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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3-07-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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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1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通过

2023年5月8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修改

第一条 为依法审查省人大代表的资格,规范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设立的专门负责代表资格审查的常设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共13至17人组成,其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被依法终止的,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并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确认发布公告。

第四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代表候选人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代表时,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是否都列入了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差额比例

(四)换届选举时提名酝酿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定时间

(五)参加投票人数是否符合法定人数

(六)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法定票数

(七)选举是否符合选举法的有关规定

(八)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依据代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省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八)去世的。

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六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根据选举单位代表资格变动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前召开,必要时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委员同意请假外,应当出席会议。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应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通过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者其他方式,由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八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在省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其标题为“青海省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省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对于届中补选、迁出或调离、辞职、罢免、去世的,报告标题为“青海省第xx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报告内容一般按补选、迁出或调离、辞职、罢免、去世的顺序。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相关材料包括: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稿);选举单位报送的选举或者补选代表报告代表迁出或调离青海的报告接受代表辞职报告、罢免代表报告代表去世报告,代表名册、简历表、有关材料等。

第九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及有关材料,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批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并报省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员向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作出,也可书面形式报告常委会。

第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的意见,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向主任会议汇报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部门,承担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加强与各选举单位和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掌握和汇总各选举单位关于省人大代表选举、变动的情况;

(二)提出召开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建议,经主任委员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员同意后,通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三)起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有关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准备所附的各种相关材料;

(四)及时整理归档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