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海北州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海北藏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依据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颁布以来,我州各级档案部门认真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活动,积极自觉致力于档案法制建设,逐步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监督机制,主动配合各级人大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开展执法检查,使档案工作由依靠行政手段逐步转变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档案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为全州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服务。但是,随着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对档案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州档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社会档案意识不强,许多单位和个人对档案的社会作用、保护档案的义务和利用档案的权利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对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应负的法律责任比较模糊;二是对档案工作的投入不足,档案工作正常的工作经费无法保证,基础设施差,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验收程序不够规范,工作管理整体水平不高,工作机制创新意识不强;三是依法治档的水平还很低,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和地方行政法规,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把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加以固定和规范,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档案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制定一部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单行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在海北经济和各项事业不断发展的同时,有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全州改革开放各项事业发展中产生的各类档案,真实地保存历史,为现实和未来提供利用,为全州政治、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有效服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因此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条例》也是保障和促进我州档案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关于《条例》起草的过程
2006年上半年,州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海北实际,认真总结我州近60年档案工作经验,着眼于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运用地方立法手段,加强和改善档案工作,提升档案工作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海北,构建和谐海北提供有效服务,研究决定制定《条例》,并就《条例》起草工作作出安排,责成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力量,考察学习,开展调查研究工作。10月初《条例》初稿形成,印发到省档案局和四县档案局、老档案工作者以及州直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了意见,在进一步综合归纳修改后,形成了《条例》送审稿。2006年12月正式上报州政府审查。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我们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征求了广大档案工作者、档案工作领导者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先后共征求到各方面的意见达50多条,可以说该《条例》形成的过程,是一个深入调查研究,理清工作思路,统一认识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修改完善,凝聚各方面智慧的过程。我们认为《条例》有比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条例》主要特点
《条例》共28条43款。根据我州档案工作的实际,以突出重点,简明实用,便于操作的原则,对自治州档案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一些突出问题作了规范。
(一)《条例》根据自治州档案工作的实际,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因此,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档案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机制、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二)关于重大活动(事件)的档案管理和利用。近年来我州重大活动和事件(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由于不能及时归档,造成一些档案资料流失,影响了现实工作对档案资料的充分利用。完整准确地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重大活动(事件)档案资料,对于全面真实地保存历史,帮助人们了解海北,推进我州各项工作的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十分重要,因此《条例》规定了重大活动(事件)档案由各级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和提供利用,并在归档时间上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关于对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档案的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州的各类重大项目越来越多,产生的档案也越来越多,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建设与档案管理相脱节,项目承办单位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致使重要项目的档案材料不齐全、不完整,建立的项目档案不符合规定,利用价值降低。因此《条例》十二条对重大项目档案作了规定。
(四)针对以往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由于职责不清、管理混乱、致使档案资料毁坏、遗失等问题,《条例》有4条27款专门规定了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突出了人本理念,从法律层面进一步完善了奖惩机制,要求档案管理领导者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增强法制观念,用新知识新技能充实完善自我,忠于职守,努力工作。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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