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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青海省家庭教育立法进程的建议

何金玉

日期: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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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由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国民教育的三大支柱,构成了塑造人的完整教育体系。其中,家庭是孩子成长最重要的源地,是孩子学习言语、基本技能、社会准则和社会能力,性格塑造、思维方式以及价值观念等形成的基础,家庭教育重要性不言而喻。我省幅员辽阔,市州、城乡家庭环境差异大,家长受教育水平不高,家庭教育水平参差不齐。主要表现在:一是家长教育观念落后,家庭教育不科学;家长的文盲率高(农村),没有家庭教育的意识;独生子女家庭、单亲家庭、空巢家庭增多,家庭规模日益呈现小型化;传统家庭结构的巨大变化导致家庭的教育功能削弱,优秀家风的传承缺失等。二是一些父母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学校和教师的依赖心理强;学校没有专业教材和对家教的研究,无法为家长提供有效的帮助;三是当前的教育评价体系和学校管理方式存在缺陷,教育评价体系的“唯分数论”“唯升学论”让家长充满竞争、互相攀比,而学校管理缺乏现代治理结构,让家长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督渠道不健全,也加深了家校矛盾和冲突。

多种突出家庭教育问题导致社会问题凸显。一是随着青少年社会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家庭教育不当已成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的重要诱因,家庭教育的外溢性愈发明显。二是家庭结构的变化导致家庭教育功能逐渐弱化和衰退。“核心家庭中的父母用在孩子身上的精力相对减少,且得到来自家庭内部的支持也越来越少,急需外部力量的帮助。”由于家庭教育问题开始具有公共问题的性质和特征,原有的以个人利益为本位、以家庭自治为原则、主要调节家庭教育内部关系的私法机制,难以对家庭教育进行全面的调节,不再能满足家庭教育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一种新的家庭教育法律调节手段的产生,它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适度干预为原则、主要调节家庭教育外部关系的法律机制。鉴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这种新的法律机制必须通过专门立法的方式来予以体现。”

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指出“重视家庭教育。加快家庭教育立法,强化监护主体责任。”从现实来看,目前我国已经在进行家庭教育立法的探索,重庆、贵州、山西、江西、江苏等地已经推出地方“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凸显对家长的指导和帮助之意。因此,加快我省的家庭教育立法进程已经迫在眉睫。

二、建议:

家庭教育立法的实质是家庭教育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机制,应着力解决组织机制不畅通、政府兜底保证不够、指导不规范和不充分、父母的履行义务不能或不充分等问题。主要是通过对家庭教育领域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进行调节,以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它的法律规范包括两类,一类是强制性规范,一类是倡导性规范。”

一是确立一个有效的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建议整合相关部门的职责,成立家庭、妇女、儿童与老人部,专责家庭教育工作。如果这一制度设计不能实现,可以考虑发挥各职能部门间联席会议的作用。在确立家庭教育主管部门的前提下,政府责任的立法规范内容主要是:政府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推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市场化培育。

二是“要从儿童权利的最大化角度出发,来全面重新思考家庭教育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通过立法,政府可帮助家庭更好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和对孩子的教育责任。我国目前推动家庭教育立法的主要是妇联和教育部门,从现实来看有不少障碍。家庭教育并不单单是教育问题,也跟社会救济有关,是社会系统的问题。需要重点考虑的,是如何把政府的责任落实下来。

三是“加强社区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建设,为家长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学校主导作用,密切家校联系。帮助家长树立科学育儿观念,在如何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加强与孩子沟通交流,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盲目攀比,防止增加孩子过重课外负担等方面予以一定的指导。”

四是建议通过立法从“家庭尽责、学校指导、社会协同、政府推动、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法律层面规范各自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