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代表:李福华
事由:针对大通县水源地保护压力日益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后未建立完善的补偿机制的实际情况,自2023年6月份以来,本人对大通县水资源费征收及水源地保护补偿机制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建议如下:
一、基本概况
(一)县情概况。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属省会西宁市辖县,海拔2280—4622米之间,总面积3090平方公里,全县辖9镇11乡、22个社区居民委员会和289个村民委员会,总人口40.34万人,有汉、回、土、藏、蒙古等31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人口20.08万人,乡村常住人口19.76万人,城镇化率51%。大通县是全省生态大县,生态环境综合质量位居全省前列、全市第一。水资源总量6.71亿立方米;林木蓄积量113.5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43.3%,居全省之首;草原综合植被覆盖率达59.65%。
近年来,大通县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始终坚持生态立县,定位高原“绿谷”,深度融入和服务打造生态文明高地,不断厚植绿色本底,持续放大特色优势,提高“幸福大通”成色,擦亮“山水大通”底色,全力筑牢西宁北部生态屏障、建设全省经济强县,努力打造山水交融、碧水蓝天、宜居宜业的生态大通,聚力绘就“一城山水、大境通达”的新画卷。
(二)水资源情况。大通县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6.71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6.56亿m3、地下水资源量为4.21亿m3。水资源分为四个区,即宝库河水资源区、黑林河水资源区、东峡河水资源区和北川河水资源区。县域内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有三处,分别为北川黑泉水库水源地(西宁市七水源)、北川石家庄水源地(西宁市六水源)和北川塔尔水源地(西宁市四水源),其中北川黑泉水库水源地为地表水,北川石家庄和塔尔水源地为地下水,全部由西宁供水集团运行。
(三)水资源利用现状。作为西宁市重要的水源供给地,大通县承担着西宁市80%以上的生产生活用水。青海省引大济湟工程的枢纽——黑泉水库,位于大通北川河源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区域内,多年来,通过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库区植被保护和恢复、水源涵养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对水库安全运行,尤其对青海省人口聚集区西宁和东部城市群建设方面的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大通县地表水开采主要包括人畜饮水工程(包括自来水公司),全县13.55万亩农田灌溉用水。地下水开采主要是境内大中小型工矿企业用水和各乡村民井开采地下水等。2022年度全县用水总量为1.0938亿m3,其中:工业用水量0.1131亿m3、农业用水量0.7586亿m3、生活用水量0.1493亿m3、生态用水量0.0727亿m3(其中河湖补水0.028亿m3);2022年供水总量1.9333亿m3(包括西宁市四、六、七水源,实际用水量0.8675亿m3),其中:地表水供水量为1.0771亿m3、地下水供水量为0.8562亿m3,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28.81%,2022年万元GDP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7%,2022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下降55.0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265。
(四)水资源费征收现状。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资源所有权和国家对水资源管理权的体现,是水法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也是国家利用价格杠杆实现水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措施,大通县目前水资源费征收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129号)和《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5〕958号)要求严格执行,根据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依据取用水户计量水量,通过青海省非税收入系统进行缴费。
二、生态贡献
“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立足省情实际,近年来,大通县始终把生态保护放在突出位置,坚定不移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当好“中华水塔”守护人,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快实施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和生态保护工作,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不断提升,“中华水塔”日益坚固丰沛。
(一)保护区的生态贡献。大通北川河源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大通县境内,湟水河一级支流——北川河的源头,海拔在2680~4622米之间,涉及大通县宝库、青林、青山、向化、桦林5个乡,保护区总面积10.79万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34.91%。作为省会西宁的重要生态屏障,天然林占保护区森林面积的99.67%,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和完善的生态系统孕育了丰厚的物种资源。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自然保护的基本理念与原则,大通县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综合规划、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科学治理,最大限度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既保护了现有的物种基因库,维护了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和生物的多样性,而且有效发挥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方面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为切实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生产发展的关系,凝聚管护合力,保护区管理局与宝库、青林等5乡、青海省牦牛繁育推广服务中心等4家单位签订社区共管协议,建立联系沟通渠道和长效共管机制,促进辖区关系和谐,妥善处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仅2021、2022年在保护区及其周边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中投入资金600余万元,进行河岸植被恢复、河流湿地岸线维护等工作;除常态化开展保护区内及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外,每年联合县林业和草原局、大通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进行夏季和冬春两季集中巡护工作,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工作,严格对保护区内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等行为进行管理和执法检查,使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管理。
