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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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工作安排,48日至14日,省人大常委会邓本太副主任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教科文卫委委员及专业代表小组成员组成的执法检查组,重点对省直相关部门,西宁、海东和海北地区实施《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他各州由其人大常委会进行了自查。受检查组委托,我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执法检查的情况

这次执法检查呈现四个明显特点:一是准备充分。从三月份开始,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就做好此项工作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并与省科技厅反复沟通,修改完善执法检查方案,精心组织和安排,使执法检查工作环环相扣,进展顺利。二是重点突出。把加快青海现代农牧业发展作为检查的重点,突出了检查的针对性。三是查评结合。执法检查期间,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四是形式创新。在执法检查前通过举办主题论坛,为政府与代表搭建了交流平台,拓宽了代表的知政渠道,也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

二、我省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成效

《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全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坚持依法治省,初步形成了全社会共同推进科技进步的合力,全省科技发展切实保持了科技创新创业环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信息化水平三个带动,初步聚集了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才三个群体,为全面实施科技兴省战略奠定了良好的发展基础。

(一)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社会氛围不断形成。《条例》颁发后,省政府主管部门及时下发通知,对学习宣传工作统一部署、提出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召开新闻通气会广泛宣传,并通过举办培训班、科技宣传周、科技三下乡、举办报刊栏目解读、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政府网站登载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各地除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开展宣传外,还紧密结合各自实际,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科技意识和法治观念,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协调机制不断强化。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条例》规定,按照“三个纳入”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坚持把科技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年度工作主要任务、提出具体要求。二是注重把科技工作纳入领导责任制,普遍由行政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形成了“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格局,强化了科技工作协调机制。三是坚持把科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齐抓共管,推动科技进步的工作机制不断得到强化。

(三)完善配套政策,贯彻实施《条例》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及时完善了配套政策。自2012年全省科技创新大会后,省上制定下发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创新型青海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海省专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出台了有关科技投入、企业创新和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共享、中介机构扶持、科技与金融结合、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等7个方面、23条具体激励政策及措施。各州市依照省上的政策文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关于科技发展规划、具体实施方案,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撑。

(四)强化扶持引导,贯彻实施《条例》的成效不断显现。省政府着力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取得了较大进展。一是强化企业在省级科技项目中的牵头作用。2013年,深化实施了&ldquo;123&rdquo;科技支撑工程,186家主要承担单位中企业占119家,立项的69个项目中财政科技经费投入仅1.69亿元,拉动企业投入27.82亿元,年新增产值235.58亿元。二是注重引导企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围绕农牧业十大特色优势产业,共组织&ldquo;1020&rdquo;生态农牧业科技支撑工程科技计划项目44项,经费总投入5.0786亿元,其中财政资助0.5426亿元,形成科技成果93项、专利18件,新增产值11.73亿元。三是加快企业研发平台建设。2013年新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4个,有效提升了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五)立足省情实际,贯彻实施《条例》促使青海现代农牧业发展不断加快。一是青海冷凉高原作物的品种培育及制种工作已形成产业化规模。青杂1&mdash;7号春油菜系列品种,在本省以及甘肃、新疆、内蒙、河北等春油菜区年推广面积超过400万亩,其中省内推广150万亩,平均亩产达到250公斤,最高达到400公斤以上。青杂5号被农业部连续5年确定为主导品种。青薯2号、青薯9号等马铃薯系列优质品种,最高亩产达5000公斤以上,全省马铃薯脱毒率达到88%以上。全膜双垄栽培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00.15万亩,成为我省浅山地区抗旱增收的新亮点。二是实施生态畜牧业建设。在全省牧区组建了883生态畜牧业合作社,每年推广牦牛种公牛7600头、绵山羊种公羊1.6万只。三是农牧业科技推广体系不断完善。全省共有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847个,专业技术人员6865人。2012年,建立了省级农牧业科技创新平台,县级产业技术推广平台,示范基地、示范户和辐射户科技示范应用平台的三级平台,有效地提高了我省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水平。

