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议案

日期:200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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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主席团:

本次会议期间,与会代表按照《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和本次会议主席团关于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至11日下午6时,共提出议案22件。其中,要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3件,修改地方性法规的2件,人大作出决定或决议的2件;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水利建设、扶贫、高级人才培训、师资培训、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的力度或立项以及增加行政编制、增配警力、改善办公条件等方面的15件。这些议案,对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我省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繁荣进步和可持续发展,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反映了代表们认真行使职权,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这些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建议将陈瑞珍等2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议案、傅来青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反窃电地方法规的议案、史国枢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出台青海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的议案、燕国柱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议案、马西蓉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进行修改的议案、张玉娥等13名代表提出的建议人大作出关于切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决定的议案、宋彭生等17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省人大就解决西宁市中小学教育资源短缺造成与现实需要存在严重矛盾作出相关决议的议案,在会后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见附件一)。其余15件议案,是属于政府或有关部门需要进行研究或解决的事项,建议作为代表建议、意见办理(见附件二)。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附件一:

交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7件)

一、陈瑞珍等2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议案》

联名代表:陈瑞珍  李建青 黄立功  李琪芳  李小山  朱松彦   

桑 华 乔晓兰 才仁道力玛 史 君 于颖佳 徐玉燕   

芦占鳌 诺尔吉  刘生强  宽 卓 赵双勤 周洋城   

张述恩 刘学顺    桑 杰  张智芳

议案内容: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已成为当今世界性妇女问题之一,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和各国政府的重视。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20多个省、市出台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规或行政性文件,5个省的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

2001年、2002年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平等委员和全国妇联在我省连续两年举办了中澳少数民族地区反家庭暴力问题研讨会和培训班,目的是通过中澳双方专家的交流与探讨,提高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重视,进一步推动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2001年8月省妇联、综治办、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总工会七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家庭暴力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从我省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和司法部门受理的案件看,近年来,我省家庭暴力案件仍呈上升趋势,占整个婚姻案件的20%左右,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占92%。在家庭暴力案件中80%以上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并且施暴者的手段极其残忍。例如:2001年“三八”节前一天,我省门源县阴田乡一名妇女竟被丈夫残忍地割掉了三分之一的舌头,造成终身残疾。同年8月9日晚,在湟中县西堡乡新婚不久的甘某与妻子王某因发生口角,结果气急败坏的甘某竟用菜刀残忍地将王某的鼻子连同上嘴唇割下。2001年10月,民和县马营村妇女马克莫被其丈夫马莫扎和婆婆毒打后,因无钱医治,于2002年8月死亡。2002年11月13日,大通县黄家寨镇杨家寨村小学教师柴某仅因丈夫猜疑她与邻居关系不正常,而被丈夫李某打死……据了解,在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涉及家庭暴力或者以家庭暴力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约占20%。这些数字仅仅反映了已暴露出的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加以统计。可见,家庭暴力象一个幽灵游荡在我们周围,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已成为整个社会不容忽视的一个严重问题。

随着家庭暴力的日趋增多和手段的逐步升级,要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社会组织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真正的男女平等的婚姻家庭制度,也才能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因此,提请人大议案,尽快制定《青海省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条例》。

二、傅来青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反窃电地方法规的议案》

联名代表:傅来青  毕红卫   王季平  王永健  冷本加  李廷祥

才项仁增 努 义  安 正 公 保  刘成璋 王振昌议案内容:

近年来,我省一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利用各种非法手段大肆盗窃电能,窃电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我省自1994年至2002年,被窃电量近5.6亿千瓦时,经济损失达1.08亿元。特别是农网改造农村窃电现象蔓延范围广且愈益猖獗,严重损害了国家这项德政工程的成果。

窃电行为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损害了电力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利益,给电网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导致电力设施损坏和火灾事故,造成供电中断,直接影响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扰乱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引发各类治安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已成为影响和制约我省电力生产建设的一个严重问题。为了严厉打击窃电违法行为,保证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促进我省电力事业发展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急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部切合我省实际的反窃电地方性法规。目前,已有贵州、云南等8个省、区陆续颁布实施了反窃电的地方法规。为此,我们请求我省立法机关加快反窃电立法速度,尽快制定出台青海省反窃电地方法规。

三、史国枢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出台青海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的议案》

联名代表:史国枢  王 健 范国庆  沈凤英  洪 涛  张延邦

范兴良 魏 勤  王 彤  陈晋美

议案内容:

