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制定《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县城镇建设投资逐年增多,城镇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城镇人口日益增加,现已形成了以县府所在地浩门镇为中心、各乡镇为重点的小城镇体系。为了搞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曾出台过有关的管理办法、通知、通告等,但因其不具备法律效力,很难对一些不良行为和现象进行有效遏制,影响了城镇整体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秩序。为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一部适合我县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通过制定《条例》,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责任等,把我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这对于提高全县城镇管理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从根本上改变脏、乱、差的现象,创造一个市容整洁、环境优美的新城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和原则
(一)制定《条例》的依据。本《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
(二)制定《条例》的原则。一是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认真遵循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始终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二是坚持突出地方特点的原则。《条例》起草工作在吃透县情、总结我县城镇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把握立法的切入点,明确立法的重点,突出了地方特点。三是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既立足当前,考虑解决面临的突出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又与时俱进,适当超前,突出立法的前瞻性。
三、《条例》的起草过程
按照门源县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从2007年开始,县人大常委会就如何提升我县城镇化管理水平进行了多次调研、视察,确定《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本届常委会的立法调研项目,并积极争取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度立法项目。专门成立《条例》起草工作班子,确定专人负责草拟工作。从2007年5月开始,着手《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本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严格按《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规定》,广泛征求了各乡镇、各部门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了《条例》初稿。2009年12月17日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于2009年12月18日提请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进行了初审,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审议情况,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同时,将《条例》先后两次呈送省州人大财经委员会征求意见,依据反馈意见,再次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于2010年1月15日报经县委常委会审定。2010年1月20日,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条例》。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
本《条例》共分七章六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第1—9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第10—13条)、市容管理(第14—27条)、环境卫生管理(第28—39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40—44条)、法律责任(第45—59条)和附则(第60—62条)等内容。
五、《条例》中有关条款的说明
(一)《条例》(草案)的使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二)设定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条例》规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管理责任人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和其他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确定了县城的容貌标准。加强了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管理。禁止了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城镇道路、公共场所进行的各种有碍市容管理的违章行为。规范了城镇建设工程施工行为。
(四)规范了家畜、家禽及宠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条例》从我县实际情况出发,对家畜家禽及宠物饲养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特殊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理行为。
(五)规范了对垃圾处理实行收费的行为。垃圾收费与广大城镇居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防止乱收费,做到依法收费,《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收取。这样规定强调了按国家规定收费、不是乱收费。
(六)规范和加强了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明确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城镇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必须按照城镇建设部门的规划要求进行改造,并充分体现具有浓厚的民族、地域风格。
(七)依法设定了法律责任,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门源县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性质恶劣以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说明请连同《条例》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