通过执法检查,我们感到《条例》可行性较强,符合青海实际,且许多提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如&ldquo;鼓励企业自主确定研究开发课题&rdquo;、&ldquo;鼓励企业采取科技成果折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科技人员予以激励&rdquo;等内容,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较好的法制保障作用,科技进步条例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具体落实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今后工作中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条例》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原因分析

检查组认为,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着重加以研究解决。

(一)宣传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意识,特别是群众崇尚科学的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从检查的总体情况看:目前,对《条例》的宣传还停留在政府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层面上,对企业和农牧区宣传相对薄弱,全省尚未形成浓厚的科教兴省氛围。一些企业对《条例》的内容还缺乏全面了解,对涉及到的有关优惠政策不明白,部分企业对依靠科技创新发展的信心不足、积极性不高;一些地区和企业在自主创新中存在急于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后,环评等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或边申报边建设的情况;一些农牧区群众对科技法规政策知晓率不高,也不掌握《条例》的相关政策,一年四季忙于出外打工,没有走上科技致富的新路子。

(二)资金投入不足,制约着科技创新与发展。各级政府普遍存在财政投入少、融资渠道窄、资金管理散的问题。一是省财政对科技投入仍然显少。2012年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仅为0.62%(全国2.11%),研发经费占GDP的比重0.69%(全国1.98%),远低于全国水平。财政支持科技创新方式单一,后补助、贴息等支持方式较少。二是资金投入结构不尽合理。基础研究主要依靠省财政资金投入,基层总体投入普遍偏低,部分地区在投入上存在凑数字、调账,应付考核的现象,实际投入达不到《条例》规定要求,真正用于研发和技术推广的经费较少。企业投入资金也普遍较少,社会融资渠道不畅。三是在资金投入上,近年来各级政府较以往在投入幅度虽有较快增长,但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立项、轻效益的问题,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企业创新能力不强,科技创新人才缺乏。一是企业普遍存在研发投入较低、科研基础条件较差的问题,多数企业缺少研发机构,研发能力、人才队伍力量薄弱,尤其是科技领军人才匮乏。二是引进人才难,留住人才更难,人才流失成为企业科技创新的&ldquo;硬伤&rdquo;。2012年,西宁经济开发区一家公司招聘专业技术人员50人,目前留下的仅6人,流失率为88%。三是科技人才紧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脱节,使企业不能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

(四)科技专利少、成果转化比例较低、转化渠道较窄。一是产学研结合得不够紧密,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向企业转化的比例不高,产出低,科技人员积极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2013年全省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364件,每万人仅为0.639件,远远落后于其他省份。二是目前全省科技研发主要依靠项目带动,企业投入较少,而项目重研发轻推广,推广应用投入不足。各研发团队之间虽有联系但成果共享较少,科技产出利用率较低。三是农牧业科技成果项目缺乏对接,应用推广转化的有效渠道较窄,普遍存在项目结束研发停滞的现象,使科技成果常停留在实验阶段。

(五)农牧业科技力量较弱,服务体系不完善,示范带动作用不明显。一是农牧业科技服务体制不顺。全省农村牧区综合配套改革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之后,多数乡镇基层职能机构合并为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由乡镇管理,农牧业科技推广在基层缺少抓手,形成&ldquo;下肢瘫痪&rdquo;,对农业科技的推广带来不利影响。二是农牧业科技服务机制不活。农技推广投入机制、运行机制、考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一些农技推广机构仍沿用&ldquo;大锅饭&rdquo;的做法,靠自上而下布置任务的方式主导农牧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对农牧民的实际诉求和利益较少顾及。三是农牧业科技推广服务不畅。我省农牧区大都是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经营散户,缺少青壮年劳力,缺少专业技能培训,缺少田间地头和畜棚牧场的土专家等一些农技推广的&ldquo;二传手&rdquo;、&ldquo;示范户&rdquo;,使现代化科技信息服务平台使用和许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ldquo;最后一公里&rdquo;停滞。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些地方领导和部分企业法治观念不强,对依法推进科技进步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地方领导认为青海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实施科技法律法规没有投资环境优势,对执行《条例》规定缺乏自觉性。有的企业认为本身经济实力小,投入自主创新风险大,会给企业造成损失。特别是一些加工企业,本身生产工艺简单,不愿在生产技术科技创新环节下功夫,而将心思放在了怎样才能在科技优惠扶持政策上受益。有的基层干部思想保守,缺乏科学发展的理念,本身对科技推广和应用不够重视,更谈不上向群众宣传,引领群众科学致富。二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外部环境制约着我省《条例》的贯彻落实。一些企业效益低,资金使用捉襟见肘,不愿也没有能力在科技创新上有突破,加之我省本身财力有限,小财政要办大民生,用于扶持科技创新的财力杯水车薪。此外,受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人才引进难、培养难、留住更难,使资源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三是对《条例》的宣传还存在死角。公众对《条例》的知晓率不高,还没有真正达到家喻户晓,尚未形成浓厚的科技兴省氛围,在一定程度影响着《条例》的落实。

