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的说明

日期: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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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海西州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旅游景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旅游景区是旅游业的核心要素和旅游产品的主体部分。近年来,在州委、州政府的支持推动下,我州旅游景区的开发利用工作成效显著。目前,全州各类旅游景区()达到86个,其中,国家4A级景区1个,国家3A级景区5个。2012年接待游客超过312万人(),旅游收入达到13亿元。随着旅游景区开发建设步伐的加快,也出现了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旅游景区规划滞后、建设无序、管理混乱、保护乏力等,迫切需要依法统一加强管理。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海西实际、便于操作的旅游景区管理单行条例,对于加强全州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工作,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根据州委部署和州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20127月,州政府组织州政府法制办、州住建局、州旅游局等有关部门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拟定了工作方案,着手进行《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201210月,条例起草小组在学习文件、收集资料、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初稿报州政府后,州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除在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外,还分别采用书面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认真征求了州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政府、各行委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专程赴各县市听取了部分乡镇(街道)和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经营单位的意见。在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后,州政府法制办进行了认真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州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121229日,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了初审。会后州人大财农委、法民委根据审议意见,再次进行了调研、论证和修改,并专程赴西宁报请省人大财经委对修改稿进行了衔接、审查,组织召开了专家座谈会,正式形成了《条例(草案)》。

2013226日,州委常委会听取了州政府关于《条例(草案)》制定情况的汇报,讨论并原则通过了《条例(草案)》。201339日,州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条例》不分章节,共25条。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第八条至第十八条对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作出了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对《条例》的解释、施行日期作出了规定。

()关于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自治州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康体健身、求知探险等活动并提供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为保护范围的区域。

()关于旅游景区规划建设。《条例》第五条规定,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和行政区行政委员会应当将旅游景区的开发和保护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第九条规定,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旅游规划设计专业机构编制旅游景区规划,由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旅游景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旅游景区开发建设不得超过景区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造型、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关于旅游景区开发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和行政区行政委员会应当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景区的开发和保护。对开发保护旅游景区成绩突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和行政区行政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古遗址、名人遗迹、历史纪念地、古寺庙等具有历史人文价值的旅游资源,应当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和特色,不得擅自挖掘、改建、迁移或者拆除。

()关于旅游景区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和行政区行政委员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旅游景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建设规划、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和行政区行政委员会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景区管理的相关工作。旅游景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应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对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设定处罚的或者已经设定的处罚需要补充细化的,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