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减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日期: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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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6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预防、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四十八条。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做好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灾害防御水平,减少灾害损失具有重要作用。

一、制订条例的必要性

我省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地形地貌复杂,气候类型多样,生态环境脆弱,是气象灾害发生较为频繁的省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种类繁多,频率较高,程度较深,每年不同程度地发生干旱、暴雨、暴雪、寒潮、冰雹雷电、大风和沙尘暴等恶劣天气。近年来,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青藏高原作为全球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和脆弱区,气温持续增高,突发性、极端性天气明显增多、增大、增强。由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和财产造成了很大影响。为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效果,最大限度地避免、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条例十分必要。

二、条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气象灾害防御是基础性公益事业。防御气象灾害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实行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联动、气象部门具体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才能实现对气象灾害的有效防御。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发展改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加强规划管理、落实防灾经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是做好气象灾害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的依据,加强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用科学的规划来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是气象灾害防御各项工作得以有序开展的保证。由于我省各级政府对于气象设施的投入不足,致使我省大部分市县气象设施更新缓慢,发展严重滞后,落实气象灾害防御经费,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无后顾之忧,有助于气象事业和其他事业协调均衡发展,有利于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损失。对此,条例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修订,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衔接;三是省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气象灾害防御资源,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均衡发展,对气象灾害频发地区、贫困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投入给予扶持和倾斜。

(三)完善了论证和评估制度

我省地处全球气候变化敏感区和脆弱区,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应充分考虑气候资源的特性和生态可承受能力,有必要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进行分析、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避免因破坏气候资源诱发气象灾害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此,条例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作了规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和进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或者气象灾害风险评估。”“负责城乡规划编制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部门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经评估认为可能遭受气象灾害危害或者引发气象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配套设计、建设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防御措施”。

(四)细化了监测设施设立的内容

准确监测气象灾害信息是有效防御气象灾害的先决条件和必要前提。目前,我省除了气象主管机构外,其他部门从各自工作需要先后建立了气象要素观测监测站点,为了减少重复建设,整合现有的监测资源,合理布局监测设施,实现全省范围内气象监测资料应用和信息共享,为气象灾害防御监测、抗灾救灾或灾害评估提供准确的依据,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防灾减灾需要,完善气象监测网,在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以及气象监测站点稀疏区设置或者增加相应的气象监测设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需要设置气象监测设施的,应当与现有气象监测站点规划布局相协调,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规范了信息发布渠道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是各级人民政府指挥防灾抗灾和人民群众防御灾害的重要依据。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做到预警及时、预报准确,对于社会公众科学防御气象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通信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实时传播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情况紧急时,采取手机短信、语音提示、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中断正常节目插播等方式,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农牧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以及鸣锣吹哨等方式,及时向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六)强化了应急处置措施

处置措施是否及时、得当是做好灾情救助的关键,强化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是进一步推进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必然要求。为了提高气象灾害处置能力,减少因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而造成的损失,条例根据灾害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对应急措施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的严重性、紧急程度以及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是划定警戒区,标明和封闭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二是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及时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三是向受灾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四是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五是启用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救灾设备和设施。六是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

(七)完善了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具有预防、救济和惩罚功能,为了使气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相一致,体现权责罚责相当原则,条例十分注重这方面的内容,在不重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相应处罚的基础上,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另外,条例针对我省民族区域广阔,少数民族人数较多的实际,作出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如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等等。□

                                      (作者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