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聘用制干部关心的是切身利益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并轨”问题。
一、乡镇招聘干部历史成因
为解决乡镇事业技术人员紧缺问题,促进农林牧水等事业持续快速发展,从1980年开始,大通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事局)由乡政府推荐经考试考核陆续招聘有文化、懂技术、群众威信高的110余名农业技术工作人员,安排在各乡镇工业技术推广站、农机管理站、农村经营管理站、水利与土木保持站、计划生育、林业管理站等职能站(室)工作,俗称“亦工亦农人员”。当时,招聘人员月工资为58元,由县财政拨付。因工资很低,工作人员都有承包地,通过参加农业劳动弥补收入。但在工作中,按乡政府干部管理办法严格管理。
1997年,根据《关于组织乡镇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聘用制干部考试考核的通知》(宁人发【1997】124号),西宁市人事局、西宁市农牧局共同组织乡镇农业技术人员进行考试考核,由市农牧局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机管理站、农村经营管理站、水利与水土保持站、林业管理站分别组织业务笔试和面试,大通县共有112人参加考试考核。经过考试、考核,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乡镇干部聘用制的意见>的通知》和西宁市人事局、西宁市农林牧水局《关于乡镇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亦工亦农人员吸取为我乡镇聘用制干部的通知》的精神,并经县“五站”“三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定编、定岗、定员聘用89人为乡镇干部,县人事局下发《关于乡镇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亦工亦农人员吸取为乡镇聘用制干部的通知》(大劳人字【1998】第049号),参照国家事业干部核定了工资标准,与国家事业干部同工同酬,成为在岗在编的干部。
2003年8月,为解决乡镇招聘干部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县委、县政府组织乡镇招聘干部召开会议,动员招聘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认缴年限从1996年算起。当时所有在岗专用技术干部均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了个人承担的那部分养老金,至今没有断档。
二、目前遇到的问题
目前,1998年全县招聘89名乡镇干部中,部分人员已办理退休,现有在岗乡镇招聘干部56名。根据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大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青政【2015】67号),《决定》和《实施办法》规定,以上人员同样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但是在规定精神理应纳入改革范畴参加养老保险,推进此项工作过程中,我县56名乡镇聘用制干部未纳入改革范围,而是按照社会零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
三、请求事项
大通县朔北乡的56名乡镇招聘干部自参加工作30多年以来,均在各自岗位上认真履职尽责,兢兢业业工作,把青春和年华奉献给了“三农”工作,并成为了乡镇业务骨干,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部分干部被评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县级先进工作者和先进个人,在工作单位上年年被评为先进,在本职工作岗位上获得了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这支队伍现在大部分人员都到了快要退休的年龄,而且上有老、下有小,大多数人员家庭为单职家庭和子女无固定工作,还有部分干部已经进入城市,成为城市居民,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很大经济困难。退休以后的养老待遇问题直接关系到晚年生活。尽管我们是聘用制干部,但聘用时纳入乡镇事业编制之内,改革时没有纳入。而非编外人员纳入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使用范围之内,符合政策规定。我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在这次养老保险改革中,与我们一同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和县、乡部分同样聘用的干部却纳入了改革范围,而我们却被排外。我们殷切希望省委、省政府将乡镇聘用制干部纳入改革范围。
建议,从聘用制干部长期从事“三农”工作的实际出发,反映聘用制干部的实际情况,将乡镇聘用制干部纳入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改革范围。
关于将乡镇招聘的事业干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的建议
日期: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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