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检察机关关于对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日期:20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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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报告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牢牢把握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责
        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2008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下,牢牢把握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和根本任务,不断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
        (一)树立正确的诉讼监督意识,促进监督职责依法履行。为引导全体检察人员树立依法、全面、科学的监督观,全省检察机关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专项教育活动中,认真查找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就案办案、被动监督、机械监督等问题,着力解决部分检察人员存在的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特别是在去年开展的“执法办案质量年”专项活动中,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对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监督重点,着重围绕监督意识强不强、监督力度大不大、监督质量高不高、监督效果好不好,进行深入查摆、认真梳理,切实纠正在诉讼监督意识、诉讼监督质量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检察人员将“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自觉融入监督实践之中。
        (二)着力推进刑事立案监督,促进国家追诉权依法行使。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切实做到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三年来(下同),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65件,促使侦查机关主动立案77件,对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31件,公安机关已立案27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4件,已纠正4件。
        (三)扎实开展侦查活动监督,促进国家侦查权依法行使。坚持不枉不纵与规范执法行为并重,着力监督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漏捕漏诉、错捕错诉等问题。依法审查提请逮捕案件7068件11664人,审查移送起诉案件9063件14444人。对应当提请逮捕而未提请、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的,依法追加逮捕43人、追加起诉39人。对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批准逮捕1142人、不起诉610人。切实加大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和违法取证等行为的纠正力度,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51件、检察建议94件,查处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侵权案件30件40人。
        (四)切实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促进国家刑事审判权依法行使。坚持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裁判权威并重,深入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的审议意见,扎实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充分运用抗诉手段,重点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监督。审查刑事判决、裁定7215件,提出二审程序抗诉54件、审判监督程序抗诉10件,抗诉率为8.9‰,法院审结43件,改判或发回重审29件,抗诉意见采纳率为67.4%。对审判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2件次。审查处理刑事申诉案件90件,立案复查60件,其中维持原决定40件,改变原决定9件,不予抗诉9件。加强对死刑案件审判的监督,认真落实死刑复核案件备案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省检察院通过增设专门机构、充实办案力量、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扎实做好死刑二审案件的审查和出庭工作。
        (五)不断强化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促进国家刑罚执行权依法行使。坚持维护监管秩序与纠正监管违法并重,不断加大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超期羁押、罪犯违法留所服刑、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问题的监督力度,审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3366件,审查率100%,提出纠正违法意见54件,监督纠正44件,提出检察建议140件。通过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等专项活动,发现监管安全隐患问题71个,提出纠正意见69次,提出检察建议48件。采取随时检察和定期检察等有效方式,依法开展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监督纠正脱管、漏管监外执行罪犯53人。认真落实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确保了全省检察机关无超期羁押案件。
        (六)努力改进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公平、公正。坚持抗诉纠错与息诉服判并重,不断加大对裁判不公、侵害公民、法人正当权益等突出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为扭转全省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总体较为薄弱的局面,省检察院于2010年8月召开全省检察机关第一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制定了《青海省检察机关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准确定位、全力做好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扬首创精神,积极采取新举措、探索新方法,西宁市检察院开通“与民同行”网站,西宁市城西区检察院建立“社区民行检察工作站”,着力破解群众“申诉难”问题,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三年来,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979件,立案审查327件,督促起诉4件,检察和解4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0件,法院采纳11件,提出(请)抗诉85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4件,均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中1件改判,2件发回省高级法院重审,实现了我省多年没有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民事申诉案件的突破。对633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认真做好息诉疏导工作。
        (七)依法惩治和预防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促进司法公正与廉洁。坚持强化诉讼监督与依法惩治司法不公并重,受理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申诉134件。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涉嫌枉法裁判、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42件54人,其中重大案件15件25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5人,已判决12件17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通过查处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许正福枉法裁判、受贿案,大通县公安局原民警石建新等五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等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司法不公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和廉洁。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功效,通过协助省纪委建立青海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基地,制作、发放警示教育电视宣传片,举办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展览,提出检察建议等有效举措,推动了预防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进行。
