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意见的通知》(青人大常字〔2013〕58号)收悉后,省政府高度重视,组织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一)全面公布基础性地质矿产调查成果资料目录。从2013年每季度初在青海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布已汇交的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和矿产资源远景调查成果资料目录和项目范围(涉密的除外),并由省国土资源博物馆负责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的公开查阅。目前已向社会公告了1∶5万地质勘查调查成果资料目录543幅。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低风险勘查和无风险矿种的矿业权。编制整装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及已完成工作的1∶5万矿调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专家对编制完成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依据、布局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向社会公开。
(三)依据矿业权设置方案和全省年度地质工作总体安排,编制商业性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编制完成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和商业性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在青海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及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向社会公布,商业性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每年第一季度发布一次。2013年向社会投放探矿权82个。
(四)规范探矿权申请在先程序。整装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及已完成工作的1∶5万矿调区按照发布的商业性探矿权投放计划,对经前人工作没有发现矿点(含)以上矿产地的拟设高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自首次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只有一个申请人申报的,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有二个(含)以上申请人申报的,以招标(比选)方式出让探矿权,不收取探矿权价款。鼓励企业在整装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和1∶5万矿调区以外区域以申请在先方式申请勘查空白区的高风险勘查矿种探矿权。
(五)加大市场配置力度,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低风险勘查矿种和经前人工作发现矿点(含)以上矿产地的高风险勘查矿种的探矿权必须依法依规采取招拍挂市场竞争方式公开出让。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确需协议出让的,属省内重要矿产资源的,必须报经省重要能源矿产资源配置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对专项配置给省重点公路、铁路、水电站及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建筑用砂、石、粘土资源采矿权协议出让的,当地县级政府依据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相关文件和建设单位中标任务书及资源配置申请提出意见,报请州(市)政府同意后,由州(市)政府行文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协议出让申请。
二、强化资源配置管理,完善资源配置后的制约及退出机制
(一)提高重要矿产资源配置准入门槛。省内盐湖、煤炭、有色金属等重要矿产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明确投资强度、开采规模、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资源转换、产品深加工等条件下以市场竞争方式进行配置,择优选择资源开发主体。经批准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转让外,矿山必须投入采矿生产满5年后方能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的协议出让要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探矿权可优先配置给省内大型企业和优势企业,同时明确企业准入条件,整装勘查区和重点勘查区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亿元(含)以上,1∶5万矿调区企业实收资本应在1000万元(含)以上。配置企业工业、旅游、农牧等项目开工建设,要求企业在西宁、海东、海西的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在海南、海北的投资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在玉树、果洛的投资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要求配置企业在达到配置前置条件的3个月内提交探矿权申请材料,逾期收回配置的探矿权。
(二)强化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鼓励矿山企业综合利用共伴生矿产资源,促进资源深加工和产业链条延伸。对受条件限制,不能综合开发利用,但共伴生资源为省内其他循环经济项目所需要的,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由矿山企业与深加工企业合作开发利用或由深加工企业以参股、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对开采企业自身不能综合开发利用,又拒不接受以合作等方式综合开发的,由政府回购采矿权,另行配置。
(三)严格探矿权合同管理。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要求,省国土资源厅与商业性探矿权人签订探矿权管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期限、资金投入、完成工作量、年度工作总结或成果报告提交、违约责任等。通过合同约定督促商业性探矿权人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勘查进程。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资金投入和工作量的商业性探矿权人,对商业性探矿权人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支付违约金、暂停申请新探矿权、收回探矿权等处罚。
(四)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合同管理。积极探索和创新探矿权合同管理,在对探矿权合同管理实施情况调研基础上,对探矿权合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细化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对探矿权合同书履行情况的监督。
三、进一步完善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的合理征收办法
我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的合理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修改和完善后,省国土资源厅将充分考虑不同矿种、不同品位(品质)等实际情况,在征收标准方面积极配合提出合理性建议。
四、强化监督管理,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一)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坚持将通过批准矿山开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作为采矿权审批必备要件之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复一律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严格执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颁发采矿许可证前,按照矿区范围、赋存条件、开采方式和矿种,依法依规收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因矿产开发造成环境破坏的必须及时进行恢复治理。
(二)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在矿产资源配置过程中,充分考虑长远利益,切实树立资源节约、生态安全和循环经济的理念。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示范作用,努力争取国家“以奖代补”专项奖励资金,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大力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促进地区配套产业建设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强化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新立采矿权时,要求矿山企业必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带动当地群众受益机制的若干意见》,承诺积极开展企地共建,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推进矿区和谐建设,带动当地群众受益。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