1999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针对我国民间组织存在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明确要求:各省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确保民间组织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社会团体迅速发展。据统计,截止2000年底,登记在册的省内各级社团有1120家,会员达32万人左右,遍布全省各行各业,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培养发展和监督管理社会团体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随着社会的发展,我省社会团体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鉴于我省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尚还比较滞后,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还不够活跃,社会团体,特别是经济类,行业性社会团体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需要进一步发展和提高。二是“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尚未健全,一些业务主管单位不注意研究社会团体有关政策和法规,职责不到位,只批不管,一些社团片面强调其特殊性,不接受年检,重大活动不报批等情况时有发生。三是一些社团自律机制不健全,运行活力和凝聚力都比较差。四是个别社团未经报批,私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分支机构过多过滥。五是一些业务主管单位不尊重社团在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随意干涉社团的内部事务,政社不分,挫伤了社会团体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积极性。

省民政厅已以青民发〔2001〕79号文于2001年3月上报省政府,鉴于以上这些情况,迫切要求我们从省情出发,在管理工作中必须提高前瞻性和规划性,健全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使全省各级社团有章可循,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有章可依。

四、燕国柱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议案》

联名代表:燕国柱  刘山青 韩尚文  郑德志  袁家福  鲍生章

星仓贵 吴庆生  郭成业 张宗寿  马恒礼  郎天祥

议案内容:

根据中发〔2002〕7号和国发〔2001〕5号“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海东地区在去年全面进行了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本着“减轻、规范、稳定”的基本原则,地县乡各级精心准备、广泛宣传、扎实工作,使全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农民负担得到了明显的减轻。改革前全区农民的农牧业税收和“三提五统”负担总额为4738万元,人均负担35.73元,改革后全区农牧业税收和附加为3109万元,人均负担23.45元,总减负额1629万元,人均减负12.32元,减负率34.38%。这项改革深受广大农牧民群众的拥护并广泛参与。

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通过的《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其中第二章明确了“村提留、乡统筹费、劳务的标准和使用范围”,这是地方性法规,具有法律效力。但全省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由政府组织实施,明确规定“三个取消,三个调整,一个逐步取消和一项改革”。即取消统筹等专门面向农牧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取消屠宰税;用5年时间逐步减少和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牧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很显然,农村税费改革试验点工作这一新形势下的政府行为已与省人大《条例》相矛盾。

请求:鉴于以上原因,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在适当时候修改《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以确保地方法规的严肃性。

五、马西蓉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进行修改的议案》

联名代表:马西蓉  何金玉 张成仓  桑占云   程晓青   张永海

张廷治 田志敏  侯宝量 范国庆

议案内容:

1、原《办法》第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管理的原则,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但以西宁市为例:目前最小的社团居委会户数也已在1000户以上;而且称谓已由居民委员会改称社区居民委员会,没有依据。

2、《办法》第八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8项,而现实工作中社区居委的工作职责已远远超越8项内容,以外的工作做起来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

3、《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可根据居民居住情况,按20户至50户范围设立居民小组。但在实际的住宅小区中,许多居民小组长(楼长)工作范围已达48—60户不等。

4、《办法》第二十条中有关居委会办公用房的解决,虽有规定,但实际操作时非常困难,尤其是开发商在获利的诱惑下,很难考虑到居委会的办公房。即使解决一半间房屋但绝不会将产权交给居委会,所以有一种不知何时被“收回”的威胁。

5、《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都原则要求: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应当支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但在开展许多工作时,如人口普查,基本单位普查,计划生育及环境卫生管理时,单位可以将居委工作人员拒之门外,不予配合。

6、《办法》的十五条中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生活补贴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50元,治保主任、调解主任每人每月不得低于120元;这个规定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标准(西宁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目前人均156元);

7、目前城市中下岗职工、破产企业及离退休人员(包括外州县在西宁市都建了离退休及职工生活基地)都将交由社区、街道管理,怎样接收这些人和让他们接受管理,没有可供参照的依据等。

8、在社区服务实体经营可以享受工商、税务等的优惠政策以文件形式推行,执行起来有困难。

六、张玉娥等13名代表提出的《建议人大作出关于切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决定的议案》

联名代表:张玉娥  尼玛卓玛 万德贤  尕藏本 鲍生章 董婉如

血日布  林亚松    公 保  刘成璋 才项仁增 

努 义   多杰太

议案内容:

我省前五年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但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其中之一是:社会就业矛盾十分突出,企业下岗职工、城镇新增劳动力、农村剩余劳动就业均遇到诸金困难,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第一,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都要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富民强省,建设小康”目标的实现,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就是为人民办实事,就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大实践,务必抓紧抓实抓好。

