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书面)

日期: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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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来,省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八大和省十一次、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根据常委会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职责,完成了17件法规草案和10件(次)法规修订草案的统一审议工作,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废止省级地方性法规10件;先后两次完成了对省级地方性法规清理的审议工作,共打包修改省级地方性法规33件(次),打包废止省级地方性法规10件。通过上述工作,进一步提高了省级地方性法规的质量,为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立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法制委员会在统审法规草案工作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统审主导作用,保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通过立法工作,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省委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一是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的重大决策精神。根据省委生态立省战略决策,结合我省的生态地位和现状,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立法工作,及时审议修改了青海省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明确了主管部门在节能管理中的分工,规范了节能调整范围,加强了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完善了节能政策激励措施。围绕省委建设高原旅游名省战略,适时修订了青海省旅游条例,明确了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职权,推进了区域旅游经济合作,促进了我省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我省民族宗教实际,2009年法制委员会及时审议了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经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009年至2010年,法制委员会与有关专门委员会配合,提前介入,对除玉树州以外的五个自治州及时制定出台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进行立法指导,为维护我省民族团结、宗教和谐与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在统审涉及政治性强或者涉及重大问题的法规草案时,法制委员会及时向常委会党组汇报。如在审议青海省实施监督法办法、青海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等法规草案时,法制委就法规草案中涉及的一些敏感问题、焦点问题向常委会党组汇报。在审议宗教事务条例时,委员会专门就条例草案中的一些问题与省委统战部进行了沟通,按照《中共青海省委2009年政治协商计划》,协助省委统战部组织召开征求党外人士意见座谈会,听取各民主党派及民族宗教代表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二、维护法制统一,不断提高立法统审质量

  法制委员会在立法统审工作中始终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审议中不仅做到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相符合,而且做到与上位法的具体规定保持一致,并在立法过程中注意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坚持立法为公、立法为民,彰显法的公平正义。如在审议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时,为了明确相关行政部门的义务,更好地保护举报人的利益,在条文中专门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的内容。在审议青海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时,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议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保障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内容。上述审议意见,均被常委会采纳并写入法规之中。

  2010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开展法规清理的通知要求,法制委员会与常委会法工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制定法规清理工作方案,与有关专门委员会配合,扎实开展法规清理工作,对我省2009年年底前继续有效的246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针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逐项认真研究,提出决定草案修改稿和决定草案表决稿,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经过清理,省级地方性法规打包废止10件,打包修改22件,列入立法规划、计划统筹修改完善30件。此外,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正确有效实施,2011年又对我省现行有效的244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了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方面的专项清理工作,并打包修改省级地方性法规11件。法规清理工作的圆满完成,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在立法统审工作中,法制委员会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前提下,立足于我省经济发展、历史文化、民族宗教、自然环境等特点,注重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实事求是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地方性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逐步增强,立法质量不断提高。2009年,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与有关专门委员会配合,选择供用电条例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两件法规,探索开展了立法效果评估工作,形成评估工作报告。通过评估,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并为今后继续开展此类工作积累了有益经验。

  三、加强立法协调,形成立法工作整体合力

  五年来,法制委员会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坚持用制度规范立法统审工作。尤其注重与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团结协作,相互配合,把沟通协调作为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立法质量的重要手段。

  委员会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和立法协调办法等相关工作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以保证制定的每一部地方性法规都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在加强立法组织协调方面,一是注重事前协调,提前介入有关法规草案研究。为了加强立法选项的科学性、主动性和立法的前瞻性、指导性,委员会在编制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工作过程中,十分重视与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委)、省政府法制办以及西宁市、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协调,反复征求意见,多次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当面听取提案单位对立法项目取舍的意见,了解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前期准备和起草进展情况。立法项目基本意见达成一致后,还先后召开常委会秘书长联席会议和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协调会,对立法项目最后审定,然后报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印发执行。二是注重重点事项协调,把好法规质量关。我们就政府提交的法规草案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机构设置、事权划分、经费列支等问题,事前与政府相关部门、政府法制办沟通会商,统一认识,各方面意见一致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以切实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法制委员会在立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对一些条件成熟的做法,及时形成相关制度,予以认真执行。为了充分尊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法规审议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调动和发挥好他们的积极性,20124月,委员会在认真总结常委会组成人员法规审议实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草拟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法规审议意见的反馈办法》,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规案有关意见的反馈、说明和解释工作以制度形式进行了规范,该办法提请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文印发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

