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按照青海省分级诊疗制度有关规定,对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在省内无法救治的疾病,由省内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审批表》,并经本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后出省治疗,对省外转诊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患者在医疗待遇报付时,个人需先承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的10%;对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到异地就医的城乡居民参保患者实行住院医药费用保底补偿制度,其住院费用按政策范围内30%给予报销。存在的问题:近年来,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当地医疗服务水平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患病群众如想前往省外医疗机构接受更好的医疗资源和医疗救治时,由于“分级转诊”的限制,需先要前往二级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转诊”至省三级甲等医院治疗,再经省三级甲等医院开具“转诊单”后前往省外治疗;部分患重病参保群众,尤其是因患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血友病等重病城乡居民患者,因病情、重复住院产生费用过大造成个人负担过重、省内三级甲等医院“转诊单”难开等原因,往往采取直接赴省外进行住院治疗,出院后回参保地进行手工报销享受30%保底补偿的政策,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风险。如:我州同仁市保安镇全都村患者吉它加,因患胃恶性肿瘤自行前往省外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产生住院费用51020.74元,按照政策规定对其合规医疗费进行“保底补偿”后,基本医保报销医疗费用8673.81元,个人承担42346.93元;同仁市曲库乎乡索乃亥村脱贫人员卡本才让,因患腋窝良性肿瘤自行前往省外三级医院住院治疗产生住院费用25754.1元,“保底补偿”后基本医保报销医疗费用2956.16元,医疗救助报销4133.8元,个人承担18664.14元,因病返贫的问题不容忽视。
建议:一是从省级层面适当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赴省外分级诊疗转院审批医疗机构级别,将现行“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更改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二是在严格执行“分级转诊”制度的同时,由省级明确几类重大疾病病种(如:恶性肿瘤、组织器官移植等病种),不再受“分级诊疗转院审批”限制,患病群众直接赴省外进行治疗,享受省外优质医疗服务资源。三是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底补偿(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30%)报销比例标准。
建议代表:陆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