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书面)

日期:2012-03-06 来源:《青海人大》公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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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我委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和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说明如下:
        一、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必要性与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它的公布施行,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该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必须在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下,按照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内容进行专项清理。
        从今年9月份开始,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法工委发〔2011〕2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对专项清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下发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条例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意见》,作出了工作安排,提出了工作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确定的任务分工和清理范围,组织力量,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的法规,认真负责地进行梳理,查找存在的问题。法工委在收到各专门委员会报送的处理意见、建议后,认真进行了分类、整理、汇总。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究论证,提出了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意见。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内容和处理意见
        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围绕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认真梳理,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
        开展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专项清理工作的内容是:
        (一)关于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梳理、分析地方性法规是否设定了查封、扣押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在对法律作具体规定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地方性法规在作具体规定时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是否设定了加处滞纳金、代履行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等。
        (二)关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梳理、分析地方性法规是否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委托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否授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等。
        (三)关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梳理、分析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经同有关方面反复研究论证,这次清理中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共11件,涉及15个条文。考虑到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较多,拟采用一揽子打包的形式,提出《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在清理工作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了废止《青海省重点农田保护管理条例》的意见,理由是该条例许多条文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实际工作中已不执行。法工委经研究认为:该条例不适宜在此次专项清理工作中予以废止,虽然条例涉及行政强制的规定,但同时又与多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可在以后的常委会会议上予以废止。
        三、关于《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一)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设定行政强制的规定作的修改
        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条、青海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属于超越职权违法设定,有的属于对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种类作了扩大规定。因此,建议删除或修改有关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青海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青海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青海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第二十六条等规定中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因此,建议删除或修改有关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
        (二)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作的修改
        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青海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与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建议修改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关于代履行的规定不一致,建议进行修改。
        基于以上情况,建议: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