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青海湖景区管理,有效保护和永继利用青海湖景区资源,2013年5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草案进入统审阶段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了专门的法规小组,并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何的带领下开展长达一年多的立法调研。调研组通过到外省学习考察、多次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草案进行了反复的研究修改,对法规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反复论证。2014年9月11日,草案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主任会议审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9月23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秉持高度负责的态度对《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9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本太说,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工作,一年来进行了多次研究。去年第四次常委会会议上大家提了很好的意见,会后,沈何副主任和法制委的同志作了大量工作,多次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到实地进行考察,听取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并赴外省学习了立法经验,前期基础工作很扎实。这个修改草案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跳出了原先的角度,从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摆脱了政府部门的角度,超脱于部门、地方的利益,从法规的角度进行规范,修改是比较到位的。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伟说,条例去年审议后,经过研究、调研,听取各方意见并修改完善,定位进一步明确,内容进一步细化。条例对所需规范的内容进行了梳理,从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几个方面体现了景区管理的职责任务,也体现了省人民政府对青海湖景区管理实施“四统一”的定位和要求。总体来看,条例内容涵盖了青海湖景区管理的有关职责和任务,规定了比较全面的实施和管理的条款,权利义务也比较明确,表示赞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宏说,为了加强青海湖景区管理,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省人大法制委根据去年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做了大量调研、修改工作,吸收了方方面面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同意本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蔡德贵说,条例关乎青海湖的保护利用,也涉及当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方面十分关注,尽早出台很有必要。一年多来,省人大法制委专门成立审议小组,常委会有关领导亲自参与调研,做了大量工作,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形成这个条例草案修改稿十分不易。赞同省人大法制委的审议报告。
陈世庆委员说,条例修改后对有的内容进行模糊处理,有的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增强了条例的操作性。建议:一是条例对景区内的单位和牧民的草场经营管理没作具体规定,如在草场开设旅游景点、农家乐等内容,条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不好操作。二是条例第十八条表述不太准确,应增加关于在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时必须有环评报告、否则不予立项的规定。
黄克谦委员说,近年来,青海湖名声越来越大,但从管理上看还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出台该条例非常必要。从去年初审到现在,经过反复调研、修改,应该说条例的条理清晰,章节规范,总体上符合实际,对青海湖景区管理必将起到积极作用。同意本次会议通过。
满晓鸿委员说,条例修改幅度很大,下了不少功夫。青海湖作为青海省的名片,制定本条例很有必要,对今后依法管理景区奠定了良好基础,我赞成制定这个条例。但是,条例对有些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如景区管理局的执法主体地位不明,将会影响对景区的管理力度,削弱条例的可操作性。
赵喜平委员说,经过一年多的修改,总体上看条例已基本成熟,必将对青海湖景区的保护管理起到重要作用。条例要正确处理好景区管理局与当地政府、当地群众的关系,应理顺这方面关系。
金生光委员说,条例经过去年初审后,省人大法制委做了大量工作,总体上看条例的章节清晰,比较完整。同意本次会议通过。青海湖景区管理局既是行政机构,又是开发单位,行政与开发同体,不利于青海湖景区的发展,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由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开发建设,使青海湖景区发展得更好更快。
多杰本代表说,景区管理局、当地政府、人民群众对制定条例的期望值很高,作为景区内的乡政府对出台该条例十分拥护。
在审议过程中,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认真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已比较成熟。针对条例中出现的具体修改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关于青海湖景区管理局职责的规定,文字有重复,建议研究修改。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中“严格规划审批和管理,强化执法,维护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规定,与第三章“建设”的内容不相符,也不属于法言法语,建议删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有关审批前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的意见的规定,是否合适,需进一步研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青海湖景区保护的需要,草案修改稿应增加有关保护青海湖裸鲤的规定。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经营活动”一词,并修改为:“景区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青海湖景区安全、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案件。”
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删除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征求景区管理局的意见”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九条关于损毁游览、服务设施的法律责任规定处罚金额过低,应研究修改。根据这个意见,并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将本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游览、服务等公用设施和其他设施的,由景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统计,此次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对草案共修改十三处。
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国务院尚未正式批准青海湖景区总体规划前,出台景区管理条例是否合适。经研究,青海湖景区总体规划上报国务院审批已近三年,至今尚未批准。但是,青海湖景区作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强保护和管理。委员们建议,可以先制定并出台这个法规,待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后,如果条例与总体规划存在冲突,再结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对法规进行及时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