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全省城镇社区居委会届期和换届选举时间有关问题的说明

日期:201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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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民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43号)有关“以省为单位统一城镇社区居委会届期”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完善基层群众民主选举制度,提高选举质量,降低选举组织工作成本,经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了统一全省城镇社区居委会届期和换届选举时间的意见,并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关于统一全省城镇社区居委会届期和换届选举时间的议案》汇报说明如下:
        一、我省城镇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基本情况
        199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我省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以西宁市为主体,从1990年起至今已进行了七次换届选举。1994年7月30日,青海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后,各地根据社区建设需要,从保障居民群众民主政治权利、推进居民自治、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开展社区服务等工作的基本要求出发,在镇及街道办事处以下,陆续自行组织设立了社区居民委员会这一城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推动全省社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截至目前,全省现有401个城镇社区居委会中应于2010年届满的(包括任满3年及街道委派并未履行选举手续的社区居委会)有274个,占全省居委会总数的68.33%;2011年届满的有116个,占28.93%;2012年届满的11个,占2.74%。
        二、统一全省城镇社区居委会届期和换届选举时间的必要性
        由于全省城镇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时间不统一,各地社区居委会的届期不尽相同、届期相互交叉,在每届仅有的三年任期之内,省内各地年年都会有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增加了基层工作量,牵涉工作精力过多,组织选举工作的成本较大。同时,有些地区没有按时安排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有些社区居委会成员由政府委派担任,没有经过正式选举,这些做法皆不利于贯彻落实民主选举社区居委会成员的法律要求。鉴于各地2010年即将届满或未行选举的社区居委会已占全省居委会总数的68.33%,任期已超过两年的社区居委会已占到全省居委会总数的98.5%的实际情况,参照全省统一村(牧)民委员会届期和统一安排换届选举工作的做法,十分有必要统一全省城镇社区居委会届期和换届选举时间,以进一步加强依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加强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统一全省城镇社区居委会届期和换届选举时间的具体内容
        (一)统一全省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届期。以西宁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届期为准,将全省现任社区居委会届期统一为第七届。
        (二)统一安排全省第八次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拟于2011年进行)。对全省现有社区中所有任期届满、未经居民选举、任期未满或超期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全部统一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后,全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届期统一为第八届。
        以上说明连同议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