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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专题询问 增强监督实效

蔡德贵

日期:20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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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内容、程序和方式进行了规范,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保障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切实增强监督实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法律。20088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办法》,从监督依据、原则、程序、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就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作了具体规范,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有了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也为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为了实施好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201312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青海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这是实施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在认真总结监督工作经验,借鉴外省(市)做法,特别是经过2012年、2013年开展三次专题询问工作基础上制定的。专题询问办法(试行)进一步细化了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规定的询问程序、内容和方式,规范了询问行为,增强了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好专题询问办法(试行),在询问工作中应注重以下环节。

一、依法询问。从法律属性上讲,询问权具有“非独立性”特征,询问不能单独进行,而是依托于审议报告或议案而开展。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我省实施监督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十八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的,可以由个人提出,也可以由两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当场答复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后,在确定的时间内答复。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的询问职能。专题询问是对法定监督方式的创新和发展,是新形势下增强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的一项有力举措。专题询问的模式较多,我省采取“先审议后询问”的模式,即在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后,专门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省人大代表围绕特定事项进行询问。从以往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看,常委会组成人员程度不同地存在对审议议题了解不够深入,掌握情况不够全面,审议质量不高的现象,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常委会的监督效果。开展对“一府两院”专项报告中相关内容的专题询问,通过简明扼要,有的放矢,问答互动的形式,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现场询问,加深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深入了解,同时通过一事一答的形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事项,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使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深入调研。通过调研形成有价值、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是开展询问的基础。一是深入调研、精心准备“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应紧紧围绕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这是专题询问的基本属性和本质要求。这就要求“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在起草专项工作报告时,就有关询问内容作为重点进行调研了解和掌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询问事项,总结成绩,分析问题,提出今后工作的目标措施。二是深入调研、精心准备人大常委会调研报告。有关专工委要围绕“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询问专题,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建议,形成主题突出、针对性强的调研报告,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了解审议议题提供参考,为询问做好准备。

三、选准问题。科学选题是做好专题询问工作的首要条件。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专题询问是指常委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第七条规定,相关专工委应在每年十一月底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询问的建议。第二条规定了联组会议询问内容应依据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中的事项而定,第七条规定了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联组会议询问内容在年初就确定,并列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这为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询问工作精心准备提供了足够的时间。选好询问的题目,对增强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询问效果至关重要。为了突出主题,突出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一要紧紧围绕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内容选题,以增强联组会议询问的针对性和深度。二要广泛征求意见选题,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选题途径,涵盖了人大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工作中掌握的与专项工作报告相关的问题,也包括了人大代表、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以上征集的询问议题数量大,内容多,相关专工委应紧紧围绕省委决策部署的实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民生问题,依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和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时间安排进行集中选题,主题要突出,议题要集中,时间要紧凑,使询问与应答在有限的常委会联组会议上实现以点带面、由浅入深、举一反三的审议效应。

四、准备应询。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询问人由负责组织专题询问的相关专工委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调研的省人大代表、专工委组成人员中推荐,同时还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求提问的经主持人同意,也可以现场向应询人提出询问。这就要求,不论是推荐的询问人还是联组会议上要求询问的组成人员,必须深入了解询问议题,了解专项工作报告内容和询问重点,围绕主题询问,不应超出询问专题范围,更不能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其他不宜回答的问题(专题询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总之,询问人应在会前进行深入调研,全面了解询问内容,深入思考、认真梳理,简明扼要、有的放矢地提出问题,同时还应注意避免一题多问,更不能含糊不清,对应答不清或不全面的,经主持人同意可以继续提问。人大常委会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专题询问议题选定后,“一府两院”要结合专项工作报告的准备,考虑应询人员,并应当全程参与调研、征求意见和报告起草等工作,使其全面深入了解询问内容,在应询时能够熟悉情况,条理清晰,措施目标明确,应答清楚,让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满意。

五、注重效果。人大常委会开展联组询问的目的是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果,推进工作落实。一要从专项工作报告调研起草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要在征求意见选定询问议题,准备应询事项过程中解决问题,这些问题一般较为具体,针对性更强,对条件成熟的可立即解决。三要在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询问应答事项时集中解决,这是体现询问效果,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环节,解决的问题往往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难度也大,“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应认真负责地落实办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明确目标要求及时限,并按程序和要求,将办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报告。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工委要形成一套梳理交办、跟踪督促、办结回告等程序齐全、工作规范的跟踪问效工作机制,对“一府两院”办理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专题询问应答事项情况进行专题调研检查,形成报告并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阅“一府两院”办理情况报告时参考,必要时在常委会会议上对“一府两院”的办理情况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做到有询问、有答复、有测评,促使“一府两院”把答复和承诺的事项办理好,努力把专题询问的结果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

六、精心组织。人大常委会询问联组会议上参加的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较多,就我省而言,联组会议实际上是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会议,这就要求从程序和内容上认真准备,精心组织。一是相关专工委要按照人大常委会年初工作要点,对询问工作进行认真组织准备。首先要从调研、征求意见、专项报告、询问选题及涉及部门应询人员、联组会议程序、宣传等方面提出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精心准备。其次要加强工作协调,常委会及相关专工委要会同“一府两院”相关部门,从询问工作准备阶段就要协同推进,形成合力。二是专题询问涉及“一府两院”工作职能范围的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具有较强的业务性和专业性,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联组会议专题询问时应邀请相关行业和业务方面的全国及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让他们在分组审议和联组询问时发挥业务特长,听取应询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使审议更具广泛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认真整理应询事项,会后连同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一并交“一府两院”办理,并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四是加强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效应,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五是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将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询问方式应用于常委会分组审议,“一府两院”要高度重视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根据报告议题派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和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到各小组听取审议意见,回答组成人员询问,从而深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提高审议效果,增强监督实效,推进工作落实。

(作者: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