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 职 心 声

日期:2012-03-06
字体:【 打印本页

      我是一名沐浴着党的阳光雨露,在党组织的长期关怀、培养和教育下成长起来的少数民族干部。1968年参加工作,1978年入党。1999年被选举为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被任命为省九届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年47岁的我充满了激情,进一步坚定了加倍珍惜党和人民的厚爱和信任,决心在新的工作起点上加强学习,再接再厉,奋发勇进,认真履职,心系群众,扎实工作,恪尽职守,勤政廉洁,为人民服务,为党旗增辉,绝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和重托。认识问题解决了,接下来的是确定新的工作定位。虽说我当时在省人大工作17年了,做过秘书工作,担任过民族委员会的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但都是为人大代表和委员会依法履职做服务工作的,在如何服务、做好服务上考虑的多,做了一些具体工作。至于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和委员会副主任职责,则从未考虑过。于是,我反复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领会人大代表职责和专委会职责的内涵和外延以及相互关系,融会贯通,确定了既要依法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又要做好委员会的工作,依法履行好委员会副主任的职责,二者紧密结合,相互促进,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进一步做好服务的工作定位。
      省人大民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协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民族、宗教、侨务方面的立法、监督、重大事项的决定和调查研究工作。1999年至2002年民族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全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中心工作,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认真调研我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10多年来的情况,总结经验,为指导我省各自治州、自治县修改自治条例和相关单行条例做好前期工作。我以此作为依法履职的开端,投入了较大精力。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长期实践中提炼出来的、经过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的伟大创举,是古今中外成功处理民族问题的光辉典范。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是这一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的法律体现,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这一基本政策和基本政治制度走向了法制化的轨道。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核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民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改革开放,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民主与法制建设,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集中反映了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人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根本利益。我省是多民族聚居的省份,全省有6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广泛宣传、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具有特殊的意义,对于有力促进民族自治地方乃至全省的改革发展稳定至关重要。
      我在分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的同时,主要做了以下两件事:
      一是大力宣传。及时撰写并在有关媒体上发表了《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稳定大局》、《遵循宪法原则,加强民族团结》、《增强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力度的几个认识问题》等文章,阐述了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引导各民族干部群众紧密团结、合作共事,共同创建美好家园。运用多年学习积累的成果,撰写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制讲座提纲,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为契机,在部分省直机关和全省人大干部培训班以及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讲授。从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怎样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两个方面,较为系统地介绍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引导各民族干部群众正确理解和全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渗透,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经济文化,改善人民生活,推进社会进步,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凝心聚力,不懈努力,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应。
      二是调研指导。大致用两年多的时间分别在6个自治州、7个自治县和部分民族乡,全面调研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和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力促进了各民族团结进步、共同繁荣的进程》、《我省地方民族立法工作的现状和进一步做好我省地方民族立法工作的思考》、《我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概况》和《进一步加强地方民族立法工作,为西部大开发、青海大发展保驾护航》等调研报告。为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了参考。其中有的调研报告还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的《民族法制通讯》和《青海人大》上刊载。在调研的同时,同自治州、自治县和部分民族乡的各民族干部群众座谈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识,并就修改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和相关单行条例的几个重要问题形成了共识,即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条例和相关单行条例的修改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必须遵循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必须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渗透为基本前提;必须以发展经济文化,推进社会进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为主要内容。这个共识的形成,为日后的具体修改工作奠定了思想认识基础。
      2002年下半年,组织上选派我到全国人大机关挂职,期间任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通过挂职锻炼,我进一步开阔了视野,更新了观念,提高了能力,增强了依法履职的意识,2003年换届之际,我再次被选举为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届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
      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同民族委员会一样,都是省人大的专门委员会,但工作内容、工作对象、业务范围不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协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内务司法方面的立法、监督和重大事项的决定,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依法受理公民的涉法涉诉和维护合法权益的来信来访。所联系的单位和部门有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司法厅、国家安全厅、民政厅、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防办和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省残联等。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这是党和人民考验我的时候。经过认真思考,下定了决心,要迎难而上,学中干,干中学,加倍努力,依法履行好各项职责,把新的工作岗位继续作为新的起点。
      经过认真刻苦学习和不断熟悉业务,掌握了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和运行规律,紧紧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履职。在履职中领悟使命,在履职中发挥作用。
