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任何国家的政治体制都必然有相应的监督体系,就像任何机械运动都要有制动装置的原理一样,不可或缺,否则国家政权就不会稳固。特别是现代民主社会更是高度重视监督制度建设,大多数国家恪守“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设定整套的监督制度,确保国家权力处于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之下,从而保证国家这架庞大而复杂的机器能够正常运转。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大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源于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基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是宪法赋予的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是保证国家权力按照人民意志运转的控制机制,并从根本性质上区别于其它社会形态的监督体制。人大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力。加强人大监督,是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涵,是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重要制度保证。
当前,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要求,人大监督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尤其要依据宪法原则,从理论上深化对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 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努力构建健康、和谐、有效的互动机制,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作用。
一、深刻理解人民民主理论的历史发展,充分认识人大监督职能的本质属性
从一般意义上讲,国家政权是为公共利益设立的,是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机构。但是,历史上作为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国家政权,只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奴役,包括国家监督制度,也完全是巩固王权专制统治所建立的,国家权力成为凌驾社会之上的异己力量。在我国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国家整个监督权最终都控制在君主手中,监督成了君主专制的工具。我国自秦汉以后,历代中央政权先后设御史、监察御史、专司监督职责,但只适用于君主对臣下、官吏对老百姓的监督,是自上而下的内循环的、封闭性的单向监督,而且仅仅作为行政管理手段而存在,主要职能是纠察京城百官,监视地方官吏,参与司法大要案的审查决断,其目的就是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民主代替了封建专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被奉行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基本政治原则,这是民主发展史上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这种民主建立在不平等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所谓“普选”,主要靠金钱铺路,也只是为了用金钱的特权代替以往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正是基于这类性质的选举制度以及相应的组阁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大多实行“三权分立”体制,议会、政府、司法机关各自握有独立的权力,互相制衡,互相争夺,互相牵扯,往往反映的是党派之争、少数统治集团的利益之争,维护的是资本主义制度,民主仅仅是资产阶级少数人的专利,作为国家民主制度内核的监督制度也必然为资产阶级所操纵。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世界各国历史的研究考察,作出这样的阐述:“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家权力,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宰。这种情形不但在例如世袭制的君主国内可以看到,而且在民主的共和国内也可以看到。”①
马克思、恩格斯以伟大思想家超人的智慧和胆略,深刻揭露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创造性地提出了比“三权分立与制衡”更为民主的国家形式,这就是要把少数统治者的相互监督制衡变为人民群众对国家的监督。根据这一构想,在新型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中,民主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人民管理社会的工具,人民与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是主人和公仆的关系,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归属于人民,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1847年,马克思、恩格斯在伦敦建立无产阶级政党性质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积极开展活动,从此开辟了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新时代。1871年,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彻底废除了国家等级制,将所有公职人员置于人民的切实监督之下,而且随时可以罢免。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原则给予高度赞扬,认为巴黎公社所创造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公社委员对选民负责并随时可以撤换他们的这种政权形式,是伟大的创举,是真正的无产阶级政权。②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后,列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监督的理论思想,认为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是真正的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同时,强调苏维埃政权要掌握对执行法律的监督权,尤其要把监督实行个人负责制的机关放在首位。③
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自建党之日起,就把“推翻旧的国家机关,建立劳工专政的国家”的宣言写在自己的旗帜上。④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 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民政权建设的基本理论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和监督其它国家机关的思想理论。1940 年,毛泽东在《 新民主主义论》 中分析中国革命的前途时明确提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⑤ 1945 年,毛泽东在《 论联合政府》 一文中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当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⑥同时,毛泽东在同我国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的谈话中特别强调了“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的人民政权建设原则。⑦这些思想原则,为社会主义新中国成立前夕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所确认,成为一以贯之的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组织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宪法监督、议行合一、民主集中制、公权制约监督、公民权利保障等内容,从而使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政权建设及其人大监督的思想原则在新中国落地生根,为人民共和国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根本政治制度上的保障并奠定了法制基础。但是,我们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道路上,后来曾经遭受过重大挫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致力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各项现代化建设事业,同时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提到全党工作的议程上来,从组织和制度上不断加强人大建设,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人大监督等各项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邓小平同志作为我们党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高度重视人大制度和民主法制建设,多次强调,中国有自己的特点,我们只能按中国的实际办事,外国的经验可以借鉴,但不能照搬。