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海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及依据
“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于1957年下半年选址,1959年开始建设。该厂自行研制生产的我国第一颗原子弹和第一颗氢弹分别于1964年10月16日和1967年6月17日在新疆罗布泊爆炸成功。1987年,为了适应国际环境的变化,表明我国政府全面禁止和销毁核武器、维护世界和平和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转移,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了撤销二二一厂的决定。2001年6月25日国务院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旧址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5年11月20日,被中宣部公布为第三批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为做好基地旧址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起草的过程
为了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更好的保护和利用“基地”旧址,2007年初,根据常委会领导的安排,由州文体广电局牵头,协同依法治州办、州司法局等部门召集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条例》起草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方法步骤,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外地经验和做法,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咨询和征求意见,在反复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草案)》。2009年9月12日经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提请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初审,会后,州人大常委会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在《祁连山报》全文刊发,在全州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同时,州人大常委会将《条例》(草案)上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征求意见,依据反馈意见,州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条例》(草案)做了相应修改,经2009年11月24日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后,州人大常委会再次对《条例》作了认真修改,经州委审查后,于2010年1月12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主要内容及说明
《条例》共二十四条。
(一)关于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界定。2001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第五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明确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重点为21处,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应以国务院公布数据为准,在州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时,常委会委员认为,基地建筑物分布比较分散,保护难度比较大。因此为合理开发和保护利用基地重点文物,应从旧址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标志性建筑,建议基地重点保护区域范围还是应该界定为13处。
(二)《条例》规定了旧址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
(三)《条例》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文物保护工作要做到“五纳入”,即: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四)为了突出对基地旧址的利用工作,《条例》新增了第六条并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加强基地旧址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大力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发展红色旅游产业,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经济建设中的助推器作用”。这样从内容的完整性方面充分体现了《条例》的指导思想。
(五)《条例》强调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提出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的方针,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应履行承担起保护旧址的职责。
(六)为了使旧址的文物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依据《文物保护法》,《条例》对基地旧址文物的“四有”工作做了规定,即: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的保护机构或者人员。
四、保障措施
(一)关于保护与利用的规定
《条例》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指导旧址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使文物的保护利用工作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部门,各负其责,职责明确。(《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二)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强化了法律责任:一是对旧址不可移动文物在保护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作了行政处罚的规定;二是对盗窃、倒卖、破坏旧址地下工程设施的行为作了处罚规定;三是对旧址馆藏文物的管理作了规定;四是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的行为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国第一个核武器研制基地旧址保护管理条例》的说明
日期:201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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