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说明

日期:2013-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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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西宁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对《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市处于地震频发区域,预防和抗震形势较为严峻,随着我市城市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工程在抗震设防和安全性评价的监督、检查、验收等管理上还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抗震设防要求不能完全落实,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不够明确,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管理权限、管理职责急需在制度层面上予以明确。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切实贯彻落实国家防震减灾目标的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市地震局成立起草小组,市人大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前介入,经多次调研,借鉴外地做法结合本地实际,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经西宁市政府法制办对其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作了全面审查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西宁市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先后二次分不同类型组织召开了协调会和论证会并邀请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参加,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充分论证,调整和修改。经市政府常委会通过,形成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后,市人大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并征求了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省地震局等有关方面负责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就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作了认真审查,并根据修改意见建议做了修改,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会议审议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召开了法制委员会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审,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条例》共24条。其主要内容是:强化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明确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上的权限、职责;更加规范了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严格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报告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结果使用的管理;设置了有关农村抗震设防的条款。

(一)关于管理权限和职责

《条例》第四条规定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市、县地震工作部门是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验收和处罚等工作;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意见书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作了原则规定,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作了细化。根据我市实际,国家和青海省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标准过高,我市建设工程规模基本达不到相关要求。为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本市得到切实贯彻实施,《条例》在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并在第十条规定了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确定。《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已出台,与本《条例》同步实施。

(三)关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为了保障建设工程按照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条例》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施工的审查内容”;第七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四)关于农村抗震设防的要求

《条例》还专门设置了农村抗震设防的相关条款。第八条明确了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和农民自建房,应当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并规定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切实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此外,《条例》还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