        二、扎实推进诉讼监督规范化建设,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我们坚持强化诉讼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提高接受外部监督的自觉性,强化内部制约的主动性,通过扎实推进诉讼监督规范化建设,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一)切实把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严格执行重要工作、重要部署、重大情况、重要案件报告制度,始终将诉讼监督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牢固树立“以人大监督推动诉讼监督和自身监督”的理念,不断增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自觉性、主动性,认真贯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全省检察机关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256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187次。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答复的原则,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积极探索密切与人大代表联系的新举措,海东地区检察机关建立了检察干部联系县乡级人大代表制度,真诚倾听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切实把人民监督司法的理念落到实处。采取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举办检察开放日、综合运用12309举报电话等方式,增强诉讼监督工作透明度。全省基层检察院充分发挥一线平台作用,通过建立检察工作联络处、聘请乡镇检察联络员、推行检察官挂职村委会法制副主任制度等具有“青海特色”的举措,努力拓宽检务公开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扎实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选任两届人民监督员178人次,将108件“三类案件”全部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切实把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诉讼环节纳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职责。积极推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加强对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和不抗诉案件的释法说理,不断提高诉讼监督工作公信力。
        (三)切实把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要求落到实处。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立案活动和办案程序的监督,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省级以下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报备,撤案、不起诉报批制度。严格落实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措施,制定下发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审查逮捕工作流程规定,细化、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工作。改革措施实施以来,省、州市地两级检察院受理报请审查决定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45件55人,决定逮捕48人,不予逮捕7人;依法接受侦查、审判机关的制约,及时复议、复核侦查机关认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错误的案件20件,依法撤回审判机关认为起(抗)诉不当的案件32件。认真贯彻落实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深入开展“清积案、化新访”和案件评查专项活动,排查涉检信访积案25件,已息诉罢访18件,息诉率达到72%,评查重点案件69件,对评查中发现的1件有执法过错和3件执法瑕疵案进行了坚决纠正。全面推行检务督察制度,以不护短、不手软、不遮丑的坚决态度,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重点针对“酒、枪、车”和自身执法办案活动开展检务督察24次,发出督察通报4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对我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四)切实把诉讼监督机制规范化建设的制度落到实处。通过加大巡视力度、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管理和指导,确保检令畅通。健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衔接配合机制,严格落实内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侦结反馈等制度,不断增强监督合力。大力推进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建立符合区域特点的“西宁模式”和“青南模式”侦查机制,2009年以来,省检察院运用侦查一体化机制领办(参办、交办、督办)67件职务犯罪案件,突破了一批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不断完善诉讼监督考评机制,合理设置诉讼监督考评比重,将诉讼监督的难点、重点纳入考评,体现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的工作导向;坚持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信息共享、互通情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制度,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先后与9个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不断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为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实行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去年以来,全省各级检察院检察长、主管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53次,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发表了意见。积极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提出量刑建议1430件,法院采纳1304件。进一步规范诉讼卷宗调阅工作,确保了诉讼监督案件的顺利办理。
        (五)切实把诉讼监督多元化的方式落到实处。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开展诉讼监督。将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前介入相结合,健全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机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468件,及时帮助公安机关审查、固定证据。认真落实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呈报、审批的同步全程监督机制,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将延伸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门源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共同制定了民事行政检察与审判工作联系制度,尝试对法院执行环节进行检察监督。格尔木市检察院将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纳入酌定量刑情节,把监所检察监督有机融入量刑建议、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取得了“一举多赢”的监督效果;将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2010年,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执法办案质量年”专项活动,深入查找影响监督质量的薄弱环节,认真梳理制约监督质量的瓶颈问题,及时研究确保监督质量的有效对策,积极落实提高监督质量的整改措施,推动和促进了全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质量的整体提升。通过深入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向法院提出抗诉3件,纠正审判环节超期羁押2件4人。