强调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些原则: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⑧这些重要思想,后来被载入我国现行宪法。党的十四大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大力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同时,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对人大工作和民主法制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各种监督中,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理直气壮地把法律监督抓起来”。⑨人大监督工作在党的领导和支持下,不断探索,得到进一步发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明确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对我国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强调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各项职责,深化行政管理和司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监督等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胡锦涛同志多次就宪法实施、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工作作重要讲话,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明确要求国家机构工作人员要诚心诚意地接受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监督,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和原则,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全党和全国人民做出表率。⑩特别是2006年党中央领导人民制定的监督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监督法“总则”中确定的关于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监督的原则规定,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民主监督理论的精辟概括和最好体现,是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发展,是人大监督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政治原则。
二、深刻辨识人大监督制度的主要特征,切实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人大监督制度,即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国家监督制度。在我国现行体制内,除了人大监督之外,还有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这些监督制度同人大监督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党和国家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在这一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制度同我国其它监督制度相比,在职能、对象、内容、范围、作用和效力方面是不同的,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一)人大监督是马克思主义人民监督理论的伟大实践,具有很强的政治性。首先,人大监督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出发点,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规定确定了国家政权产生的基本程序和架构,从而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长期浴血奋斗的革命成果,从根本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是国家最根本的政治原则。其次,人大监督是防止公权异化,保证国家机关按照人民意志运转的政治需要。在我国,人大并不独自行使国家权力,而是委托其它国家机关行使部分权力,如果对委托出去的权力不进行监督,执掌公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偏离人民的意志,把权力变成谋取个人或集体、部门利益的工具,使公权发生异化,其后果必然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侵害,伤害群众感情,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积弊日深,必然危及政权稳定。在我们国家,绝不允许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绝不允许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枉法。人大对人民负责,就是要通过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人大委托出去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第三,人大监督是坚持我国根本政治制度,抵御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图谋的制度保障。西方敌对势力根本不愿意看到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中国出现,所以对我国不断强化“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和各种渗透破坏活动。加强人大监督,保证国家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是人大的重要职责。人大监督工作做好了,充分彰显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优越性,本身就是对“西化”图谋的有力回击。同时,人大依法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也是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法制保障。
(二)人大监督的范围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职能的全局性。在我国监督体系中,人大监督的覆盖面很广泛,属于宏观监督、全局性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每年依法听取和审议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全面工作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重点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审查批准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审查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部分变更,等等,都是关系全局的工作。再从法律监督方面看,我国是法制社会,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乃至一切方面都在法制的调整范围之内,人大不仅制定法律、法规,作出决议、决定,而且监督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并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的决定、命令等,依法进行审查,确保法制统一。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职权,行使好这一职权,是在治国方略上由人治转向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这项职权加强了,执法工作就不敢徇私枉法、恣意妄为,制定的法律法规才能够正确实施,才能增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树立起法制的权威。否则,花费很大成本制定出来的即使再好的法律法规,也只能是纸上空文。人大监督,重点是从法制上解决全局性问题。人大机关之所以设置与其它国家机关和经济社会各方面相对应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就是考虑人大工作包括人大监督的全局性,以专门的机构、专门的职能、专门的业务人员,依法做好相关工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发挥在全局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奠定重要基础。
(三)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至上的权威性。国家权力由人民委托其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所以人大在宪法中被确定为“国家权力机关”,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人大监督同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虽然都属于国家性质的监督,但由于人大同其它国家机关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监督居于国家监督体系的最高层次,具有不可比拟和不可超越的至上性。同时,人大监督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宪法并有宪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因此,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这一监督以人民权力为强大后盾,不管被监督者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监督。胡锦涛同志在我国制定监督法过程中特别强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加强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模范遵守和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支持人大依法开展监督工作。”11
