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修改情况的汇报(书面)

日期:20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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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的审查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对藏传佛教事务的管理工作,海西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条例吸收海南、黄南、海北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的立法经验,结合海西州实际,注重简明扼要和可操作性,简练成熟,地方特色突出,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宗教方针政策,建议本次会议批准。同时,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5月25日,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召开第十七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意见建议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作了必要修改,并在征求海西州人大常委会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表决稿。经主任会议同意,现将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计划生育”前增加“婚姻”二字,其内容更加全面。委员会会议采纳了这一建议。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评议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佛教活动场所的依据”修改为“评议结果应当反馈给寺院民管会,并作为考核佛教活动场所的依据”。委员会会议采纳了这一建议。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后面增加“自治州境内”,在第十条开头增加“自治州境内的各级”,在第十一条开头增加“在自治州境内”作为修饰语,以突出所规范的对象限于自治州境内。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例规范的范围和对象,就是自治州境内的藏传佛教事务,原条款意涵清楚,无须反复注明,故未做修改。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六)项中,以“佛教活动场所”作为主语规范后面所述内容似乎概念不清,需要斟酌,建议修改为由某个组织或个人实施的行为。委员会会议认为,条例中所说“佛教活动场所”专指佛教寺院和活动点,主语概念清楚,没有不妥当之处,故未做修改。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做好佛教事务管理工作是宗教管理部门的事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是宗教事务部门,没有这个职责。建议保留条例第八条“协调”二字,删去“做好”二字。委员会会议认为,近年来开展的寺院社会管理工作中,各地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了寺院分级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做好宗教事务的职责。因此,在上级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而不是协调本地区佛教事务管理工作,故保留原审查意见。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民管会是由佛教教职人员组成的寺院管理机构,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的成员中不应有佛教教职人员,否则起不到监督作用。建议删去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佛教教职人员”。委员会会议认为,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有佛教教职人员参加,有利于寺院方面介绍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没有不妥之处。同时,已批准的黄南条例中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就有佛教教职人员参加,故未做修改。
        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第十七条中增加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组成人员构成和任期年限的内容。委员会会议认为,这部分内容可在群众监督评议委员会的章程中作出规定,条例中不宜过多涉及这方面内容,故未作修改。
        八、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如果在国务院宗教局《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和我省的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就没有必要在条例中重复,应当删去。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所列几点内容是灵童寻访活动中的主要部分,应该在条例中有所体现,故未予采纳。
        九、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佛教团体、非佛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佛教活动”的表述不准确,建议修改为“非佛教团体不得组织、举行佛教活动,任何组织不得在非佛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佛教活动。”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款表述清楚,意涵准确,故未做修改。
        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范围过于宽泛,应当改为“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委员会会议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表述与上位法一致,故未做修改。
        十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调整到第二十六条之前进行表述。委员会会议认为,该条例的法律责任中先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规范,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立法顺序相一致,没有不妥,故未进行调整。
        十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第二十五条关于“跨自治州、县举行……,应当按……”中,应删去“应当”或“当”字,这样表述更准确。委员会会议认为,删不删去“应当”或“当”字,不影响此条所表达的内容,故未予采纳。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报告连同条例(表决稿),请一并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