        (六)切实把诉讼监督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措施落到实处。不断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扎实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积极探索“授之以渔”的教育培训模式,采取集中轮训、专项业务培训、挂职锻炼和以案代训等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方式,重点提高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执法一线检察官发现问题、收集证据、证实犯罪、协调沟通和适用法律政策的能力。通过评选全省检察业务专家、举办(参加)青甘宁优秀公诉人论辩赛、全省侦查监督十佳(优秀)检察官业务竞赛和全省监所检察业务比武竞赛等活动,努力培养、造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扎实法律功底的诉讼监督人才。举办三期325人次参加的司法考试培训班,137人通过司法考试,通过率为42.1%,连续三年保持了较高的通过率,有效扭转了诉讼监督工作后继乏人的被动局面。先后为全省基层检察院招录222名检察人员,为基层诉讼监督队伍注入了新的活力。不断提高诉讼监督工作的科技含量,全面完成检察机关二、三级网络数据中心、56个派驻监管场所分支网络建设,积极推进47个远程提讯系统、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网络安全以及IP电话等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开通青海省检察机关对外门户网站和各级院的高清视频会议系统,为诉讼监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在服务大局中加强、锐意开拓中前进、改革创新中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我们深切地体会到:始终坚持党委和上级院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优化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外部环境和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内部环境,是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客观需要;增强监督意识、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高监督能力,是增强诉讼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这既是对我们以往工作的实践总结,也是我们今后做好诉讼监督工作应当坚持的必要准则。
        三、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正视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
        全省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迫切期盼相比,与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监督到位的明确要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是诉讼监督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在内部层面,有的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认识不全面,执法理念不端正,不能正确处理好执法办案与依法监督的关系,仍然存在重配合轻制约不愿监督、重打击轻保护不正确监督、重关系轻原则不认真监督等认识偏差,影响了诉讼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外部层面,有的被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意识还不够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重视不够,不及时处理和回复,一定程度上存在应付监督、不愿接受监督的思想倾向,制约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
        二是诉讼监督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诉讼监督队伍整体素质还不够高,一些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检察官短缺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有的检察人员发现问题、证实犯罪、适用法律政策的能力不够强,导致存在该监督不监督、该纠正不纠正等情况。反渎职侵权、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办案力量严重不足、队伍流动性大、人员老化和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影响、制约了诉讼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
        三是诉讼监督效果需要进一步提升。地区之间、上下级检察院之间诉讼监督工作开展得不平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监督工作的整体均衡、协调发展。有的检察院对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跟踪督促不够有力,有的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质量不高,弱化了监督效果。有的对于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缺乏突破能力,查处力度还不大。对诉讼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社会认知度还不高。诉讼监督的范围、方式仍须进一步拓展。
        四是诉讼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内部诉讼监督工作协作机制不够完善,诉讼监督的内部合力还要进一步增强。诉讼监督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还不尽完善,加大诉讼监督力度的工作导向体现的尚不明显,检察人员开展诉讼监督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调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通报机制还不够健全,导致诉讼监督工作仍存在“知情难、调查难、处理难”的问题。
        五是诉讼监督外部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由于现行法律对一些诉讼监督的权限规定过于原则,法定程序不健全,缺乏实践操作性,制约了诉讼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如对民事执行、民事调解等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如何实施诉讼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较多的检察建议和再审检察建议,由于仅仅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种制度规定,缺乏刚性的法律属性,影响了检察机关一些监督措施的落实。
        以上这些问题和不足,既需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也需要有关部门统一认识、相互配合,共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
        四、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全面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
        根据中央政法委、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要求,我们将以这次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报告为动力,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抓手,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为主线,全面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努力开创诉讼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一)着力增强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新发展。要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坚持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坚定不移地把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中,努力为全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要不断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积极争取人大常委会采取听取审议诉讼监督专项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和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诉讼监督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关于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决定,推动检察机关在接受监督、破解难题中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工作。
