有关制度性安排,从而凸显了地方特色,使条例具有可操作性。该条例实施以来,为促进我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我们从《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来看,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条例本身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一是对家庭保护和社会保护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够健全,对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务工、进入不健康场所、遭受性侵和家暴、新媒体和影像制品有害信息影响等情形缺乏强有力的制约措施;二是缺少“特殊保护”的规定。现实中针对残疾未成年人、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落的未成年人、农牧区留守儿童和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的监管力度亟待加强,需要进一步优化相关制度措施。三是对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监管未成年矫正人员的工作,应规定有力措施,促使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社区矫正、家庭帮教、个案发现以及社区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四是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我省条例与时俱进,进一步充实完善相关内容,规范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工作,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量刑指导、缓免刑适用和司法工作衔接等制度,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在发挥法律服务机构优势、法律援助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法制保障力度,更加有效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