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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省矿业生态环境修复进行立法的建议

朱春云

日期: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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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我省确定建立“生态大省”的战略目标以来,全省的经济发展已开始积极转型,从单纯追求效率发展到注重社会与环境利益的协调发展。在当前环境下,生态修复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长期以来,我省矿业资源的开发一度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矿业是污染性的产业,其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破坏生态、污染环境,因此,针对矿业生态修复的工作成为了重中之重,而法律保障应是在此过程中的重要抓手。但目前,我国现阶段针对此类问题的立法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我省也尚未出台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矿山环境的治理恢复进度。从木里煤矿现阶段生态恢复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来看,缺少法律支撑是其中最大的问题。

目前,我省矿业生态修复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矿业生态修复与保护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包括景观型破坏( 对地表覆盖的影响) 、环境质量型破坏( 对水体、大气和土壤的影响) 和生物型破坏( 对生物群落的严重破坏甚至摧毁),而这些问题涉及到环保、国土、发改以及财政等多个部门的管理范畴,存在政策和标准规范之间不一致等问题。二是共抓矿业生态修复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从统筹协调层面看,面临的最大问题和难点就是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部门和地方“各扫门前雪”现象依然严重,现有的区域由于历史定位和部门属性等原因,难以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共抓”关键点真正发上力。三是矿山生态修复和经济发展间的矛盾尖锐。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可以有效禁止在重要生态空间进行矿山开采问题,但无法解决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问题。在国家整体经济面临较大下行压力的大形势下,“只开发、不保护,重发展、轻保护”的传统惯性依然很大,“重资源开发、轻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矛盾依旧尖锐。在具体实践和实际操作层面,不明确的矿山生态修复目标、不健全的管理体制和不利的自然条件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区域生态功能修复。由此可以看出,出台关于矿业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

建议:在充分开展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我省关于省矿业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