      协助主任委员指导相关部门起草了《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草案)》、《青海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草案)》、《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正草案)》,多次论证、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提高,由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其中《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把人民调解工作由依据政策指导推向了依据地方性法规规范的高度,在全国尚属首次,受到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的关注,曾先后两次作出重要批示,予以肯定。该条例的实施,越来越显示出积极的社会效应。协助相关部门起草,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使我省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实现了依法管理。
      组织和主持起草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草案)》和《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经委员会审议后提出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为依法维护各级工会合法权益、促进各级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其中《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将建立工会组织延伸到了“职工较多的乡镇、村和城市街道、社区”,为日后建立小微企业和乡镇企业联合工会或地区性的农民工工会,在地方性法规的层面上提供了法律依据。指导和协助西宁市和自治州、自治县制定了相关条例。其中《果洛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在体例、规范内容和突出可操作性方面做了创新性的尝试,集中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要简明、精干、管用的要求,得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
      依法开展司法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既是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职责,又是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内容。连续三年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情况开展了视察或执法检查,为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两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认真调研,承办了具体事务;开展了公安、司法(含监狱劳教)系统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文明执法、依法执法的专项检查或调查研究。在肯定司法机关工作的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严肃指出,督促整改,还对一些重大问题的整改跟踪检查,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开展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对农村牧区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开展了调研或检查。通过以上工作,着力督促解决了一些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如残疾人的无障碍通行、土地征用中农村妇女经济权益的保障、老年人活动设施建设和农村牧区社会救助工作的透明、公正等,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尽最大努力为广大群众,尤其是最需要帮助和扶持的群体办好事、办实事。组织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慰问西宁儿童福利院保教人员、看望残疾孤儿,被该院保教人员尽心尽力细致周到照料残疾孤儿的敬业精神感动,为该院残疾孤儿不幸痛心,了解到该院招聘的保教人员待遇低、同在册人员差距大,留不住人,直接影响到残疾孤儿保教的情况后,我在人代会上连续提出代表建议、启动“代表直通车”直接向西宁市市长反映情况并提出建议,多次奔波于分管副市长和相关部门之间联系沟通,依法依情依理力争,促使相关部门提高了招聘的保教人员的待遇,留住了人,保持了该院残疾儿童保教人员的相对稳定。虽说费了些精力,遇了些周折,但我的内心非常欣慰,因为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残疾孤儿办了实事,办了好事。
      2007年1月,在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我被选举为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2008年1月又在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连选连任,并被选举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肩上的担子更重了,责任更大了,依法履职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进一步增强了。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我充分调动和发挥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两个积极性”,务必尽心尽力,力求尽善尽美,依法履行职责。
      以提高立法质量为前提,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加强内务司法范围的地方立法工作。近年来尤其本届以来,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能,遵循地方立法的原则和要求,在认真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借鉴内地经验和运用多年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主持起草或指导起草了《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废止了原实施办法)、《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草案)》、《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经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以上法规草案,《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进入二审,其他均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从地方立法的层面上,保障了企业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双赢双利”,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青海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实行“普惠加优惠”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具体化,规范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群众团体扶持残疾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相应职责,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障了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广大残疾人的称赞。修订后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在保障妇女政治权利、社会生活权利的同时,凸显了对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经济权益和家庭权益的保障。《青海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为我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奠定了基础。起草和完善法规草案的进程中,我十分注重了解行为相对人的意愿,倾听行为相对人的意见。尤其是专门将部分残疾人及其亲属请进省人大机关座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在广大残疾人及其亲属中引起了良好的反响。《青海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拟废止原实施办法),初稿已形成,正在进一步完善之中,预计今年上半年可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至此,我省为适应新形势、新时期的需要,制定或修订依法保护或保障职工、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已基本完成,将为构建和谐社会产生积极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为适应已基本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组织清理或修改了内务司法方面的部分地方性法规或条例,维护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以促进司法公正、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执法环境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对司法部门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主要内容及程序。