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全省检察机关2008年以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情况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三个强化”的总体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对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着力明确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思路。针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整个检察工作中起步较晚且相对薄弱的状况,省检察院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工作规律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检察机关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基本要求和发展思路,并于2010年8月召开全省检察机关首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要求全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准确定位,积极构建以抗诉为重点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全力做好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此同时,将努力形成“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与刑事检察监督协调发展”的工作格局,纳入“十二五”时期青海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规划,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二)着力服务发展和保障民生。省检察院先后研究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的意见》、《关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见》和《关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若干意见》,确定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上,努力做到执法不忘服务、办案考虑发展、监督促进和谐。全省检察机关通过调整工作结构、创新服务思路、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措施,把服务大局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切实增强服务发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针对有关部门对违法开发土地矿产资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怠于行使诉权问题,自2010年起探索开展督促起诉工作,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共办理督促起诉案件61件,挽回国有资产损失800余万元;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和法律咨询服务,加强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6件。
(三)着力加强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把抓好抗诉工作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首要任务,依法审查处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的监督申请,重点监督纠正裁判确有错误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判错误的案件,竭力维护司法公正。2008—201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请检察监督案件1826件,年均增加12%。共对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51件,法院院已审结44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和调解结案38件,再审改变率为86.36%;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4件,均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1件,法院采纳26件,采纳率为63.41%。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对人民法院裁判正确的民事行政申请检察监督案件,有针对性地做好释法析理、心理疏导等工作,共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1068件,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四)着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省检察院研究制定《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要求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始终,使执法办案过程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矛盾可能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民事行政申请检察监督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协调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对具备和解条件的案件积极引导和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46件。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在作出不予受理、不立案、不抗诉、不提请抗诉等决定时,充分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消除申请人疑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154件,采纳率为84%。深入开展检察人员进企业、进机关、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的“五进”活动,积极组建检察工作联络站、民生服务站、检察联络员网络,方便群众诉求。西宁市检察院开通“与民同行”网站,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建立“社区民行检察工作站”,湟源县检察院在97个乡镇村设立民行检察联络员,着力破解群众“申诉难”问题,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五)着力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法治化。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省检察院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召开视频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诉讼监督年”活动,探索建立民意收集、研究和转化机制,主动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深化检务公开,完善和落实申请人权利义务告知、申请检察监督风险提示等制度,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不断增强执法办案透明度;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与省法院会签《关于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强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工作意见》,并首次召开联合会议作出安排;与省法院联合下发《关于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干部到法院交流挂职锻炼的通知》,先后选派26名民行检察人员到法院挂职锻炼。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充分肯定,作出重要批示在全国推广。重视听取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抗诉案件个案沟通、联席会议、信息交流和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和方式。
(六)着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部署开展为期两年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年”活动,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促进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分工制约,实行民事行政申请检察监督案件分别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规范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和协作配合,保障抗诉权、侦查权依法正确行使。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案工作的监督,重点加强对申请人不服下级检察院不立案、不提请抗诉等决定的复查。完善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加强类案研究,及时总结经验,重视发现和解决检察机关自身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七)着力强化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建设。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根本和保证,不断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系列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引导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筑牢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道德基础。二是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针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持续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创新岗位练兵形式,举办抗诉书说理竞赛,开展首届优秀法律文书评比、组织案例评析、抗诉案件庭审观摩等活动,提高适用法律、审查证据、文书说理、再审出庭以及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深入推进检察官逐级遴选机制改革,从基层遴选或选调民行业务骨干8名。三是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坚持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制定《青海省检察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及时发现和纠正影响公正执法的苗头性问题。在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同时,严明办案纪律,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法官的关系,树立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
二、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情况
作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基本法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对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从监督范围看,新增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调解书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规定,在立法上把民事检察监督从以往主要对民事裁判进行监督,扩大为对诉讼程序、诉讼结果和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从监督方式和手段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根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监督手段,规范了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从监督途径看,规定检察机关不仅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监督,还可以通过办理其他案件、媒体报道、群众反映等多种形式发现监督案件,进一步拓宽了检察监督的途径。这些规定对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省检察院党组把学习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摆在强化法律监督、推进法治建设的突出位置,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细化措施、狠抓落实。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认真分析研判法律修改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召开全省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电视电话会议,对学习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行动员部署。二是认真落实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精神,明确检察机关在积极回应民事检察司法新期待中的目标要求、应当强化的工作理念、切实把握的工作着力点和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从业务工作到后勤保障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三是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民事检察人员全员培训,引导大家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熟练掌握各项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并进行全员考试考核,为法律准确实施奠定基础。