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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全省州县藏医医院藏药制剂纳入医保药品(甲类)目录并提高报销比例的建议

日期: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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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医药是藏区广大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重要手段,是藏区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藏药制剂是藏医药历史性成果和智慧结晶,具有简、便、廉、验的特色和优势,对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医用药需求、防治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矛盾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深受广大患者青睐。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藏医药事业发展,近两年先后出台《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青政办(2019)2号)、《青海省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青办发(2020)35号)等政策文件。目前,全省公立中藏医医院42所,占全省公立医院总数的39.3%;建成中藏医馆437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中藏医馆覆盖率达到100%;民营中藏医诊所近400所,占全省医疗诊所的85%以上。目前在临床中广泛使用的藏医制剂多达800余种,336种藏药制剂纳入医保药品(乙类)目录,485种藏药制剂品种实现省内调剂使用,有效支持了藏医药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的就医负担。

2020年12月23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下发了《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医保信息业务编码贯标工作的通知》(青医保办发(2020)125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25日起停止所有旧目录的使用,2021年1月22日公布了全省医疗机构的院内制剂代码目录及医保报销分类,将全省各州、县民族医疗机构备案制剂均划分为“丙类”药品,取消了原先“乙类”药品报销政策,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全省各州县藏医医院的藏药制剂均需患者自费,加大了广大农牧民群众就医负担,也不利于基层藏医医院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矛盾再次凸显。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和《青海省促进中藏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精神,巩固新医改的成效和政策红利,切实减轻广大农牧民群众就医用药负担,促进州县基层藏医医院健康发展,建议:

一是将符合条件的州县藏医医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二是将全省州县藏医医院经药监部门批准配制的所有藏药制剂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是将严格按照药监部门准入的全省藏药制剂纳入医保药品(甲类)目录,并在现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10%。

四是按照《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办法(2011版)》,住院医药费用中,国家基本药物和青海省增补药物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