  四、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拓宽民主立法渠道

  五年来,法制委员会共召开委员会会议39次。在统审法规草案工作中,委员会始终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拓宽民主立法渠道,切实扩大立法民主。

  一是法制委员会自身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充分尊重每一位组成人员的权利,为每一位组成人员提供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并认真研究和吸纳他们的审议意见,集中集体智慧。对重大分歧意见不忽视、不回避,进行充分讨论,努力取得一致认识;对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的问题,在按照多数意见作出修改的同时,向主任会议汇报不同意见情况,为主任会议决策提供参考。二是注重发挥专家学者在法规统审工作中的作用。委员会统审的每件法规草案都要书面征求常委会法制咨询组成员的意见。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法规草案,还邀请咨询组成员参加征求意见座谈会和论证会,充分听取并采纳他们的意见,为提高法规草案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三是积极开展立法调研。法规草案进入统审程序后,针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及时制定调研方案和调研提纲,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或者行业进行立法调研,通过调研工作,使法规规范的内容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通过召开会议认真听取各方意见,集思广益。五年来,法制委员会在统审法规草案工作中,单独或者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相关提案单位共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协调会、论证会等80多次。有时为了便于管理相对人发表意见,还专门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如在修改残疾人保障条例时,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委员会专门召开了有残疾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五是提高地方立法的社会参与度。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全社会普遍关心的法规草案,采取在《青海日报》上登报公布和在青海新闻网、青海人大网上公布的方式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扩大了参与立法活动的覆盖面。对征集来的意见,认真梳理,反复研究,积极采纳正确意见,提高了法规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近年来,法制委员会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积极探索民主立法新途径,取得了较好效果。如在2009年开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中,主动邀请常委会法制咨询组成员和省人大代表参与,认真听取他们对法规评估的意见和建议。

  五、加强队伍建设,为做好立法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对地方立法工作者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了适应立法统审工作的需要,法制委员会非常注重加强委员会自身建设,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一室两处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和工作作风,为发挥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是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努力做到政治坚定。五年来,法制委员会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洞察力,注意从政治上观察问题、处理问题,在涉及政治方向、政治原则的重大问题上保持清醒头脑,明辨是非,立场坚定。

  二是切实加强队伍业务建设,努力做到业务精通。法制委员会高度重视立法干部队伍业务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干部培训。2009年,委员会积极争取经费,在深圳举办立法干部培训班,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有关立法工作人员以及各自治州、自治县法制机构负责人进行立法知识培训,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委员会非常重视立法理论研究,2011年成立了循环经济立法研究课题组,委员会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全部参与课题研究相关工作,形成了6万多字的《青海省循环经济立法研究》课题报告。此外,通过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每年举办的地方立法研讨会、常委会法制讲座、自主选学及赴省外学习考察等方式,丰富知识,拓展思路,队伍业务素质得到不断提升。

  三是切实加强队伍作风建设,努力做到作风过硬。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自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自觉树立务实、科学、民主、公正、廉洁、高效的工作作风,无论是法制委员会委员对法规案的审议工作还是处室工作人员的统审服务工作,都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统审工作职责,协调配合,扎实高效地开展工作,为委员会做好法规统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省十一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任期的五年中,在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全省大局、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制统一、扩大立法民主提高立法质量等方面,做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是:对法规统审中涉及的一些立法理论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不够,法规审议意见缺乏较高层次的理论支撑;法规统审调研、论证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立法中照抄照搬上位法相关规定的做法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法规地方特色体现不充分。上述不足和差距,应当在今后的立法统审工作中,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