第二,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在发展中解决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千方百计发展生产,努力增加就业和再就业岗位,力争降低城镇失业率。

第三,进一步改善就业和再就业环境,不断完善市场培置劳动力资源机制,建立统一高效、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加大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劳动用工的力度,加强对职工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职业中介和欺诈行为,认真落实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就业和再就业环境。

第四,广开就业和再就业门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非公有制企业,提高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安排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安置富余人员,充分发挥社区在增加就业和再就业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城镇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的生活需要,加快发展保洁、绿化、商品快递、家政服务、治安管理、医疗保健等社区服务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多渠道就业,积极开拓省外劳务市场。

第五,加强就业和再就业服务,加大职业教育和就业再就业培训力度,加快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

第六,积极开展就业和再就业援助,资金和政策要集中用于帮助最困难的群众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公益性岗位主要用来安排最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培训介绍下岗失业人员,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服务型企业批量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安置富余职工等,要在税费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七,加强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监督,建立健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各级人大要加大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今后每年对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至少进行一次专项视察。

第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协助作用和社会各界的参与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七、宋彭生等17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建议省人大就解决西宁市中小学教育资源短缺造成与现实需要存在严重矛盾作出相关决议的议案》

联名代表:宋彭生  张润德 齐振威  王志峰  刘 晓  庞晓丽

苏 宏 付 冰  金 兰 郭 瑞  徐学龄  马钟荣

祁美尧 刘加顺  马田忠 谈生忠

议案内容:

这些年,西宁市委、市政府通过实施学校布局调整,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举债1.73亿元实施教学楼改扩建工程、理化实验楼建设工程、学校采暖工程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西宁市教育资源短缺的矛盾。但是随着西宁市“扩市提位”战略的实施,城南新区、经济开发区快速崛起,旧城改造进程加快,商住楼大量开发,加之取消外来人员来宁户口的限制,流动人员及州、县人口大量涌入西宁,致使西宁的学龄人口大量增加。据统计,2002年全市中小学校在校生已达31.45万名,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分别达16.65万名,8.72万名,3.15万名,初、高中在校生比上年分别增加36175名,5373名;预计到2005年,全市新增人口将达10万人,学龄人口将增加1万多人。从2002年秋季新生入学情况看,大班大校现象十分严重。城区连非“择校”热点校,如城东区车站小学的班额已达107人之多,西宁三中、十三中、二十三中等学校的班额也超过60人。除此之外,近期规划在车站小学北侧,将建成铁路商住楼18幢,在南绕城快速路与湟中路交汇处东侧将新建由86幢楼组成的青藏花园住宅小区等众多小区建设后,州县来宁就学的学龄人口越来越多,预计将有5000名左右学龄人口面临上学难的困难。加之今后几年我市初、高学生入学处于高增长期,年均增长5000名左右,这些致使西宁市教育资源馈乏的形势更加严峻。目前西宁市还有20多万平方米危房急需改造,用于正常教学的理化实验设备等陈旧落后,运用现代化手段接受高质量教育资源设备缺乏,各方面欠帐越来越多,市民反映强烈。而西宁市地方财政收入仅有6.25亿元,财力捉襟见肘,实难给教育事业发展更多财力支持。因此,建议:考虑西宁人口及学龄人口急速增加,特别是州、县干部送子女到西宁就读实际,加大对西宁省会城市教育支持的力度,在政策、资金上给予一定的倾斜,帮助西宁办好教育,以带动全省的教育,为全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力支持的保证。

附件二:

拟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15件)  

1、血日布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民族地区殡葬设施建设的议案》

2、王振昌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塔拉滩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议案》

3、王振昌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龙羊峡城镇环境治理问题的议案》

4、王振昌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治理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的议案》

5、张春娜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湟中县贫困户移民的议案》

6、吕冬芳等1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城西区教育资源短缺问题的议案(建议新设中小学校)》

7、李建保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采取更有力措施培养本地人才,实施青海学术骨干百人计划的议案》

8、冷本加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对贵南县木格滩生态环境进行综合治理的议案》

9、杜捷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加大格尔木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议案》

10、朱松彦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增配警力的议案》

11、朱松彦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加大对青藏铁路建设沿线鼠疫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的议案》

12、乔晓兰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解决格尔木市各行政单位编制紧缺的议案》

13、杜捷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解决格尔木地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的议案》

14、李公加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族中小学师资队伍培训力度的议案》

15、毛占彪等1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水利骨干项目和生态建设工程水利设施投资问题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