四、意见和建议

(一)在完善体制机制方面

1.针对科技投入明显不足、投入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建议省政府着力完善三项机制:一是建立健全财政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强化政府对科技创新、社会参与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多元化进行支持,建立合理的科技创新资助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的机制。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完善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的落实措施,鼓励企业积极投入自主创新。三是建立健全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的机制。支持和鼓励金融业创新金融工具,服务科技发展。同时,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科技自主创新。

2.针对创新能力普遍较弱的问题。建议省政府围绕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科技改革。一是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改革。从技术受让、技术开发、共建研发机构、创办经济实体、联合培养人才、科技资源共享、技术咨询或服务等方面形成产学研用一体化结合的长效机制。二是进一步推进农牧业科技创新改革,加快国家农村信息化示范省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农牧区三级平台建设,针对目前存在的服务体制不顺、服务机制不活、科技推广&ldquo;最后一公里&rdquo;不畅等问题,围绕省级平台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统领引导作用,县级平台的枢纽、推广作用,示范平台的辐射、应用作用,进一步完善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提升三级平台服务农牧业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科技管理,提高科技资源的投入产出效率,研究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完善相关奖励扶持措施。

(二)在完善相关政策方面

1.针对科技创新人才紧缺,引不进、留不住的问题。建议省政府:加强引智引才工作,继续通过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科技奖励、高层次人才培养等措施,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进一步强化科技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设立省科技人才引进基金,用于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以及特岗尖端技术人才。

2.针对科技人才职称评审问题。建议省政府进一步拓宽、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相关行业以及农牧区实用人才等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特别是对长期在基层或者艰苦地区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按《条例》规定适当放宽条件,评审条件应既注重论文质量,更注重工作实绩。真正使&ldquo;农牧科技论文写在田间地头,运用到实践中去&rdquo;得到彰显。

3.针对农牧业技术推广应用人才缺乏问题。建议省政府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农牧区实施&ldquo;阳光工程&rdquo;等举措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试点方案》,结合省情实际,及时研究制定《青海省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实施办法》,为加快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牧民,推进青海现代农牧业向专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经营,为有力促进农牧民增收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三)在强化制度方面

1.不断深化《条例》的学习宣传。建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团体,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做到常抓不懈,抓紧抓实。要从建设创新型青海的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对《条例》规定内容和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地区,要将《条例》翻译成相关民族文字版本印发,深入到偏远农村牧区,以及各类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进行广泛宣传。要将科技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纳入普法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学习宣传的广度、深度和力度。

2.坚持将《条例》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对《条例》执行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考核,总结成绩,查找薄弱环节,提出进一步落实的要求,不断促进科教兴省战略的实施。

3.及早制定《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条例》。继2012年省科技进步条例出台后,在科技成果的转化方面,我省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在当时《条例》制定时未能涵盖。通过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根据我省科技形势发展的需求,很有必要而且亟待在地方立法上制定《青海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条例》。据此,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早做好立法调研和有关协调工作。同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按照&ldquo;急用先立、服务发展&rdquo;的立法理念,考虑调整立法规划,使科技成果转化及早列入下一步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