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的决定》的审查报告(书面)

日期:2013-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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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2013510日,财经委员会召开第2次会议,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关于废止〈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的决定》进行了审查。财经委员会认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自199711日施行以来,为依法保护民和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201111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界定、登记条件、经营范围等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能够满足民和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需要。同时,《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因此,可以废止该条例。经主任会议同意,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关于废止〈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的决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