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全面优化环境空气质量。2017年6月1日,省政府印发了《青海省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结合国家要求和我省工作实际,从产业转型升级、能源结构调整、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了全省各市州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重点任务、重点治理项目及保障措施。提出“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西宁市、海东市加快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进度,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天然气管网覆盖范围内要实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六州城镇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以刚察县为例,我县二期2台10蒸吨、三期2台20蒸吨燃煤集中供热项目,投资计划分别下达于2009年、2012年,竣工于2011年、2014年。由于当时《锅炉房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13271-2014)》规范尚未颁布实施,致使二、三期集中供热工程均未建设脱硫脱硝相关设施设备。
根据2016年1月1日起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和第四十一条“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等相关规定。建议:一是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燃煤锅炉和落后产能淘汰目录,加快推进城镇集中供热“煤改气”改造项目,推进冬季清洁取暖。二是若在短期内不能完全实现燃煤锅炉的全部退出,则在燃煤锅炉技术改造方面给予项目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安装除尘脱硫脱硝设备,以达到国家锅炉大气污染排放GB13271-2014标准,有效治理煤烟尘污染,持续巩固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建议代表:晁世海 胡绍军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集中供热煤改气(或燃煤锅炉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建议
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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