(四)人大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具有广泛的民主性。人大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由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分布在各行各业,工作和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对人民群众的生活最熟悉,对人民群众的意愿最清楚,对人民群众的要求最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依靠人大代表开展工作,高度重视并认真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使人大监督等各项工作都建立在广泛的民意基础之上。人大机关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参谋班子、工作班子和服务班子,不论任何工作的安排,任何视察检查活动的组织,任何议案的提出,任何文稿的拟制,都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并吸纳各方面的意见,这已成为人大机关工作最基本的程序和重要特点。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宪法确定的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人大监督过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切决定和决议,都要依照法定程序,经集体讨论,通过会议表决,得到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才能获得通过。人大工作的特点,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要求,真正能够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深刻把握几个重要关系,确保人大监督的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人大监督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必然涉及到坚持党的领导、对人民负责和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关系问题。只有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这些重要关系,才能形成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合力,确保人大监督职能有效发挥作用。
(一)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加强人大监督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我们党是执政党,维护党的领导,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根本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是载入宪法的。我们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就是维护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从人大监督的发展历程来看,每前进一步,都是党正确领导的结果。人大监督工作涉及到的都是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事项,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根本利益,政治性、法律性都很强,只有把人大监督工作始终置于党的领导之下,认真贯彻党的决策部署,坚持重要事项向 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积极主动地取得党委的支持,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强调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从深层次上讲,还需要深化对政党制度尤其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和领导方式的认识。政党在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普遍存在,近现代民主政治都是政党政治,代议制民主政治必然是一种政党政治。政党对国家的领导,或政党对国家政权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是必然的政治规律,关键要看政党本身的阶级属性。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忠诚地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就无从谈起,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就无法变为现实。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由其性质决定,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其执政地位是无可替代的。党通过人大党组织和从事人大工作的共产党员,实施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同时,党把依法执政作为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推动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党的方针指引、政策引导、工作推动和身体力行,为不断加强人大监督提供了重要的政治保证。
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政治活动,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发展人民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党和国家一再强调人大工作特别是监督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其中最根本、最关键的是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只有我们党的坚强领导和有力支持,人大监督工作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向前推进。
(二) 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人大对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支持的关系。根据宪法规定,我国人大的权源在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直接权源在人大。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监督体制是垂直、单向监督,即人民监督人大,人大监督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但人大不能反过来监督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不能反过来监督人大。在我国各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处在国家权力的中心环节,这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因权源不同而形成的权力制衡体制有很大区别,尤其是性质上的根本不同,这是我们认识人大监督关系的出发点。同时,必须看到,各级人大和由它产生的“一府两院”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统一领导下,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共同目标的国家机关,这种权力的根源性、任务的共同性和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人大监督的价值取向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权力制衡原则,而必然是在社会主义和谐理念指导下的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的原则。人大在处理与同级“一府两院”的关系时,既要讲监督,又要讲支持;既不讳言监督,又理所当然地要对监督对象符合人民意志和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大力支持。