四是围绕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要求,组织专题调研,系统收集梳理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措施,以加强业务指导,确保民事诉讼法在我省检察机关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今年元至5月底,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请检察监督案件100件,审查终结73件,同比分别下降32.88%和29.1%。其中,提出抗诉5件,法院已作出改判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督促起诉4件,支持起诉1件,检察和解5件,执行监督4件,发出检察建议10件,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33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几年来,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虽然取得了新的突破和进展,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从法律制度层面讲,法律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特别是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和措施的规定比较原则,行政检察监督尚未得到有效开展,不少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继续稳步探索,同时防止权力滥用。二是从工作机制体制层面讲,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占整个检察业务的权重偏低,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缺乏科学性,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的流程管理、质量管理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在全省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既表现为业务开展存在“空白地区”,也表现为民事行政检察人力资源的配置与办案任务呈“倒三角”状况。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基础作用的机制还不健全,全省47个基层检察院中尚有26个未设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影响和制约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三是从监督力度效果层面讲,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能力不足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不善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职能定位的认识存在偏差,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力度不够,有的抗诉案件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问题;由于法律关于检察建议的规定缺乏刚性,以致相关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回复率较低,监督实效取决于接受监督部门主观自觉的现象较为普遍。四是从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层面讲,监督理念、整体素能与办案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对监督的范围、重点、方式把握不全面、不准确;对民事行政案件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掌握不够,知识结构和队伍结构不够合理,缺乏专家型骨干人才;把握法律政策、办理新类型案件、释法说理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五是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情况讲,监督职责的强化,加剧了检察机关工作任务与人力资源的紧张矛盾;监督内涵的拓展,对检察队伍整体素能和监督能力建设提出新的挑战。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如果得不到支持就不得再次申请,使检察环节释法说理、息诉罢访、疏导情绪、维护稳定的压力明显增大;法律要求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监督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和作出决定,使检察机关在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的责任增大。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了解不多,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将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四、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主要措施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最能够体现法律监督属性和效能的重要领域,对检察工作全局和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全省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按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是更新监督理念,强化监督职能。秉持检察监督理念,把握法律修改带来的发展机遇,把学习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遵循民事诉讼规律和基本原则,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上下功夫。着眼于推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与刑事检察监督的协调发展,科学统筹部署,整合工作力量,合理配置资源,切实转变“重刑轻民”思想,努力消除检察监督职能发挥中的“短板”,真正守住发现错误、纠正错误的最后一道关口。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理念,注重做好和解息诉工作,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在检察工作中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损害民生民利问题。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依法用好刚性手段的同时,善于运用柔性监督方式,综合抗诉、检察建议、督促支持起诉、调查核实等方式和手段,着力构建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畅通群众申请渠道,完善检调对接机制,切实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积极作用。探索和实践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
三是加强调查研究,完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属性、特点、范围、方式、作用的理论研究,正确认识和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规律性,提高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综合业务考评中的权重,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指导方式,充分发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的激励、引导、规范功能。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检务公开、案件流程、质量管理与监督机制。建立完善检察工作一体化下的内部制约和协作配合,特别是针对我省民事行政检察人力资源有限又力量分散实际,加强资源整合配置和集约管理。加强基层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违法调解监督、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完善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基础作用的机制。着眼于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约束,通过调研适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问题的决议。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督能力。检察工作的对象大多是熟悉法律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监督者必须具有更高的法律素养、专业水平,才能发现问题,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所以要坚持把检察业务能力建设置于基础性、先导性的战略位置,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结合执法办案的具体实践,把提高执法办案能力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持续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逐步建立体现时代特征、具有检察特色、符合办案要求、趋向科学完备的学习培训、素能比武工作体系,培养一批精通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和熟悉“双语”的骨干。坚持从严治检、廉洁从检,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公正廉洁执法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检察监督的公信力。
五是主动接受监督,依法行使职权。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理念,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主动报告工作情况,认真办理意见建议,紧紧依靠人大的监督和支持开展工作。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加强与舆论媒体的交流互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诉讼权利,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不断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加强与人民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增进理解支持,优化执法环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我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充分体现出地方权力机关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也为进一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机遇。全省检察机关将以此为契机,牢记使命、忠诚履职,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为平安青海、法治青海建设和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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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用语说明
1.三个强化:高检院提出的“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检察工作总要求。
2.检察建议:是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的一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式,指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为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和纠正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所采用的一种监督方式,以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情形,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要求予以再审的一种监督方式。
4.检察和解: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中,发现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具备和解条件的,可以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5.督促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有关机关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和创新社会管理。
6.督促起诉:针对监管部门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不行使或懈怠于行使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以监督者的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7.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8.检调对接: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过程中,坚持监督与息诉并重,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9.调查核实:检察机关根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 向有关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等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一种监督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