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从2016年5月27日起,我省全面实行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将原城乡居民每人每年40元标准划入家庭(个人)账户的资金全部划转至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普通门诊待遇不设起付线,对参保城乡居民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报销,每人每年统筹基金额度不超过120元,并取消家庭(个人)账户制度。
新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同等门诊就医待遇、减轻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因新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跨年不结转不累计,促使当年未就医的城乡居民到年终突击购买大量非必须药品,造成家庭备用药品过量积压,导致资金浪费。与此同时,原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家庭(个人)账户制度有利于城乡居民报销支付门诊费用,深受城乡居民认可,并逐渐形成了家庭(个人)账户支付门诊费用的使用观念。建议:取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制度,恢复原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家庭(个人)账户制度。
关于恢复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家庭(个人)账户的建议
日期:2019-01-15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