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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青海湖景区收入分成比例的建议

日期: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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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青海湖管理局成立以来,景区收入全部由青海湖管理局收取,给海南州和海北州以两级结算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2008年12月,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印发青海湖景区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青财预字[2008]1828号),明确了省、州两级景区税收收入及门票收入分配比例,即:税收收入中,海南州、海北州按63%、37%的比例进行分成;门票收入中,海南州、海北州、省级按50%、20%、30%的比例进行分成。并规定“为考虑青海湖景区的后续发展,较好地兼顾地方政府利益,省财政对两州的景区收入分成在核定固定基数的基础上,采取‘固定基数、逐年递增’的方式,从2009年至2010年,每年在基数上给予递增10%的收入补助总量,在下一年省对两州‘两级结算’中给予补助。若因遇重大自然灾害而出现收入大幅下降或青海湖景区收入达不到三年平均基数时另行研究。2011年起视青海湖景区经营收入情况再行确定”。2009年,共和县分成税收收入462万元,按照年递增10%的规定,2010年分成税收收入508万元。2011年至今,每年的分成数固定在508万元,未做过任何调整,且一直以来无门票收入分成。

  近年来,随着青海湖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景区税收及门票收入持续增长,但共和县分成的税收收入多年来未增长。共和县在青海湖景区的服务距离长达200公里,游客管理服务任务日趋繁重,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治理保护、环境卫生整治、市场监督管理、社会治安治理等方面的财政刚性支出逐年增加,给县级财政带来了极大压力。

  建议:一是严格执行《关于印发青海湖景区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青财预字[2008]1828号),以2015年至2017年青海湖景区税收收入平均数为基数,重新核定青海湖景区税收收入分配标准,提高共和县分成比例,并在今后每隔三年核定基数一次,确保分配基数的精准性。

  二是根据青海湖景区目前的门票收入情况,给予共和县一定比例的门票收入分成。保障青海湖周边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民生福祉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减轻地方财政压力。

  建议代表:谢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