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体现了我们自己的特点。深刻认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对于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不搞西方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政党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特征,但每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党制度,则是由本国的国家性质和国情所决定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是由他们国家的性质和国情所决定的,是适应他们国家各种利益集团相互争斗需要的。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共产党领导的、与共产党长期合作共事的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西方议会都有议会党团,在讨论和表决议案的时候,通常都以议会党团名义统一立场,形成集体决议,议员个人不能自由投票。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论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我们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都是肩负人民的重托,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大家合作共事,没有西方议会中各党派的明争暗斗,而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在经过充分讨论协商,在重大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交付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二、实行民主集中制,不搞三权鼎立。中国共产党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推广运用于人民政权建设中,作为政权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毛泽东早在1937年就讲过:“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1948年9月,毛泽东进一步指出:“我们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我看我们可以这样决定,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等。”《共同纲领》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并将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具体化。周恩来指出:“从人民选举代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人民政府直到由人民政府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政权的这一整个过程,都是行使国家政权的民主集中的过程”。董必武进一步指出:“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提出,正是针对着旧民主主义三权分立的原则。”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运作的国家政权制度,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由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三、实行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不搞两院制。新中国成立之初,人民政协具有双重性质和职能:一是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即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二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1954年9月,随着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和新中国宪法的公布施行,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政协不再执行人大的职权。1954年12月,毛泽东在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召开前同党内外人士座谈时明确讲到:“政协的性质有别于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也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有人说,政协全国委员会的职权要相等或大体相等于国家机关,才说明它是被重视的。如果这样说,那末共产党没有制宪之权,不能制定法律,不能下命令,只能提建议,是否也就不重要了呢?不能这样看。如果把政协全国委员会也搞成国家机关,那就会一国二公,是不行的。要区别各有各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这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1980年9月,邓小平在审阅政协有关文件时作出批示:“在修改章程中,不要把政协搞成一个权力机构。政协可以讨论,提出批评和建议,但无权对政府进行质询和监督。它不同于人大,此点请注意。”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人民政协作为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了独特的、重要的作用。
四、实行单一制,不搞联邦制。在筹建新中国的过程中,我们党对国家结构形式问题进行了审慎探索和深入研究。1947年5月,乌兰夫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团结当地各族人民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创建了党领导的第一个省级民族自治区。1949年人民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曾就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征求时任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的意见。李维汉对这个问题作过深入研究,他认为中国同苏联国情不同,中国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不宜实行联邦制。因此,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更加符合中国的实际,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更有利于民族平等原则的实现。中央采纳了这个意见。1949年9月,周恩来在向政协代表所作的《关于人民政协的几个问题》的报告中提出:“关于国家制度方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多民族联邦制。现在可以把起草时的想法提出来,请大家考虑。”在分析我国民族构成情况和近代统治当局民族政策之后,周恩来明确指出:“今天帝国主义者又想分裂我们的西藏、台湾甚至新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希望各民族不要听帝国主义者的挑拔。为了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名称,叫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叫联邦。今天到会的许多人是民族代表,我们特地向大家解释,同时也希望大家能同意这个意见。我们虽然不是联邦,但却主张民族区域自治,行使民族自治的权力。”这个意见得到了政协代表的广泛赞同。1982年宪法在第三章第六节中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出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集中到一点,就是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是实现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制定大政方针,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使之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从而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严格实施,保证党的主张得到切实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是通过这样一种机制来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实现民主与集中、民主与效率的统一。实践证明,这样一种制度是最适合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国情的政治制度,具有极大的优势。正如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强调的,我们要坚定这样的“制度自信”。
(作者:青海省延安精神研究会副会长;青海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