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议案建议

​关于对海南州境内流经的河流、湖泊等地表、地下水资源税收入全额划归州县地方收入的建议

日期:2021-03-01
字体:【 打印本页


事由:依据《青海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十四条“水力发电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的水电企业取水许可由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征收;水力发电装机容量在1至0.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企业取水许可由州一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征收”规定,由于我州大多数水电企业均在1万千瓦以上,水资源费由省级征收,州级审批征收的水资源费为0;由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征收的水力发电装机容量0.5万千瓦以下的年收入仅30万元左右,导致我州作为水资源大州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海南州作为全省水资源蕴藏大州,水资源税开征后,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可支配性直接影响到后期加强水资源环境保护和利用,原有的征收模式和分配方式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对加强全州水资源保护增加了地方财政负担,很大程度上影响地方对水资源保护方面的积极性。

2016年6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印发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将试点省份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陕西、宁夏、山西、河南、山东、四川等9个省区市,全国“1+9”试点已经于2017年12月1日正式开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规定,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中央不分成的规定,恳请省政府调整水资源税收入分享比例,这将对海南州境内流经区域的生态保护和地方财政收入带来很大的影响。

建议:省政府在水资源税改革扩面试点工作中,参照其他省份和试点区的改革经验,建议将海南州境内流经的河流、湖泊等地表、地下水资源税收入全额划归州县地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