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业的发展,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创新社会管理,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制定《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很有必要。9月24日,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涉及物业收费、小区安全、管理部门与业主双方间利益等多方面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沈何说,物业管理是重大民生问题,涉及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由于物业管理在我省发育程度低、群众参与意识弱、各方面存在问题多,各位委员在初审时一定要高度负责,认真研究,切实提高审议质量。要认识到一审质量不高,二审基础不好,最后导致留下很多遗憾,也使一部群众期盼的法规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昂毛说,物业管理牵涉千家万户,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制定该条例很有必要,对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理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总体上看,条例结构合理,内容全面,有一定的操作性。有关方面要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充分考虑我省物业管理实际,多做调查研究,认真修改完善,努力使条例的立法依据更充分一些,相关规定更明确一些,可操作性更强一些。
邓小川委员说,按上位法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非常必要。建议:一是针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责任,如共用设施设备管理、公共秩序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标准等内容,条例应作出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二是条例应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自律、从业培训教育等方面的作用。三是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按应交纳数额的百分之七十交纳”的规定与《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不一致,应适用西宁市的标准。四是将第七十五条的内容并入第四十条。
马吉孝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和及时,应尽快出台。条例中应注重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要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尤其是高层电梯安全隐患较大,物业应高度重视,条例中应详细规范,以便于操作。二是加强小区安全管理。三是物业应加强对小区居民养宠物的管理。四是家庭餐饮业存在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污染等安全隐患,如何管理应加以规范。五是物业管理的难度较大,要积极引导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规范管理。六是物业收费问题应明确规范,注重运用新技术,维护好各方利益。
刘建军委员建议,要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做好物业管理界定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街道(乡镇)和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要进一步明确新建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审批环节。要对有关物业经营设施和管线维护的规要进一步细化。要建立机制明确物业收费标准。要进一步规范处罚环节特别是情节较轻的要妥当处理。要对条例中涉及到的一些专业名词作更进一步研究。
赵喜平委员说,随着城市化发展,人民居住条件改善,物业管理显得非常重要,各种矛盾纠纷也比较多,广大业主维护合法权益的呼声日益强烈,物业企业也有规范管理行为的现实需求。进一步规范双方的权力义务,使之有法可依,对促进社会和谐,营造良好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总体感觉该条例比较详细,近年来出现的如拖欠物业费、停车位出租出售等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可以说有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参照了相关法规,总体上符合物权法等上位法精神,篇章结构比较合理。条例在语言表述方面不够精炼,希望用法言法语进一步概括。
杨伯让委员建议,一是从条例本身看,内容全,考虑细,但文字表述比较罗嗦,应再精炼。二是第二条第二款对物业管理界定的有关内容,在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中已有表述,应再斟酌。三是市、州、县情况不一样,新旧小区明显不同,应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标准,并在条例中明确按照青海省物业服务标准执行的规定。四是应进一步明确新建小区前后物业的衔接问题。
刘力群委员说,条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以使一些不和谐问题逐步得到规范和解决,重要性不言而喻。建议,一是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对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制约不够突出,如何保证工作经费不被乱花应再研究。二是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是否有依据,选聘物业公司没有体现业主的意志,应兼顾双方的利益。三是条例出台后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应跟踪调查了解,不断进行完善,解决好出现的新问题。
李业奇委员建议,一是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内容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不宜在法规中体现,应删去。二是条例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我省的实际情况,条例出台后州县能否按此施行,标准和依据是否有区别,应逐步规范并留有余地。三是第六十九条需再精炼一些,并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满晓鸿委员说,条例内容复杂,篇幅过长,应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建议:一是条例应增加买房时规定好的小区各种物业用途不得随意改变的内容。二是物业管理费用究竟该如何收取?谁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条例应作出明确规定。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随意性强,高标准收费低标准服务现象时有发生,条例应增加不同等级收费应有不同等级服务的内容。四是条例应增加物业服务企业建立信誉档案、并可以进行曝光、处罚等规定。五是要加大对物业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以便业主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程苏代表建议,一是物业管理条例应该更加人性化,如近年来许多社区都开始推行小区管理网格化等模式,物业管理部门可以借鉴其他好的做法来加以完善。如,社区物业管理可以与社区居委会结合起来,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为更不同住户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二是要加强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三是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的物业房屋只针对新建小区,对旧小区如何进行物业管理也应该予以规范。四是条例应对小区内公用面积的归属、利用以及向居民告知等内容加以规范。五是小区停车费收取标准应由物价部门审批,收取之后如何使用也应告知居民。六是要注重与我省相关条例的衔接和统一,避免出现矛盾。
肖惠宁委员建议,一要对物业企业管理资质及人员素质作出规定。二要对物业方面,如,对水、电、暖等基础设施另收管理费与物权法相悖现象,再做研究。三要对要求停止供热的业主提出的收取的暖气费过高问题,再做斟酌。四要对住宅水槽清洁、垃圾处理等问题,明确监督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