当然,监督和支持是内涵和外延不同的两个概念,监督的内涵不是支持,而是制约、督促和规范;支持的内涵也不是监督,而是支撑、鼓励和帮助。人大监督,既不能受西方国家权力制衡理论的影响,也不能步入将监督与支持混为一谈的认识误区。人大监督是为了防止滥用权力,发现和纠正偏差,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监督是一种体制性强制力量,是人大的法定责任和主动行为,与被监督者“一府两院”的意愿无关,没有这种强制性,也就不成其为监督。同时,还必须指出,人大支持“一府两院”,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人大既然产生其它国家机关,也就必然会而且应该去支持其它国家机关贯彻执行自己的意志和决定。我国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代表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就是支持政府工作的明确要求。人大通过选举、立法、决定重大事项和人事任免,在一定意义上是为“一府两院”提供合法性支持。人大围绕党委工作重点、政府工作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视察、调研等方式推动这些工作,不论初衷还是效果,也都是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向人大提出各项议案,实际上也有寻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支持的含义,以便更加顺利地推行工作。人大支持其它国家机关推行工作,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毛泽东同志讲,只有以人民代表大会作依靠,政府的力量才特别强大。12这一思想,明确地指出了人民政权中政府在人大支持下获取力量的重要特点。所以说,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与支持,基于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人大同“一府两院”的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的基本关系,两者并行不悖,相辅相成。人大监督实践中,监督与支持之间有交叉的地方,监督之中伴随有支持,支持之中伴随有监督,这说明人大对其它国家机关的监督与支持的两个基本职能是本来就有的。人大依照监督法的规定,该监督的就理直气壮地抓好监督;人大对自己产生的国家机关,该支持的就毫不含糊地加以支持。人大监督的底气,源自党和人民的信任与支持,源自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本质要求,源自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人大支持的原则,自然要坚守对党和人民负责,坚守人大制度的基本规范,坚守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权威和尊严。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对其它国家机关的工作,既有支持上的不足,更有监督不力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一些同志受传统思想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较深,曲解了社会主义和谐理念,好人主义和得过且过的心理直接作用于人大监督工作,致使人大监督过程中难以迈出步子。另一方面,作为被监督机关,也有不少人对人大监督工作在认识上有偏差,不愿意接受监督,甚至应付支差,规避人大的监督。这种状况,是无法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求的,也必然会影响到各项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目前,在人大监督制度上,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人大监督的具体保障措施还很不完善,更没有规定不接受或消极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律责任,仅靠人大监督的主动性和监督对象的自觉性,使得监督工作往往带有一定程度上的随意性,难以使人大监督取得应有的效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进一步从制度上加以规范,特别是努力构建和谐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人大监督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
(三)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人大对人民的责任和人民对人大的监督关系。我国国家权力在本源上是属于人民的,从法理上讲,人民本应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但全国13亿多人不可能都来行使国家权力,只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代议制将国家权力的主体与国家权力的运用衔接起来,从而保证了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都掌握在人民手中。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当然,人大向人民负责,是建立在有职有权的基础之上的,是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否则,人民是不会将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一个徒有形式而没有实质性权力的机构。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将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赋予人大直接行使,并通过人大产生并监督“一府两院”,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始终沿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轨道正确运行。人大肩负的责任重大,既要切实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四项基本职责,又要保证其它国家权力不能变异,因此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向人民负责。这个责任,既是政治责任,也是法律责任,最根本的是保证国家权力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运转。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这是现代民主法制社会的基本特点。人大运用职权的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特征上是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人大的行为尽管是代表人民的行为,但毕竟属于国家机关,其权力是公共权力,运用权力的过程在通常情况下与人民意志具有一致性,同时也难免会发生与人民意志相背离的些许问题,甚至产生法律责任。这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当运用权力,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或作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决策的行为;二是应作为而不作为,放弃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应有权力的运用。这两个方面是人大行为责任的法律界限,误用和失职的后果,必然会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并对人大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对人大的监督权,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和措施,目的就是保证人民权力的正确、全面运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此外,宪法和法律还规定了上一级人大监督下一级人大的实质性内容,通过依法审查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撤消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的法律措施,进一步把人民对人大的监督权力落到了实处。人大要做到对人民负责,必须使自己的履职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切实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同时,还应指出的是,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当认识到自己是人民意志的表达者,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和期望,自己的履职行为是一种政治责任和法律行为,必须不断提高素质,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依法履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履职行为符合人民的意志,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总之,加强人大监督,关键要靠党的领导、人大有为、各方合力,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提高全社会对我国宪法原则和人大监督职能的认识,破除陈旧思想观念,抵制错误思潮影响,走出各种认识误区,正确把握角色定位,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坚定不移地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可以肯定,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宪法精神的弘扬,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职能必将进一步得到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也一定会不断向前发展并发挥更好的功效。□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227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646-647页
③《列宁全集》第33卷第102页;第35卷第360页
④红旗出版社:《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历程》第1卷第19页
⑤12《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354、637页
⑥《毛泽东选集》第3卷1062页
⑦新华文摘1990年第4期《毛泽东黄炎培当年延安话民主》
⑧《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54、332页;第3卷第220页
⑨《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册第944-945页
⑩《人民日报》2003年3月19日第1版
11《人民日报》2006年8月28日第1版