(二)国家森林公园的生态贡献。察汗河景区是大通县国家森林公园的主要景区之一,位于大通县西北部达板山南麓的宝库林区,距县城45公里,总面积3114公顷,海拔2868—4235米,景区集山水风光,突岩奇峰,柏涛林海于一体。自1994年修建至2011年,大通县先后投入资金414.3万元,景区年收入20万元。因景区与省内大型水利工程黑泉水库紧密相连,且位于西宁市第七水源(黑泉水库)上游,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为进一步加强对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央“环保”督查工作要求,自2017年7月12日对景区实施封闭式管理,禁止一切旅游活动,为有效发挥森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多种功能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三)水源地保护的生态贡献。一是全县3个市级饮用水源地、1个县级饮用水源地、7个重点乡镇“千吨万人”饮用水源地、8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已全部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并严格按照规定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二是对水源地源头地区的山川、河流、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有效保护。三是青海省牦牛繁育中心等单位、社区对环境监督管理,对生产生活污水、垃圾进行收集转运处理,对直接进入库区支流进行净化治理,保障了水源的安全和品质。三是妥善处理保护和发展的关系,严格落实草畜平衡政策,有效保护了水源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移民搬迁的社会贡献。宝库乡寺堂村、孔家梁村、俄宝图村地处黑泉水库水源地上游,对西宁市及我县供水水源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2016年起对寺堂、孔家梁、俄宝图三村进行了生态搬迁,2017年7月寺堂等三个搬迁村503户2209人,为解决西宁市的饮水问题,大通县“舍小家,顾大家”易地分散搬迁至县城50个小区。因没有相应的补偿机制,加之搬迁村劳动力75%以上的是初中以下文化或文盲,无技能,在城市务工难度大,无稳定收入,50岁以上的村民无法找到工作,村民收入大幅降低,甚至部分村民交不起城镇住房的各种费用,城镇生活非常困难。
三、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依法足额收取水资源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实现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重要措施,体现国家对水资源所有权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大通县每年向西宁供水近0.9亿m3。2022年西宁市四、六、七水源实际用水量0.8675亿m3,其中:四六水源0.6312亿m3、七水源0.2363亿m3,2022年大通县供给西宁市的生活用水量占西宁市生活总水量的80.18%,占大通县2022年总供水量的44.87%。但实际水资源费征收后受益方西宁市未向大通县进行水资源保护补偿,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通县供给西宁市的水资源保护补偿未引起高度重视,未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大通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而导致西宁市对大通县水资源保护补偿问题长年没有得到解决。二是管理体制不顺。水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是一个循环统一体。开发利用、水环境保护等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涉及到水务、环保等多个部门,部门之间衔接、沟通、协调存在一定困难,导致工作推进难度大。三是补偿机制不完善。水资源保护补偿是实现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重要措施,目前我省还未从省市级层面统筹农水林牧等方面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可持续的生态补偿机制,在应对生态搬迁等问题时存在很大困难。如:黑泉水库水源地移民搬迁时对搬迁户进行了一定的补偿,但未建立长期有效的补偿机制,造成搬迁户后续生计问题难以解决,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四、六水源地建设时在村民相对聚集的塔尔镇,近年来随着水源地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对这些地区村民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出台了诸多规定,但未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严重影响了这部分农民的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截止目前,大通县的这些地区未体现出“因保护和改善水源地生态功能而遭受损失”给予补偿,导致受益者无偿享有环境利益,保护者得不到相应的经济回报,同时,也造成这些地区的群众收入受限,私自在禁养区放牧的现象不能完全杜绝。
四、建议
一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水源地保护补偿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应加强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使双方(受益方和保护方)达成共识,从而建立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返补关系。同时,要加强市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沟通,争取足额向相关用水市(区)收取水源地保护补偿费。二是不断健全完善补偿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省政府结合全省实际,统筹建立比较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下游受益方向对水源地保护方进行补偿,由省级财政统一调配,主要用于相关水资源保护重点工程建设、生态补偿、移民安置等方面,这样既保障了区域供水安全,又保护了生态,还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加大对移民搬迁户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搬迁户的支持力度,减轻水源地环境压力,保障水源地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