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的说明(书面)

日期:2012-03-06 来源:《青海人大》公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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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现就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作如下说明: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以下简称《变通规定》)于1986年6月22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6年9月28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变通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变通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我县少数民族权利,维护平等、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推动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变通规定》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变为第五十条,为保持《变通规定》与国家法律的一致性,县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把修订《变通规定》列入立法计划,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变通规定》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关于修改《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的决定》,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