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根据《青海省兴海县莫多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莫多水电站总装机容量为48000kw,为混合式电站,总库容1.786亿立方米,为年调节水库,最大坝高73米,根据《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和《防洪标准》(GB50202-94)的规定,确定本工程为Ⅱ等大(2)型工程。但是,省上对该电站核准为4.8万千瓦,属小型电站,因此莫多电站库区移民不能列为大中型水电站库区移民,移民群众无法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由于莫多电站库区移民享受不了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难于实现移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的要求,移民群众多次到州、县政府上访,反映困难,提出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建议:将莫多电站按《青海省兴海县莫多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Ⅱ等大(2)型工程予以核准,并将莫多水电站库区移民1480人纳入后期扶持范围,让移民群众享受国家后期扶持优惠政策,实现库区移民搬得出、稳得住、生产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的目标。
关于将莫多库区移民列入后期扶持范围的建议
日期: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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