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消防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日期:2011-02-14 来源:常委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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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青海省消防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在充分吸收第十七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认真进行了研究修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较强,已基本成熟,建议根据本次会议审议意见再作修改后提请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11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了第二十一次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修改,提出了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二款的表述不够精炼,并应增加学习消防法律、法规的内容。为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其参加消防安全活动。”(草案表决稿第八条第二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关于“可以向新建的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规定,界定范围是否合适,应再做研究修改。经研究认为,考虑到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主要应由省人民政府规章作出具体规范,本条例只作原则规定即可。为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安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不足的,可以向新建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征收。具体征收范围、标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草案表决稿第十条第二款)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中对招用合同制消防员职责的规定是否全面,地方性法规中对此作规定是否合适,应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本条中有关合同制消防员职责的规定,将此条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员。”(草案表决稿第四十八条)
        四、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中应增加“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的内容”、“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张贴疏散线路图”、“鼓励家庭自备消防器械”等内容,考虑到消防法对此已有相关规定,本条例一些条款中也有所规范。因此,草案表决稿中对这些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
        五、建议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表决稿第六十八条)
        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
        以上汇报连同草案表决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