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和省人大常委会专业代表小组会议的要求,省人大民族宗教专业代表小组确定对2009年海南州、黄南州颁布实施的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进行调研。6月下旬,代表小组部分成员在组长克保的带领下赴两地听取了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关于藏传佛教事务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情况介绍,并与藏传佛教界代表人士进行座谈,了解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一些情况。总的看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政府依法管理藏传佛教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藏传佛教僧尼心中有了数,为地方建设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寺院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调研的情况,我们认为藏传佛教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研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实施的基本情况
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查批准了两州的藏传佛教事务条例。近一年来,两州抓紧抓好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藏传佛教事务工作扎实有效。条例颁布实施后,两州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下发认真贯彻实施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的通知,就提高认识、把握实质、组织领导、宣传培训等方面提出要求,掀起了学习贯彻条例的热潮,为条例的实施打下了基础。一是两州政府将条例学习列入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内容;二是将条例作为各级党校、社会主义学院的必教科目;三是统战、宗教部门通过举办培训班、学习会加强对条例的学习。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宗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提高管理和服务藏传佛教事务工作的能力。黄南州为州、县民宗部门调剂解决10个编制,有效解决了有机构无人员的“老大难”问题。同时,在起草制定、印制藏汉两种文字条例单行本和培训,州政府拨付专项经费,为条例的制定实施提供保障。
——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条例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条例颁布实施后,两州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把学习延伸到各层面,把条例的宣传作为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一是充分利用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宣传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及藏传佛教寺院“三项教育”活动的有利时机,组织干部进村入户进行宣传。二是充分利用宣传栏、新闻媒体、网络媒体、地方政报、黄南报、发放条例单行本等方式方法进行宣传。三是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座谈讨论,分批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机关干部、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村两委班子等层面的学习宣传。通过全方位、多层面、多渠道的宣传,条例既是政府依法管理的抓手,又是寺院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依据,条例的作用逐步发挥。
——突出重点、强化管理,促进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管理工作中,两地形成了党委政府负责,统战部门协调,宗教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牧、居)委会负责日常管理的寺院社会管理体制。各寺院依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修订、补充和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增强了制度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为宗教活动场所实现自我管理、民主管理打下了基础。根据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和活佛的转世工作。海南州按照条例的具体规定,结合各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寺规僧约》,作为寺院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载体和有效抓手。同时向寺院派驻了副县级宗教工作特派员,敦促条例在寺院的落实,帮助解决突出问题,协调做好公共服务,加强政府与寺院的联系、沟通和服务,进一步促进藏传佛教和谐稳定。
——加大基础设施投入,重视僧尼社会保障,切实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办好事办实事。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两州进一步加大涉及寺院水、电、路等基础建设和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的力度,努力为宗教界解难题、办好事、办实事,体现了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理念,让寺院和僧尼也享受改革开放发展的成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研中,我们认为藏传佛教事务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在思想认识上,部分地区和个别领导干部对待宗教事务,仍然存在“不会管、不敢管和不愿管”的现象。在工作方法上,由于有的工作人员还不熟悉党的宗教政策,还不能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宗教工作,把僧尼树为对立面,缺少在管理中引导,在引导中加强管理的理念。
二是僧尼入寺管理的问题。两州条例都对18岁以下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入寺为僧作出了明确规定。一部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对这一规定不认同,意见比较多,反映比较大。主要认为藏传佛教的僧尼是从小入寺修学经文的,成年后世俗影响很大,难守清规戒律,难以传承和发展藏传佛教。另外,有的寺院定员制度执行不严,宗教教职人员随意进出寺院,存在不经宗教团体的同意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备案,有自行收留僧尼的现象。
三是僧尼社会保障的问题。有部分寺院中的僧尼步入老龄化,大寺院僧尼的户籍由寺院派出所管理,小寺院僧尼的户籍大多在村里,社保以家庭为单位。因此,一些寺院老弱僧尼享受不到社保,对户口在异地的,应当区别对待,增加对贫困户的投入,进一步扩大僧尼社会保障面。
三、几点建议
第一,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确保条例学习宣传落到位。明年,省人大常委会将完成6个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的审查批准工作,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要重视条例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藏传佛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其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加强佛教协会、教职人员的学习力度,通过双语宣讲、办学习班等形式,广泛深入对条例进行学习和宣传,加强边远地区寺院和宗教教职人员的学习和宣传,力争宣传到位,依法管理寺院,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平安寺院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提高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的水平。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必须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把藏传佛教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和活动管好、管到位。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和各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是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各级政府在依法管理藏传佛教事务的工作中,要增强自身依法管理的水平。同时要认真学习党的宗教政策和法规,防止由于不掌握、不了解、不熟知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给工作造成被动和损失。要讲究工作艺术,改进工作方法。政策和法规制定是合理的,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工作上增加亲和力,在服务中沟通,在沟通中服务,在管理中引导,在引导中管理,提高僧尼的素质,发挥好、利用好我们这一重要力量,让他们与我们一道共建和谐社会。在执行寺院定员制度上,宗教团体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对不符合规定和超员的宗教人员,及时解除或者清退。州、县宗教事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切实维护相关政策和法规规定。
第三,要积极探索符合新形势下藏传佛教僧尼入寺和僧尼社会保障的特殊性。一部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反映关于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得入寺的规定,有关部门还需要认真研究,细化这方面的规定。就是说在法规条例规定比较原则的情况下,既要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又要以更好的办法引导信教群众,进一步规范藏传佛教事务,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各级政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改善农牧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继续努力把寺院通路、通电、通水和在寺生活困难的老弱病残僧尼,纳入社会公共服务范围,加大投入力度,拓宽渠道,根据其特殊性,合理制定政策,灵活采取保障措施,惠及更多僧众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
第四,加强调查研究,始终把握藏传佛教工作的主动权。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和我省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民族宗教问题的国际性和复杂性日趋明显。我们必须遵循“民族宗教无小事”和“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生活上关心照顾”的原则,充分认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藏传佛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必须尊重藏传佛教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加强对藏传佛教领域的问题的调查研究,全面及时掌握情况,深入研究新形势下藏传佛教工作的规律,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探索新方法,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增强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准确性和预见性,牢牢把握藏传佛教工作的主动权。
关于对海南、黄南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省人大民族宗教专业代表小组
日期:2010-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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