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说明

日期:201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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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西宁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4625日审议通过了《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受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对《条例》有关情况作一说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现行《条例》(2004年修订)对加强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面貌和形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创建文明城市的不断深入,现行《条例》的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管理要求和创建文明城市的需要:一是市容环境卫生的部分管理事项没有规范在现行《条例》中,部分内容有缺失或者规定较原则,需要补充和完善;二是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和占道经营等违法现象仍然比较突出,现行《条例》处罚条款不明确,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三是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普遍存在相对较轻的情形,行政处罚的幅度和标准不明确,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条例》的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成立起草小组,市人大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前介入,经多次调研,在借鉴外地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人大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并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建设厅等有关方面的领导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就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初审,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召开了法制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审,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条例》补充完善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相关内容,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和修改。分为总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63条。

(一)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主体

随着城市管理范围的扩大,本市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及所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都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实行管理。因此《条例》第五条中确定了联合执法的体制,市、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园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国土、交通、环保、水务、农牧、商务、工商、公安、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加强管理。

(二)关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通过对责任主体的规范、督促和检查考核,促使责任主体最大限度地履行市容环境卫生义务。基于这一理念,我们对实行责任区制度的原则、方法和责任人的确定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十二条中增加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履行工作责任的规定。在第十三条中,进一步明确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选聘物业服务单位或确定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并补充了停车场、社会投资修建的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需要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相关内容。第十四条完善了“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相关内容。

(三)关于对临时占道经营摊位的管理

为体现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理念,《条例》第十九条对临时占道经营行为按照疏堵结合的思路,在明确禁止擅自摆摊设点的同时,规定由区(县)政府在非主要街、巷等场所划定临时经营摊位,以供临时经营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同时对擅自设点占道经营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占道经营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涉嫌无证(照)经营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以机动车为工具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关于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行为的管理

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是城市管理的顽症,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设置信息发布栏(屏),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禁止擅自涂写、刻画、张贴、张挂宣传品和标语,沿街散发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为从源头上减少这些违法行为,《条例》在对乱长贴、乱涂写、乱刻画实施人员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组织者的处罚。

(五)关于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针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扩建以及小区建设时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难以到位的现状。《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要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并强调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未按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适应现实管理需要,维护绝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条例》在不超过上位法规定罚款额度的前提下,参考外地城市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对现实中管理难度大、违法成本低的违法行为提高了相应罚款额度和标准,并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提高了《条例》的可操作性。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