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学习借鉴兄弟省区科技法制建设的成功做法及经验,促进《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制定,今年3月3日至18日,我带领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省科技厅、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同志,赴广东、广西、四川三省区就加强科技法制建设情况进行了考察学习。通过考察学习,使我们深受启发,受益匪浅,进一步开阔了眼界,拓宽了科技立法思路。
一、三省区科技法制建设概况
这次考察的三个省区都十分重视科技法制建设,紧密结合本省实际,及早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早在1995年10月就制定了《广东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目前又根据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省自主创新工作实际进行修订,起草了《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这种立意科技新起点且以“自主创新”为条例名称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在全国各地尚属先例,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典范性,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广西壮族自治区在1993年就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对促进全区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同时,又根据科技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对条例的修订,区科技厅已组织开展了立法调研,对拟修订的章节、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就完善的内容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建议。青海与广西都是西部欠发达省区,科技工作中有许多相同之处。然而,广西在科技立法上不仅起步很早,而且已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修订工作抓得紧。因此,我们应在抓紧制定本省科技进步条例的同时,注重研究、借鉴广西条例的有益之处。四川省于2001年颁布了全国第一个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制定了《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和《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从多侧面规范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科技工作中的职责,鼓励和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创新活动主体进行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促进本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我们加强科技立法工作很有借鉴意义。
二、几点启示
(一)科学界定配套政策及制度,是地方科技立法的重要条件
为切实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三省区非常重视政策先行、措施保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动科技创新和发展的配套政策、保障制度及措施,并在地方科技立法中予以科学界定。广东省在起草《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中,就将出台的《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操作细则(试行)》、《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评审暂行办法》等政策措施固定进去;广西壮族自治区在开展修订本区科技进步条例工作中,将出台的《关于推进科技与经济结合新突破的若干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意见》等政策措施补充到该条例中;四川省为更好推进本省科技进步条例的实施,还特别重视完善与其相配套的政策及政府规章,制定和修改了《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实施意见》、《四川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四川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等十几个政策或规章。这些做法不仅为地方科技立法提供了有效的实践保障,而且确保了科技法律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据此,我们也应将省委、省政府近年来陆续出台的推进全省科技进步的相关政策及措施,上升到地方性法规层面。
(二)建立健全产学研相结合的体制机制,是科技立法需着力研究的重点内容
三省区在依法促进科技创新中,都特别重视建立健全产学研相结合的体制和机制,围绕研发投入、研发机构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注重编制并实施企业创新规划,逐步提高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不断提升技术及产品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提升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广东省产学研合作效果显著,截至2009年底,通过省部产学研合作,累计实现产值7000多亿元,新增利税累计近千亿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从2002年开始,对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按照“采取多种形式,把大多数依赖政府拨款的事业型科研机构,改造成为面向市场的科技型企业”的要求,从实际出发,自主选择转制方式,包括转变成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和转为技术服务与中介机构等,实现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科技实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根本目标。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中,企业牵头、产学研结合的项目已达到80%以上。鉴此,我们应充分发挥青海科技资源优势,在鼓励支持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的同时,积极组织和引导企业采用产学研联合攻关机制参与国家和省级的各类科研发展计划。
(三)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是地方科技立法需重点研究的重大课题
为不断激发创新者的活力,保障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三省区的科技法规都界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以保障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能力。广东省在加强科技法治建设中,特别重视加大对专利促进与保护的力度,使该省自主创新能力大大提升。2009年,该省专利申请总量、授权总量和有效专利均居全国首位,并且全省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8年居全国首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为推动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2001年就提出了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发明专利授权的新产品可优先认定为自治区级新产品并推荐为国家级新产品,专利权可作价入股、参与收入分配等6条具体意见。四川省经近年来加强科技法治建设,2009年全省专利申请量突破3万件,获得授权专利突破2万件,在全国排名第七位。由此可见,在开展地方科技立法中,深入研究和努力解决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对于依法促进本地区专利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也告诉我们在制定科技进步条例时,应注重做好该条例与《青海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的衔接工作,做到相得益彰,进一步规范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面的内容,为专利的促进与保护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制条件。
三、进一步完善《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省科技进步工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目前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直接影响着科技兴省、推进创新型青海建设进程。通过近两年开展的省内调研和省外考察,我们感到在尽快推动科技立法的同时,应着力解决以下问题:一是科技投入增幅小和资金投入量不足,难以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科研经费的需求;二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科技储备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撑;三是全省科技创新的高层次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紧缺,创新创业机制不活;四是产学研结合的机制尚未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滞后;五是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服务体系与科技进步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等等。针对上述问题,结合省情实际,借鉴三省区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对进一步补充完善本省科技进步条例(送审稿)提出以下意见及建议:
(一)在健全科技经费监督机制方面。科技要发展,投入很重要,管好用好投入经费同样重要。鉴于省科技进步条例(送审稿)已对加大科技投入作了明确相应规定,但缺乏规范管理的办法及措施。建议增加适当条款,对科技专项经费投入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在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政策保障方面。根据全省中小企业较多、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的实际,制定条例时应注重求实避虚,把重心放在界定管用的执行力度上,以更好地激励和保障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据此,建议在条例中明确一些落实企业自主创新政策的具体措施及办法。
(三)在强化人才保障机制方面。建议增加适当条款,在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评价、奖励等方面再作出一些相应的规定。
(四)在建立健全产学研相结合机制方面。为鼓励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创新体系,有力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建议对组织引导企业采用产学研联合攻关方式参与科技发展计划作出相应的规定。
(五)在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方面。三省区依法推进科技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大力建设行业公共创新平台和企业技术创新平台,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努力促进科技资源共享,才能不断满足科技进步的需要。据此,建议在条例中增加关于建设行业公共研究开发平台、科学技术中介服务、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的内容。
此外,在考察科技进步立法情况的同时,我们还对三省区人大工作情况和人大会议召开的情况一并进行了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