        (二)着力增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监督到位的主动性,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新进步。将诉讼监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诉讼监督年”专项活动,从“增强监督意识、提高监督能力、改进监督方式、健全监督机制、提升监督效果”出发,努力在增强监督意识上谋新思路、加强薄弱环节上想新方法、解决突出问题上出新举措,提升监督实效上求新突破,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上有新提高,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监督到位。
        (三)着力增强诉讼监督的针对性,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着眼于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得到纠正、错误裁判得到改正、职务犯罪得到查处,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不断强化诉讼监督。坚持把立案监督的着力点放在明显构成犯罪或明显不涉嫌犯罪的案件上,重点监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立案等问题;坚持把侦查监督的着力点放在加大追捕追诉力度、规范执法行为上,重点监督漏罪漏犯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严防冤错案件发生;坚持把刑事审判监督的着力点放在有罪追究、无罪保护上,重点监督裁判不公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和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等案件;坚持把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的着力点放在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上,重点做好对涉及民生、损害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确有错误案件的审查抗诉工作;坚持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的着力点放在维护监管秩序、纠正监管违法上,重点加强对刑罚变更执行和侵犯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以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等问题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加强和改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意见,坚决查办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依法运用审查案件材料、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监督,促进公正司法。
        (四)着力增强诉讼监督机制的科学性,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新突破。建立健全对诉讼监督工作的领导机制,优化诉讼监督职权在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各内设机构之间的配置,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侦结反馈等制度,加强与执法执纪、其他政法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联系会议、案件移送等制度建设,积极构建上下协作、内外联动的诉讼监督工作格局。探索建立有关机关对检察机关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调查违法行为的程序,全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健全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内部分工和协作机制,坚持不懈地推进侦查一体化建设,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一审判决的同步审查制度。坚持用好用足用活现有监督手段,综合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调查违法行为等手段,采取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提高监督实效。建立健全考评激励机制,提高诉讼监督在业务考评中的比重,对诉讼监督工作的“三个效果”进行综合评价,调动检察人员主动监督的积极性。积极谋划加强诉讼监督的新思路、新机制,将诉讼监督的重点工作充分体现在青海检察工作“十二五”规划中,为从整体上系统推进诉讼监督工作提供保障。
        (五)着力增强自身建设的紧迫性,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取得新作为。加强巡视和检务督察工作,坚持执法档案建设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全面实施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内部监督制约。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健全群众意见的办理、反馈机制,扎实做好“清积案、化新访”和案件评查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将“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自觉融入监督实践中。着眼于提升“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的实效,按照“面向一线、倾斜基层、覆盖全员、提升能力”的原则,积极运用案例教学、远程培训和在线学习等模式,深入开展符合诉讼监督业务特点、岗位要求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准确适用法律政策、纠正诉讼违法行为和查处司法不公案件的能力;加强诉讼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特别是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机构的组织建设,充实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力量。大力开展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大网上办公、办案力度,不断提高诉讼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这次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听取和审议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是对全省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有力监督和支持,为我们进一步做好诉讼监督工作增添了新的信心和动力!全省检察机关将以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契机,更加注重依法履职,更加注重有效监督,努力把诉讼监督工作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青海作出新贡献!
        相关用语说明
        1. 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监督。
        2. 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即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4.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等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5. 审判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及所作的裁判是否正确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包括刑事审判监督和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
        6.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法律监督。
        7. 三类案件:是指职务犯罪中的拟撤案、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
        8. 三个效果:是指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
        9. 再审检察建议: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10. 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就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的制度。
        11. 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指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的会议,对审议决策情况进行监督的诉讼监督机制。
        12. 授之以渔:出自《老子》“授人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是指传授给人既有知识,不如传授给人学习知识的方法。钓鱼是手段,一条鱼能解一时之饥,却不能解长久之饥,如果想永远有鱼吃,就要学会钓鱼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