在常委会分管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全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和交通安全、消防、禁毒、监所管理、劳教、律师公证工作,以及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门自身建设方面,依法开展了执法检查或视察、专题调研。开展以上工作时,既肯定成绩,又不回避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意见建议并跟踪检查。为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工作报告和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提供了依据,做了扎实的前期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服务。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优化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执法环境,规范了执法行为,为破解“执行难”这一多年形成的“顽疾”,彰显司法权威,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依法加强了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了公正司法、依法司法,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五五”、“六五”两个普法决议,促进了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了依法治省的进程。充分发挥内务司法委员会受理人民群众涉法涉诉和维护合法权益信访的优势,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通过转办、催办、发函转办、要求报送办理结果、提出建议、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司法部门启动内部监督审查机制,对重点案件进行复查,依法纠错或依法维护既判力,稳妥做好后续工作,取得了实效。在受理群众信访工作中,了解了群众反映强烈、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了部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困难。通过以上工作,增强了司法监督的实效性。
      努力做好代表工作,热情为代表服务。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人民代表。代表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基础和着力点。在依法履职的实践中,我始终把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代表工作、热情为代表服务摆在重要位置。委员会开展重要工作时,都邀请人民代表参加,倾听他们的意见,接受他们的监督。我在主持委员会工作的同时,兼任内务司法专业代表小组组长和内司委妇儿专门小组(其成员大多为省人大妇女代表)组长,我很注重发挥这两个小组的作用,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活动,就内务司法方面的工作征求意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为人民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认真办理涉及本委员会的代表建议,办结率办成率均达到100%,得到代表的满意。去年,内务司法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郭汝琢副主任的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和领导下,成功督办了西宁代表团马复兴代表在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增加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专为重度残疾人低保的建议”。尽管这项代表建议的办理面临着诸多实际困难,但我们在郭主任的领导下创新督办方式,由重程序、重形式向重实质、重成效转变,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广泛调查研究,以法律政策为依据,锲而不舍,一抓到底,坚持督办不包办,尽力发挥承办单位的积极性,先后召开督办会、联系会、协调会,反复论证磋商,拓展办理思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形成共识,使这项代表建议的督办和办理都取得了实际效果。省政府批转下发了《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从今年1月1日起,对具有本省户籍,未享受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本人无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城镇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补贴。”为重度残疾人建立起了长效救助机制,为残疾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优惠,将使我省在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方面步入了西部各省的前列。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实行重点建议督办以来,督办力度较大,办理效果较为明显的一次实践。我为我在督办这项代表建议中联系沟通,承上启下,尽了微薄之力感到喜悦,接到马复兴代表“感谢您对残疾人的关爱”的信息,更是十分感动。
      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着力督促解决群众要求最迫切、最实际的问题。我当选省人大代表已10多年了,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或闭会期间提出了多件代表建议,内容涉及到内务司法的各个方面,以及巩固创卫成果、提高环卫工人社会地位和待遇、注重失地农民的生计和职业技术培训等。九届、十届期间,针对五一路与七一路交叉地段行人过路难而险的问题,根据广大市民的迫切要求,反复实地察看,咨询有关专家,提出了“关于在七一路与五一路交叉路口设立行人过街设施”的建议,在未得到实际解决的情况下,又在本届三次会议和四次会议上,先后两次又提交了《关于再次提出在七一路与五一路交叉路口设立行人过街设施的建议》,并启动“代表直通车”,向西宁市市长呈送了在人代会上多次提出的该建议,反映了“目前在七一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设立行人过街设施,已达到刻不容缓的程度”的实际情况,“请求市长在百忙之中给予关注或实地察看,督促有关部门对该建议给予认真办理,使该地段市民们多年来的期盼得以实现。”得到了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先后召集专题会议并作出批示,市交通局主要负责同志专程征求意见,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今年1月9日,市交通局函告:“经现场调查,并与市规划局、公安局等单位联系,决定在该地段修建一座行人过街天桥,项目已列入2012年我市交通工程建设计划之中,现正在进行地勘、设计等前期工作,计划于2012年建成使用。”并感谢我对我市交通畅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该地段市民们多年来的期盼即将得以实现,我的心里也就踏实得多了。
      此外,我建议和支持内务司法委员会党支部,多年资助一名互助的贫困残疾农民家庭,资助两名民和县满坪镇的贫困学生。虽说微不足道,但尽了一份心意。
      通过10多年来的依法履职实践,我深深的体会到,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在依法履职的进程中,牢牢把握了以下几点:
      一是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同党中央、省委保持高度一致,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为自己的自觉行为,在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在分管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二是正确处理与“两院”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工作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做到了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监督不对立,支持不代替,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三是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我认为,只有树立了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才能自觉自愿地激发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心竭力地发挥好应有的作用。
      四是认真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人大的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务必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丰富各方面的知识,拓宽工作思路,提高素质和修养。
       回顾个人44年的工作经历,感慨万千,是党和人民把我这个曾当过下乡知青、当过普通工人的少数民族子弟,培养成了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我深深地感念我们这个伟大的时代,永远感恩党和人民的精心培养,由衷感谢长期以来关心和帮助我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